古代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代才开始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
唐朝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不仅如此,《唐律》上还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到了明朝,处理医患纠纷已出现第三方仲裁与鉴定。《大明律·刑律·人命》规定,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要被砍头。《大明律》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亮点不少,如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即现代的吊销行医资格证;处理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