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刚++郑怀东++刘学光++邓伟++韩枫
摘 要:增殖放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合理规划放流水域和物种是增殖放流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为促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本文就增殖放流物种区域布局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我国增殖放流工作的制度规范和相关要求,从放流水域的公益属性、生态环境适宜性、监管保护条件以及相关工作的整合和积累等方面,提出增殖放流区域布局需要注意的相关原则及对策建议,为各地增殖放流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增殖放流;区域布局;规范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S93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832001
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对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渔业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各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参与程度的提高,一些地区也存在布局不合理、针对性不强、生态效益不突出、整体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甚至可能产生潜在的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问题。
增殖放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科学规划是增殖放流事业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各地应根据境内水域和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状况、特点以及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习性,结合当地渔业发展现状和增殖放流实践,科学规划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1]。为确保放流取得实效,保障原有水域生态安全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本文就增殖放流区域布局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各地增殖放流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1 增殖放流区域布局发展现状
2003年至今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增殖放流活动由区域性、小规模发展到全国性、大规模的资源养护行动,至今全国内陆所有省市区以及4大海域均已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增殖放流水域不断增加,社会影响逐步扩大[2]。增殖放流工作日益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许多地方“放鱼养水”已成为像陆地“植树造林”一样的群众性生态文明建设活动。总体上来看,在2010年以前,由于缺乏增殖放流发展规划,各地增殖放流区域选择随意性比较强,放流水域分散,放流水域和物种重点不突出不匹配的问题比较严重,既难以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也不利于项目资金监管[3]。
为解决水域面临的生态问题以及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和指导各重点水域的增殖放流活动,2010年农业部印发《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对增殖放流区域首次进行了统一规划。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区域水域特点及水生生物资源状况,以及便于规划与项目安排相衔接,以省级行政单元为基础,将全国内陆水域划分为6个区,近岸海域划分为4个区,分区域规划适宜增殖放流重点水域356片。规划的重要增殖放流水域主要是能够为全社会共同利用的近海、江河、湖泊、水库等开放型公共水域,不包括由特定单位和个体经营利用的封闭型水域。其中近海海域包括4大海域的重要港湾、岛礁海域;江河涵盖重要江河的干流和一级支流,部分重要二级及以下支流归并到主要干支流;湖泊水库包括面积在50km2以上的大中型湖泊水库,此外城市水源地、位于边界或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湖泊水库,也列入重要增殖放流水域。《总体规划》对各地增殖放流工作进行了统一规划和科学指导,为全国增殖放流事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6年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布局规划根据各地渔业发展现状和增殖放流现状,对《总体规划》重要水域进行了合理调整,覆盖范围有所扩大,放流水域有所增加,区域布局更加注重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定位和公益属性。同时为避免跨水系跨流域放流物种,切实贯彻放流物种“哪里来哪里放”原则,《指导意见》强化了流域和水系划分,将全国内陆水域和近岸海域按生物区系和地理水文特征进一步划分为35个流域和16个海区,规划重点水域按其地理分布明确对应其所属具体流域或海区[4]。
