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奎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扎紧制度笼子的又一重要创新成果。《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聚焦党内问责工作,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第一部专门规范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在党的制度建设史上具有开创性、里程碑式意义。
充分认识《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伟大梦想出发,立足于人心向背这个最大政治,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强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党进行了许多新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开展了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创制、修订和完善工作。《问责条例》源于党章、孕育于实践,是继巡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后,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创新成果。
管党治党思想和实践制度化的最新成果。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是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忠诚干净担当”6个字,强调责任担当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同时要求“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年多来,从中央到地方紧紧围绕责任落实,严肃问责了衡阳破坏选举案等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十八大以来的管党治党,为《问责条例》的诞生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和丰厚的实践沃土。
从源头上解决党内深层问题的制度利器。近年来,正风肃纪力度不断加大,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腐败问题多发、“四风”问题纠而不绝,暴露出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归其根本在于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问责条例》坚持权力和责任对等,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进行了明确,形成了“以明责促履责,以问责促担责”的清晰链条,释放出有责必担、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政治信号,必将强力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促进既担责又尽责、既不乱作为又要有作为良好局面的加快形成。
规范党内问责工作的迫切需要。过去,关于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同程度存在规定零散、可操作性不强,问责内容多针对行政事故,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等问题;在问责实践中,存在有责不问、重责轻问,乃至问责以人划线、因地因时而异等现象,影响了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从严治党越深入,依规治党的要求越迫切。《问责条例》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形成党内问责工作的统一规范和标准尺度,有助于解决党内问责“碎片化”“随意化”、不协调不统一等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
准确把握《问责条例》的基本内涵
《问责条例》遵循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总体思路,汲取新鲜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简洁凝练、务实管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
聚焦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的稳定之源、发展之源,中华民族的福祉之源、复兴之源。党的领导地位虽然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但并非可以高枕无忧、疏忽懈怠,而是要各方面首先是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坚持努力维护。《问责条例》坚持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处处体现出对党的领导的坚持和维护。明确党章是制订《问责条例》的唯一依据,体现出对党章的尊崇。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列入指导原则,明确《问责条例》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责任。六条问责的具体情形,均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展开,对过往管党治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精准“对比”,鲜明地彰显出条例的功能定位。
强化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担当责任。《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剑指不管党建不抓党建、管党治党宽松软以及失职失责等问题,扣住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一核心,层层传导压力。将问责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党内”,强调管党治党的政治问责而不是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突出了问责的政治底色。剔除过往规定中“党政领导干部”的提法,明确将党的组织作为问责对象,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以及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治全党、靠全党的特点。强调既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问领导责任;既问组织的责任,也问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将既要管事也要管思想管作风、既要管“本人”也要管本级管下级的政治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实现了责任的环环相扣。
突出党规特色。《问责条例》借鉴吸收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的制订经验,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通篇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展现出很强的党规特色。比如,《问责条例》由党中央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发布,而不是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法源也剔除了行政监察法等内容。规定问责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在问责方式上,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删除了暂行规定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内容,对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司法处罚作出区隔。
紧盯关键少数。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之所以出现“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原因在于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担当。全面从严治党,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问责条例》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既面向全党,又突出重点,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推到重要位置,把责任问到具体人头上,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避免了责任虚转。特别是终身问责制度的建立,使责任追究实现了全方位、无死角,必将产生强大震慑。
让制度生根责任落地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常态,既是《问责条例》的内在要求,也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检机关的职责所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将《问责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扛起来,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加强《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实现入脑入心。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印发学习通知。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列为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委(党组)专门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要通过党委(党组)书记带头讲党课、邀请专家学者解读、剖析典型案件等方式,学深悟透,掌握精髓,将《问责条例》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传达给每一位党员干部、传递给全社会,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强化责任担当。强化责任担当、从严管党治党,主要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问责条例》原文特别是问责情形,深入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本班子、本人在责任担当、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凡是不符合《问责条例》精神的就立即改、彻底改。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对问责情形、程序方式等进行细化、具体化,使《问责条例》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要心系使命、扛起责任,把问责工作压实到下级党委(党组),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加强检查考核,确保问责见行动、见措施、见效果,落实有速度、有广度、有精度。
坚持以真问责推动真负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一个,就能警醒一片。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在推动《问责条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中当好主力军、排头兵。要强化问责意识,在纪律规矩初破、微破之时,就把问责的板子及时打下去,坚决杜绝“破窗效应”,决不让纪律“溃堤”。坚持“一案双查”,抓住典型问题,突出各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严格责任追究,抓到根子、戳到痛处,引起警觉、形成震慑。加强对纪委履职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凡是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而不问责的,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都要严肃追究纪委一把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