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磐
我认为,企业当然无权以超生为由开除员工。
国家层面的计生法律法规从来是倡导性政策,并不是强制性政策,但不少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在制订过程中,往往“静悄悄”地把倡导性政策变成了强制性政策。再往下走,到了用人单位那里,进一步把强制性地方政策理直气壮运用到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于是超生开除就变得“有理有据”,甚至“义正辞严”了。
所以,要回答超生开除的问题还要把眼光往上看。中国的计生法律的修订首先需要明确一些核心理念,比如开放两孩的目的究竟是为了释放民间生育压力,还是为了缓解劳动力结构问题,还是为了尽快提升生育率?目前的顶层设计似乎还不够明确,至少公众知情程度不够。其次,相关法规的修订需要经过一个全面梳理的过程,目前地方修订情况参差不齐,国家政策和立法精神没有在地方得到完整的阐明和体现。越往下,条例规定就越乱。比如,某些地区规定单身女性生育孩子要缴纳罚款,这种条例有很大问题,都需要通盘修订。
再比如,对延长产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目前各地的规定也比较混乱。这种情况下,权益受损的终究是妇女。考虑到妇女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确实会给企业带来人力资源和经济方面的压力,政府应当给企业设定一些优惠政策,适当减轻企业的压力,但这样的地方法规我们很少看到。
还有,妇女在生育两孩后,怎样顺利地返回职场?当然,一部分养育照料的工作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去解决,但要让普通家庭负担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