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假成真巧成拙

2016-11-09 13:48
现代家庭·生活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民政局王先生婚姻法

事件回放:假离婚变真离婚

王先生和赵女士是令人艳羡的一对。丈夫开公司做生意,平时非常忙碌,妻子在事业单位工作,相对清闲,操持家务。两人还有个4岁大的女儿。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俩在长宁区发现了一套合适的学区房,决定为孩子上学而把它买下来。两人在朋友怂恿下,为了能算“首套房”少付首付款决定“假离婚”。

他俩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和小孩都归赵女士。回家后,他俩还私下签订了一个复婚协议,约定丈夫贷款买房后两人立刻复婚。

然而,就在离婚期间,王先生的一位女下属,利用美貌引诱其出轨。事后那个女人颇有心机地把两人的亲热照发给了赵女士。赵女士立刻发飙,直接把王先生赶出家门。两人离婚前,现金大多存放在妻子名下。王先生本打算收到前妻转账后去买学区房,这下赵女士既不肯汇款,又不肯复婚,一夜之间王先生人财两空。这让他实在是无法接受,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两人复婚。

各方意见:

王先生认为:我们是“假离婚”,签过“复婚协议”,我要按约定复婚。

赵女士则认为:我们已经办了离婚手续,是否复婚,得看我愿不愿意。现在事实证明他有了别的女人,爱情不在了,还复婚干什么?

律师意见:

婚姻领域是有很多特定法律规定的,没有充分了解,贸然离婚买房,指望买房后再复婚,是有很大风险的。对此我们不妨用表格的方式作一归纳。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律师解读

本案中,王先生和赵女士私下签订的复婚协议,因为涉及的是婚姻,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王先生和赵女士在离婚时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双方房屋的归属已经签字确认,离婚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反悔的,除非王先生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签署离婚协议是被欺诈和胁迫的,而这种证据往往很难搜集。

本案中,王先生已经和赵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恢复,就不能复婚。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王先生和赵女士之间的离婚前的共同财产,如果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未涉及,王先生是可以要求法院做二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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