《总体规划》和《指导意见》的印发,切实发挥了布局规划的规范指导作用,为各地增殖放流区域选择提供了重要依据,促进了增殖放流工作的规范开展。近年来各地在小型湖泊水库开展增殖放流的情况基本消失,放流水域和物种不匹配的问题也在逐步减少,同时增殖放流多功能作用不断得以发挥,放流水域亦日趋稳定集中,增殖放流工作的公益属性不断增强,经济和社会效益也日趋明显。总体上来,近年来增殖放流区域布局的科学性、规范性逐步增强。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受利益驱动和观念认识等方面的影响,目前增殖放流物种布局方面,还存在一些重要和突出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2 增殖放流区域布局存在的问题
2.1 放流水域公益性有待提高
受经济利益影响,目前部分地方增殖放流水域选择还存在偏重于易于管理的小型和封闭性湖泊水库,跨省(区、市)的开放型江河湖泊、重点城市的水源地以及边界水域等重点水域增殖放流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增殖放流多功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难以体现增殖放流的公益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部分沿海滩涂和内陆小型水库(小于50km2)多被私人承包,在以上区域开展在增殖放流,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存在很大问题。
2.2 部分放流水域生态环境不适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电开发、围湖造田、交通航运和海洋海岸工程等人类活动的增多,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重要江河均遭受不同程度污染,部分湖泊呈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河口、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多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5]。特别是一些城市水系及小型封闭水体,水体污染情况更为严重。在这些环境污染区域开展增殖放流,放流苗种成活率和放流实际成效将受到明显影响。特别是目前有些宗教团体或个人组织的放生活动,由于水域环境不适宜,放生变成杀生。2016年4月200多千克的鲢(Hypophthalmichthys molitrix)、鳙(Aristichthys nobilis)在北京通州潮白河放生,因河道水质污染严重放生鱼类全部死亡。由于不科学放生,济南大明湖景区有时每天要捞上百斤死鱼。
此外,近年来部分地区大规模开发水电资源,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文特征发生重大改变,也可能对增殖放流鱼类造成不良生态影响。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水体气体过饱和。在高水头大坝泄洪过程中,水体中的溶解气体往往处于过饱和状态,而溶解气体过饱和容易导致鱼类患气泡病死亡[6]。热电厂等单位排放的温度较高的废水,使一定区域内的水体水温升高,也会引起气体过饱和。据有关调查,在葛洲坝建成初期,曾发生泄洪导致坝下鱼苗死亡的现象,2003年三峡大坝初期蓄水泄洪后,下游捕捞鱼类暂养相比过去存活时间明显缩短,初步分析这些鱼苗及暂养鱼死亡与水中溶解气体含量有关[7];调水调沙。水库进行水力排沙时水库下游河流水体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变化可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主要是微颗粒泥沙淤堵鱼鳃影响其摄入氧气功能和水体溶解氧下降,严重时出现死鱼。例如,位于黄河中游的三门峡水库和小浪底水库在进入汛期时进行开闸放水排沙,随着下游河流含沙量的提高和排沙时间的持续,就会使很多鱼类处于昏迷或半昏迷状态在水面漂流,被称为黄河“流鱼”现象[8];低温水下泄。高坝形成的水库存在温度分层现象,如果下泄水流位于“跃温层”以下,则夏秋季节下泄水温低于天然水温,冬春季节下泄水温高于天然水温。很多鱼类对水温反应是非常敏感的,水温对鱼类的生长、发育、繁殖、疾病、死亡、分布、产量、免疫等均具有重要的影响[9]。三峡大坝蓄水后,由于温度较高的上层水先行下泄,坝下河道秋冬季水温高于自然状态,导致近年来中华鲟(Acipenser sinensis)产卵时间从以往10月中旬延迟到11月中旬[10];其他水文特征改变。鱼类经过长时间的进化和演变,会选择适合生存的地方作为自己的产卵、索饵、越冬等栖息场所,栖息地包括水深、流速、水温、底质、弯曲度、泥沙等条件。鱼类的这种习性是一种长期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结果,大坝的修建会改变天然条件下鱼类栖息地的上述条件,鱼类往往难以适应这种变化,最常见的情况是溪流性鱼类可能在流速缓慢的水库静水区域难以生存。例如,三峡大坝蓄水后,秭归至万州段水体转为静水水体,原有喜流性鱼类白甲鱼(Onychostoma sima)、中华倒刺鲃(Spinibarbus sinensis)、岩原鲤(Procypris rabaudi)等在渔获物中比例已经很少,铜鱼(Coreius heterokon)资源也明显下降,而黄颡鱼(Pelteobagrus fulvidraco)、鲤(Cyprinus carpio)、南方鲇(Silurus meridionalis)、鲢等缓流性或静水性鱼类在渔获物中的比例上升[11]。
2.3 放流水域缺乏有效监管
由于执法监管不到位,部分放流水域还存在非法捕捞现象,甚至存在炸鱼、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以及使用被取缔禁用渔具、渔法等,严重影响了放流苗种成活率。例如,上海淀山湖每年放流大量经济鱼类幼体,但禁渔期一旦结束即有大量的刺网作业,导致前几年放流的经济鱼类成体基本被捕完,同时拖网作业将底栖生物栖息地破坏,增殖放流难以达到预期效果[12]。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开展增殖放流,上游刚刚放流结束,下游就有渔民非法捕捞,放流效果可想而知。此外,增殖放流贝类、两栖、爬行类等移动范围较小的水生生物,如果保护措施不到位,极易被非法捕捞分子一网打尽。
2.4 放流水域分散且随意变动
