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敏敏
摘 要:创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意图,在于迫使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进而确保法律关系的实质优先于形式。然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却需要以公司制度的稳定性和利益的可期待性为代价,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这一基础理论。为此,较诸利益衡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对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加以严格限制。我国公司立法未明确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而实务又对此提出了迫切要求。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的分析为前提,本文意在对我国构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反向刺破;适用条件;利益衡平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特定股东为逃避约定或法定义务,向公司转移财产,该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进而诉请法院要求否定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要求公司对该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动提起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的行为。
通过对实务中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判决的分析与研究,Gregory S.Crespi教授率先将这一制度分为两种情况:内部人反向刺破与外部人反向刺破。内部人反向刺破,是指由公司或股东发起的请求法院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进而促使公司享有本来由股东专享的法律上的豁免与保护的情形。外部人反向刺破,是指“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从而损害特定股东债权人利益时,该债权人诉请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用公司财产清偿该特定股东的债务”①。提起反向刺破的主体是二者间最重要的差异。
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反向刺破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维护法律关系的实质与形式间的平衡。然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却是以公司制度的稳定性以及利益的可期待性为代价。是以,毫无疑问必须严格限制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维护公司制度的稳定性。
(一)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首先应明确的是,反向刺破适用的主体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内部人反向刺破制度项下,提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之诉的主体应为公司的特定股东,应将股东的范围作严格的限定:只有那些与公司发生混同,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公司变为股东行为掩护、使公司沦为股东另一自我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方具有原告资格。
而在外部人反向制度下,由于存在特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情况,此时只有这些特定股东的债权人有权起诉。为了防止反向刺破的适用对公司制度稳定性的颠覆,只有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行为达到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当事人才可提出反向刺破之诉,亦即并非所有滥用行为都可成为起诉依据。
2、行为要件。确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是提起反向刺破之诉的行为要件。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法律规避行为。所谓法律规避行为,简单来讲,就是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这些公司法赋予的优惠权利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
二是欺诈行为,即部分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实施欺诈,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对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进行欺诈,二是对其控制的公司实行欺诈,例如股东利用母子公司进行违法交易进而危及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事实行为。主观上,特定股东并无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为己牟利的意思,但在客观上切实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种情形多见于一人公司。
3、主观要件。《公司法》并未将主观故意定性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要件。有学者认为,只有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才可认定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特别是在事实行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情况中,特定股东主观上显然并无利用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为己牟利的意图。固守主观故意要件,就不能对上述情形提出反向刺破,终将无法实现对受损害的债权人的救济。此外,特定股东主观故意标准在认定上也存在不小难度。有鉴于此,认定适用反向刺破应重点关注特定股东是否切实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特定股东的主观方面则不应纳入考量范围。
4、结果要件。只有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行为确已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特定股东的债权人才可诉请反向刺破。值得说明的有三点:第一,在损害程度上,特定股东的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行为必须是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第二,该特定股东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即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法人独立人格,唯有穷尽一切手段仍得不到救济时方可向法院提起反向刺破之诉。
(二)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反向刺破的适用大致包括三种情形:(1)纯粹的一人公司;(2)家庭公司;(3)公司虽有其他股东,但这些股东徒有其表,系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知道或应当知道控制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尚需说明的有以下两点:
1、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对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做出判断。形式上判断较为容易,而对于经济生活中常出现的、形式上拥有数名股东的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则需从公司实质方面进行判定。“公司在形式上是复数股东,但公司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只是虚拟的或者挂名的股东,如以亲友、家庭成员作为名义股东成立夫妻公司、父子公司、家庭公司等,形成了所谓的实质的一人公司,以借有限责任公司之名规避立法对一人公司的强制性规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②。若不将这些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毫无疑问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
2、关联公司。具体可细分为两类:母子公司、姐妹公司。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投资者为获取利益与风险二者之间的平衡,多选择关联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但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较易出现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母公司过度集权导致对子公司的掌控过度、姐妹公司互相输送非法利益等情况。出于对特定股东的债权人利益维护的考量,一般应支持债权人提出反向刺破。
二、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公司法》第20条与第63条被视为我国公司法领域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基石。可否认为这两个条文同样也构成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理基础?笔者持否定态度。考虑法律位阶原则,在法律既未明确规定,法院即不得依此直接作出判决。
我国立法未明确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现状,导致了法院在个案的审理中无法直接援用法律条文,只能求助法律原则作出判决的困境。是以,可以通过对既有法律条文作出解释、修补法律漏洞的方式使用反向刺破制度。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第20条作出扩大解释,“承认公司股东的债权人提起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权利,允许股东债权人在股东转移、隐匿财产的时候发起反向刺破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③。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廖凡.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J].北大法律评论,2007(02):532-548.
② 张兄来 李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J].华东经济管理,2006(01):108-110.
③ 但智渊.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D].华中科技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 孙建.反向揭开公司面纱研究[D].南京大学,2012.
[2]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