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军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探究
吴国军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在毕业前都要经历的一段历程,随着近些年来高校扩招,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在假期空闲时间或者临近毕业时去企业实习,但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伤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据调查显示,有6成左右的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没有合法的劳动保障,同时,有将近3成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由于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没有有受到《劳动法》的保障,所以无法像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通常情况下只能通过民事纠纷等形式来解决,而民事纠纷在程序上相当复杂,进一步加大了学生的维权难度。
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
在我国立法中,还没有一部较完善的保障实习生相关权益的法律,只是在部分的法律规范中有涉及到相关实习生的部分,相关内容也没有明确指出实习生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该如何保障,只是泛泛而谈,比如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规定完善了实习生获得报酬的权利,该办法仅适用于实习生获得薪酬的权益。再比如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规定明确了学校在实习生相关权益受损是应承担的责任,但并没有明确企业及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相应责任。相比于国家性法律文件中有关于实习生权益保护相关内容的缺失,广东省在2010年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该条例较为完善的规定了实习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相关的薪资标准,相关实习协议内容的规范,以及有效的保障措施,但显而易见的是该条例只适用于广东省。
当然实习生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应的保障之外,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所受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习生作为拥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积极利用闲暇时间进行实习是实习生走向社会的必经之路,但实习生不同于纯粹的学生或者就业者,实习生拥有两种不同的社会属性,这就使得实习生在进行劳动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这种多重身份是的实习生在社会上异于他人,由于学生身份的存在导致实习生劳动者的身份并不那样纯粹,我国法律目前还尚未赋予实习生准确的定位。
1.积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全国性的法律在出台上有着很多的程序要走,时间长且不易实现,相比之下出台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很有必要,正如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得学生的权益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根据本省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保障在校大学生的权利,以解燃眉之急。
2.明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大学生实习的情况主要包括实习和试用,在实习期的大学生,如果收到伤害,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实习生可以通过《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界定以及赔偿学生的相关损害。二在试用期的大学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法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需包含在劳动期限内,所以说此时学生和用人单位已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可先申请工伤认定,从而获得工伤赔偿。
3.完善法律规定
实习生的权益保护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想要解决这个问题,,要经过社会不断地进化,不能一步到位,出台一部法律必须经过社会的考验才能良好的运行下去,所以说,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不能武断的推出一部新法来解决,而是通过现有法律中不断地加强相关保护政策,逐步完善并解决这个问题,如加强《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弥补其中的漏洞,使其能够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在《劳动法》中,从实习生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出发,重新界定实习生的社会地位,利用“准劳动关系”界定实习生的社会地位,使得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便于接受实习生这个社会地位,也便于法律在使用过程中的界定。
实习是学生真正走向社会的最后一个阶段,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不公待遇,会让实习生对社会产生不好的主观评价,从而影响实习生将来投身社会后的价值观,为了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不容忽略。从立法、执法上根本解决现存问题,使得实习生的相关权益受到保护,使实习生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从而保障其相关权益,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1]《实习时手指被夹断无法认定为工伤》子牛-2009
[2]《论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维护》陈若薇《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1》-2013
[3]《大学生毕业顶岗实习薪酬设计依据与选择》何耀明
[4]《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责任问题研究》蒋菲《广西师范大学》-2011
[5]《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温倩茜俞颖姣徐畅张泽引高秋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2012
[6]《浅析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件法律责任的认定》贾冬艳胡克伟《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营口115009》-2011
[7]《论大学生实习期法律保护缺失及对策研究》王晓丽《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2014
[8]《引入保险机制,确保实习安全》王雪丽闫志刚《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4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