根据目前的增殖放流项目管理机制,项目财政资金一般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逐级进行分配,由于缺乏项目实施的监管考核,容易形成平均主义大锅饭或者撒胡椒面的情况,不能充分考虑各地适宜水域和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渔业发展现状以及增殖放流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而导致目前增殖放流项目资金分散且不固定,相应的造成增殖放流水域分散且变动性强,增殖放流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累积效应,同时也造成后期监管和效果监测评估困难。增殖放流活动如果缺乏制度性保障,通常无法形成有效机制,偶尔的增殖放流行为无法对恢复渔业资源起到实质性的作用[13]。
3 增殖放流区域选择对策分析
3.1 强化放流水域的公益属性
增殖放流水域应该是能够为全社会共同利用的开放型公共水域,不包括由特定单位和个体经营利用的非公共水域。为体现增殖放流的公益性,宜选择跨行政区域的开放性江河湖泊、城市的水源地以及边界水域等重要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推进,近海滩涂、内陆湖泊水库高密度人工养殖将逐步撤出[14],这些因政府决定取缔或限制水产养殖,导致渔民生活水平下降或者资源灭失的传统渔业水域应规划为增殖放流的重要水域,加大增殖放流力度,逐步修复水域生态环境。部分内陆中型及以上水库(大于50km2)如属于私人承包经营,也不宜作为增殖放流水域。在人工鱼礁及海洋牧场区域开展增殖放流,若技术措施和管理方式得当,可以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但公共财政资金一般不宜支持在功能为增殖型或休闲开发型的私人企业性质的人工鱼礁或海洋牧场区域开展增殖放流,可以支持功能为资源保护型或生态环境恢复型的,且由政府相关部门规范管理的公益性质的人工鱼礁或海洋牧场区域。
3.2 加强放流水域的生态环境适宜性论证
增殖放流水域一般宜选择增殖放流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或洄游通道,要求水域生态环境良好,水域畅通,温度、盐度、硬度等水质因子适宜[15]。增殖放流区域选择要加强生态环境适宜性论证,选择生态环境适宜区域开展增殖放流,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开展试验性的增殖放流活动。在环境污染区域开展增殖放流,需充分考虑放流苗种成活率和实际放流成效。增殖放流功能定位宜选择净化水质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放流地点宜选择污染程度较轻的水域,避开污染源和重度污染区域,远离排污口、倾废区等不利于水生生物栖息的水域。同时加强放流活动的监管,严禁宗教团体或个人随意开展放生活动,尤其在严重污染的城市河道以及小型封闭水体要禁止开展增殖放流。在水电开发区域开展增殖放流,要充分考虑水电工程可能对增殖放流鱼类造成不良的生态影响,科学选择放流地点,避开库坝水体气体过饱和和低温水下泄区域,溪流性鱼类需选择适宜区域开展放流。
3.3 强化放流水域监管保护
放流水域是否具备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增殖放流取得实效的关键,放流水域缺乏有效保护也是目前增殖放流效果不明显的重要原因。为确保放流取得实效,切实提高放流成活率,就要强化增殖放流水域监管,通过采取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强化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以确保放流效果和质量[16]。从提高增殖放流成效的角度,增殖放流实施水域宜选择具备执法监管条件或有效管理机制,违法捕捞可以得到严格控制的天然水域。其中部分鱼类、两栖、爬行类、贝类等活动范围较小的珍稀濒危物种建议仅支持在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特定的渔业资源增殖区内放流。
3.4 注重放流水域工作积累和整合
增殖放流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实际成效的取得可能需要历年不断的工作积累。20世纪80年代以来,山东省通过持续在近海开展中国对虾(Penaeus chinensis)增殖放流,严重衰退的渔业资源得到了有效补充,中国对虾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秋季渔汛,山东省秋汛中国对虾回捕产量2005年为1089t,2010年以来一直稳定在3000t左右,5a增加了近2倍,参与回捕的渔船单船日产中国对虾最高达2000kg,近海中国对虾资源基本恢复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水平[17]。为有效发挥增殖放流规模和累积效应,应加强增殖放流区域布局的统筹规划,放流水域宜相对固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建立固定的渔业资源增殖区及配套的增殖站,专业化从事增殖放流。同时应加强各地增殖放流工作的监督考核,建立工作激励和惩罚机制,推进增殖放流项目资金优化整合,对增殖放流工作基础较好、放流成效明显的地方应加大支持力度。
另外,从国内外资源增殖实践来看,孤立地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往往成效较低,应积极提倡“资源增殖体系”的观念,把各种孤立的措施按照时空特点组合为一个体系,形成近似于生产农艺或工艺的程序化的制度或习惯,以获取渔业经济的最佳的、持续的效益。为此日本先后提出并开展了“栽培渔业”和“海洋牧场”建设工作,自20世纪60年代在濑户内海建立第1个栽培渔业中心后,把多种技术的应用与海洋牧场结合起来,积累了丰富的增殖放流经验和成熟的技术,鲑鱼、扇贝、牙鲆(Paralichthys olivaceus)等的增殖已十分成功[18]。因此,各地增殖放流区域选择应根据增殖放流功能定位,积极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巢、人工鱼礁及海洋牧场建设等工作相结合,辅以相关禁渔养护措施,有效整合相关工作,形成资源养护合力,发挥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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