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松 杨承慧
“三期”女工面对侵害你有资格“耍特权”
□杨维松杨承慧
“既然你们属于公司的职工,就必须和所有员工一样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就应当受到同样的制裁。”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会借口“一视同仁”来要求和处罚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而许多“三期”女工往往只是逆来顺受,并不知道自己有资格“耍特权”。
【案例】梁女士因为怀孕需不时进行相关检查,而公司往往借口工作紧张不同意其请假,故其不得不“偷偷”前往。2015年7月1日,公司以梁女士为此累计旷工达四天,且公司对全体员工的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对半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天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雇为由,让梁女士“卷起铺盖走人”。梁女士虽百般哀求,公司仍固执己见。
【点评】梁女士有权说“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梁女士处在孕期,确实需要进行相关检查而暂时离岗,并不存在恶意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决定了公司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案例】2015年8月14日,当胡女士基于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生育保险,而持生育女儿的费用票据及证明要求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时,公司却一口回绝:全公司员工有男有女,大家都毫不例外地没有办理生育保险,也没有报销或支付过对应的一切费用,胡女士自然不能特殊。胡女士虽然一再抗辩,但公司仍旧我行我素。
【点评】公司必须给予赔偿。《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八十九条第(一)则指出,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司损害了胡女士的利益,自然难辞其咎。
【案例】2015年9月7日,公司向廖女士发来了盖有大印的书面通知:因生产紧张,要求只休了2个月产假的廖女士次日务必前往上班,且每天上班期间不得哺乳。否则,廖女士将和其他不听指挥、不服从领导的员工一样,承担被扣工资乃至被解聘的后果。廖女士迫于压力只好照办,甚至不得不面对这边奶水肿胀,那边婴儿只能靠奶粉充饥的无奈情形。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九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案例】2015年10月2日,本来人手紧缺的公司,突然又接到一笔大订单。为按时交货,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在连续半个月内,每天晚上加班3小时。否则,不仅要扣罚工资,取消月奖、年终奖,还将面临解聘。已经怀孕近8个月的谢女士以自己实在吃不消为由,曾多次要求公司“格外开恩”,可公司却以大家务必一视同仁为由拒绝。
【点评】谢女士有权拒绝加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正因为谢女士怀孕已经近8个月之久,决定了公司不仅不得安排其加班,更不用说加夜班。
【案例】林女士的工作环境中,含有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有害物质。2015年11月14日,林女士鉴于自己已经怀孕3个月,为保障胎儿安全,向公司提出了调动工作的请求。可公司认为,其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根本就没有多余的闲人,如果林女士走了,谁来干?大家都像林女士一样“拈轻怕重”,公司怎么办?据此一口拒绝。
【点评】林女士有权请求更换工作岗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一)项,已将“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纳入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即为林女士更换工作岗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