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发各级环保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如何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意见》规定,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如何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意见》规定,试点省份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3、省、市、县环保部门职责如何划分?
《意见》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
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4、市、县环保局领导如何任免?
《意见》规定,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
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市级人大任免;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
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
5、环境监察职能如何行使?
《意见》规定,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配强省级环保厅(局)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结合工作需要,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6、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如何调整?
《意见》规定,本省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
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
7、如何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
《意见》规定,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
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8、如何规范、加强地方环保机构与能力建设?
《意见》规定,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
9、如何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
《意见》规定,省级环保厅(局)可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试点省份环保厅(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
10、环保垂改任务何时完成?
《意见》规定,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未纳入试点的省份,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