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等方面。
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地自查,各省国税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重点抽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1月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