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闻人物图片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特点和界定

2016-11-14 18:19唐维涓
中国记者 2016年8期
关键词:新闻人物肖像权侵权

唐维涓

内容提要 本文对新闻人物图片引起的肖像权侵权诉讼特点、新闻人物图片运用的侵权与免责的界定作分析论述。以期对实践者有所助益。

关键词 新闻人物 摄影 肖像权 侵权

随着数码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摄影家”“人人都有传播平台”。新闻人物摄影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问题也就日益突出。近年来,由于新闻人物摄影图片大量在报纸版面、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微信、博客、BBS、网络论坛、APP等新兴媒体上的运用,引出的纠纷不断。尤其是刊载人物图片的报刊,容易成为诉讼证据和侵权源头。拍摄新闻人物图片就会涉及到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问题。有些实践者并未十分在意。

一、新闻人物图片引起的肖像权侵权诉讼特点

在新闻图片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案例,最主要的原因是使用人物图片揭人隐私、非法营利、错误放置、说明有误以及肖像权与著作权分离而引起。

(一)揭人隐私而引起侵权官司

肖像权和隐私权往往相连。如果未经当事人许可就用当事人肖像图片发布新闻或者给有可能发生误解和歧义的其他新闻配图,就会涉嫌侵犯当事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某报曾报道了一例变性人采访记,不但违约刊发了其真实姓名,还配发了人物图片。新闻刊发后,当事人因承受不了来自多方的舆论压力,向法院状告报社和记者。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报和记者的行为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害。

而随意抓拍人物新闻的图片,造成图中人物投诉侵害隐私权、肖像权的纠纷也很多。2013年5月13日,湖南一家晚报刊登了一对青年男女在花丛边相拥而过的照片,结果当事人找上报社门来。原来女子系有家室之人,地下恋情被曝光。

2010年12月16日,江苏一家报纸头版也刊出一张新闻照片《锡城今冬第一场雪》——记者街拍的路上行人冒着严寒赶路的情景。第二天,有一男子给报社打来电话投诉,其原因竟然是摄影记者把他与情人私下约会挽着手走在街上的镜头不慎拍了进去一地下恋情就此曝光,他的妻子看到报纸后勃然大怒。

如此拍摄的新闻人物图片刊登于报刊,令被拍摄的当事人隐私曝光,遭遇尴尬,也令摄影者和媒体惹上肖像权、隐私权纠纷。

(二)新闻人物图片以营利为目的引起侵权官司

图片以营利为目的,在媒体上主要体现在广告中的运用,即图片在新闻媒介的广告中运用不恰当。未经他人同意,将肖像用于媒体的广告宣传行为,在世界各国均视为侵害肖像权行为。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但在一些媒体中,由于这类广告中运用图片宣传引起的官司还是屡屡发生。从普通公民到名人,被媒体侵害肖像权的官司都有,而尤其以名人为甚。

典型案例早一点的有著名演员杨某诉北京广告艺术公司和群众出版社侵害肖像权案,也有中央电视台著名栏目某主持人诉华麟集团案,和我国某著名运动员诉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案。

2012年6月,一位知名演员发现某医院在其下辖的两个网站擅自使用了自己多幅照片,用于该院女性私密整形手术的商业宣传,这位演员认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而i斥至法院。2013年12月19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这位演员获赔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这些由新闻媒体刊发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所用人物图片,应征得肖像主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三)新闻人物图片与所刊载文字内容无关引起侵权官司

一些刊物、电视节目配发图片及画面,必须是与该内容有关。而与该内容无关的人物图片作插图、压题照片、配图等,易侵害图片中所涉及人物的肖像权。尤其是当文字内容是批评性、贬义性、揭露性的报道时,与该内容无关的图片与之放在一起刊发,更容易造成图片对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2000年7月下半月版的湖北某杂志社因一篇文章错用图片而引起了一场新闻纠纷。在该期杂志上,一篇悲情故事文章的压题照片,却是与文中人物和内容无关的广西南宁市罗某一家人的照片。后来才查明原因:编辑阴差阳错地把幸福生活的罗家的照片看成为另一个悲剧家庭的照片刊发。

2011年1月,相亲节目红人马某在北京东城法院诉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发现该公司下辖的粉丝网刊登《卖淫走光艳照不雅视频嫩模成长艰辛不易》一文,将其和卖淫、走光、艳照等贬损字眼桕联系,直言马某“也跌入艳照门”。同时,在一张尺度极大的色情照片下,该粉丝网注明照片上并非马某的人正是马某本人。2012年6月,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马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图片的说明写错、不符合图片内容

在一些人物图片运用中,所发图片与所写图片说明发生差错,或者是由于编辑时发错图片说明,或者是由于电脑录入及校对人员工作疏忽致使图片说明放错,这样图片和错误的说明所表明的意思就有可能使图片侵害相关人员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一位奥运冠军的母亲状告辽宁某报社和广西某杂志社就是因为两报刊所配发的图片说明有误。

2001年8月,湖南某特约记者在辽宁某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申奥大使母亲眼里的乖女》的文章,同时配发了作者本人和这位冠军母亲的合影照,但图片的说明却是:冠军父母的合影。随后,这幅照片又被登载在9月份的广西某杂志上,照片上的说明仍为“某某的爸爸妈妈”。发现错误后,两报刊分别作出了更正。这位冠军的母亲向长沙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

(五)新闻人物图片著作权和肖像权的不同权利主张

“我的相片,他人也享有权利”。一幅人物肖像照片,同时具有肖像权和著作权。当人物图片是他人所拍的,拍摄者根据著作权法对图片拥有著作权,被拍摄者根据民法通则拥有图片肖像权;当肖像人自拍时,著作权和肖像权两项权利同时归属于一人。对一幅人物肖像照片的合法登载行为,需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许可;缺乏任一方面许可,都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如汤某诉张某和吉林某出版社侵犯肖像权案。专业摄影师张某为模特汤某拍摄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双方签订了拍摄协议,明确约定张某享有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之后,在双方对上述照片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纠纷。

2004年2月21日,汤某在北京劳动大厦礼品部购买了吉林某出版社出版、张某著的《看见记忆——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图书一套和《汤某人体写真——看见记忆》精装本图书一套,书中共收录汤某人体摄影照片18。余幅。汤某以张某和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汤某许可出版载有其肖像的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新闻人物图片运用的侵权与免责界定

对待人物新闻图片报道是否侵害肖像权,一般认为是不构成侵权。但是由于理解不同,在实际的司法案例上,既有认为新闻图片报道新闻题材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也有认为新闻报道的图片也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责任。目前对新闻图片的报道仍存在法律上亟须界定清楚的问题:

(一)要界定清新闻人物图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未经公民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但对“时事新闻”如何理解,却颇有争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解释说:“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新闻。”《著作权法》对此也没有进一步阐明。但在实际的新闻图片侵权诉讼活动中,对这“单纯的事实新闻”的“时事新闻”却很难把握,几乎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要说新闻界和司法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就是新闻界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包括所有的新闻报道,有的认为只包括对单一事件的新闻报道,有的认为时事新闻仅仅是时政新闻。因为对“时事新闻”的理解界定不同,对新闻图片报道对象的肖像权侵害的免责,也就看法不一。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进一步界定清楚“时事新闻”,界定清楚人物新闻图片是否属“时事新闻”范畴。

(二)要界定清对人物新闻图片“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图片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之一。那么,怎么看待是以营利为目的呢?在新闻媒体的广告中使用图片,当然可认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若是单独的新闻图片报道和配新闻文章的图片报道的界定就有争议。

有的法院在审案中认为,“被告以原告为题材撰写文章是利用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来吸引更多的读者,图片的运用增强了文章的可读性、趣味性,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报纸的发行量,提高营业收入。”那么发表在新闻媒体上的任何人物图片都会被认为“以营利为目的”。

有的法院审理的案例认为新闻图片不算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传递新闻信息,因此认为新闻人物图片不构成肖像侵权和隐私侵权;但也有的法院案例认为报纸经营广告,刊登图片从广义上是为了吸引读者,获得经济利益,应该算做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把“以营利为目的”泛化理解是抹杀了新闻人物图片的特性。媒体运用新闻人物图片是以传递新闻信息为功能的,只有在对广告配发的图片才能算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要界定清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受是否隐私权的保护

近年来,由于街拍人物摄影图片大量在报纸版面、杂志、网站、微博、微信上等媒体上的运用,引出的纠纷不断。尤其是刊载人物图片的报纸固化和首发新闻出处,容易成为诉讼证据和侵权源头,报纸的街拍新闻人物图片引起的纠纷又尤其多。

街拍。是否构成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呢?有人认为这是个人隐私,媒体不应该没有取得当事人同意甚至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摄入镜头,被拍摄并刊登在媒体上是对隐私权的不尊重和侵犯。也有人认为,如果在公众场合作出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如已婚人士搞婚外情肆意觅爱偷欢在公众场合为记者的镜头所捕捉,应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笔者认为,只要是违反法律和在公众场合违反公共道德的隐私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公民有处分自己隐私的权利,既然公民在把自己的隐私在公众场合表现,如大学生在教室接吻被拍,就说明他本人已经认可自己隐私的曝光。

(四)要界定清公众人物肖像权和隐私权允许公开和保护的界限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比普通民众更受到一定限制。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的界限,一般认为也要尊重是否符合“公开场合、公众利益”。与公众利益无关的非公开场合拍摄的公众人物的图片就会涉嫌侵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如2013年9月13日深夜,离婚回京的王某在返回住所路上,遭到各路记者围追堵截。王某座驾被疯狂追逐,一家网站娱乐记者甚至驾车将其截停,直至拍到王某“眼角含泪”的“独家图片”,才放她回家。该网站娱乐播出“独家视频”后,引起广大网友愤怒,纷纷谴责这种追车逼停的采访行为。该网站娱乐为此发微博道歉称:“致歉:某某娱乐对今日凌晨拍摄王某回京的新闻采访过程中发生的‘截停并过度拍摄行为和审稿不严对王某本人和受此事件影响的人受到的伤害表示歉意。”如此在高速路上疯狂追逐和逼停的车拍照,这“截停并过度拍摄行为”事件,如同当年法国戴安娜王妃被追拍事件一样。

笔者认为,公众人物包括明星在非公众场合不愿露面不愿面对媒体时,其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害和骚扰。目前新闻界和法律界普遍认同的是“公众场合、公众利益、公众人物”的“三公原则”,符合“三公原则的”条件的新闻图片,不受本人是否同意就可刊登。即对在公开场合的人物拍照、对为了公众利益目的(常指一些暗访偷拍曝光不法侵害公众利益行为)而拍照、对作为公众人物的拍照都可免责。遵守“三公原则”拍摄的新闻图片就不需要被拍摄人同意就可刊登在媒体,如果不符合“三公”原则拍摄的新闻图片,就需要征得被拍摄者同意。

总之,对拍摄发表新闻人物和公众人物的新闻图片是否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的界定,都要看用“公众场合、公众利益、公众人物”的“三公原则”来衡量,符合“三公原则”的应该不算侵害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否则就会涉嫌侵权。(作者是《广西法治日报》主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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