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久一在华南日军宣布投降之后

2016-11-09 02:00:11黄秀华
岭南文史 2016年3期
关键词:军事法庭拘留所战犯

黄秀华

田中久一在华南日军宣布投降之后

黄秀华

田中久一1888年生于日本兵库县,毕业于日本陆军大学,抗战期间曾任日军第二十三军军长、南支派遣军司令、香港总督等职,指挥日军入侵华南地区施行烧、杀、抢、掠等野蛮行径。抗战结束后,田中久一在广州以战争罪行被起诉,罪名成立,于1947年3月27日被执行枪决。他是在中国被枪决的最高级日军军官。

田中久一自日军宣布投降后曾被委以重任;被关押受审期间,服从管制,回归了本性,且求生欲望始终不曾停止过;尽管所率日军在华南地区犯下累累罪行,但其个人却难以一时被治罪;最早被美方判处死刑,之后又免予死,这些史实不太为当今人们所知晓。

一、担任要职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接受波茨坦宣言宣告无条件投降。正当此时,田中久一正指挥日军部署在广州、香港、雷州半岛及海南岛等华南地区,大部分隶属于南支派遣军第二十三军序列之一零四师、一七九师、一三零师和第八、十三、二十二、二十三4个独立旋团及海南岛与香港的防卫部队,总兵力约为13.73万人。广州地区受降主官、中国战区陆军第二方面军司令官张发奎在了解华南日军兵力部署、各阵地武器弹药装备等情况时坦言:“令我当时咋舌大惊。”[1]

1.任华南地区日军受降代表

基于华南日军最高指挥官这层身份,无论是出于维稳或受降工作顺利开展之需,广州、汕头两个受降区的日军投降代表一职,非田中久一莫属。因此,日军宣告投降之初,田中久一不但没有失去人身自由,还被任命为日军“投降代表”。

图1:田中久一受领证[2]

1945年9月16日,受降仪式在广州中山纪念堂举行。当受降第一号(国字第一号)令宣布完毕,担任日军投降代表的田中久一缓慢地从裤腰上取出随身带的与墨砚连在一起的日本毛笔,在受降书上签了字。受降书规定:日军受令后,应即就现集中地,依我(中方)指定之仓库,按先重武器、后轻武器之顺序,自动卸下一切装备,纳入仓库,随即将武器、弹药、航空器材、海军舰艇,以及人马和其他军需物资,瑞存财物等,分别造册5份,呈送第二方面军司令员,由司令部派员按册清点;又规定日军卸下武器后,依原部队建制,徒手进入指定之集中营,以战俘身份听候处理,田中久一及各级部队长官即解除指挥权。

2.任日俘官兵善后联络部长

9月23日,广州日军开始解除武装。29日,陆续进入河南南石头、石涌口、白砚壳等集中营。田中久一从日军投降代表改任日俘官兵“善后联络部长”,被安置在大松岗岭南大学附近的集中营驻地。

1946年春,南京政府宣布战犯条例,明确规定凡负责一个战区以上之日军指挥官,均得以战犯论处。随即,张发奎在广州行营[5]设立“广州战犯拘留所”,把列为战犯的日本战俘进行逮捕,并送战犯拘留所看守,听候审判。拘留所地址设在河南南石头的英商太古货仓。

1946年3月,田中久一被列战犯,被捕后拘囚于战犯拘留所的一间小洋房内,其“善后联络部长”职被撤销。

图2:广州河南日俘集中营[3]  

图3:记载着田中久一所在集中营驻地位置的《广东地区各地集中日韩台籍军民编组人数驻地表》[4]

二、回归本性

对于一名以军职为终生职业者,田中久一在撤离战场,被泊夺一切指挥权后,偶尔也会表露出军阀作派,[6]但更多时候却有了回归本性的表现。

1.归于平淡

田中久一的参谋长富田直亮曾经说过,田中是一个生活淡泊且具有武士道精神的军人。[7]被关押后的田中久一确实表现出平静与淡薄的一面。

“他喜欢用毛笔写字。他在狱中的生活很大部分时间是用毛笔写字、阅读佛经和中国古典诗词。据他自己说,研究佛经是他经常的主要生活之一。”[8]在日俘集中营里,他常常为和平祷告,还拿出自己写的一本“和平亲善”给人看。[9]

估计自己已不可能返回日本后,便写下遗嘱家书,嘱咐儿子祷告和平,耕读自生。[10]

在被列为战犯以前接受审问谈话时,关于那场刚结束的战争不大表示意见,但对战争的责任,以及战略战术的分析尚属客观。他说:此次中日战争,日本应负侵略责任,不过这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军人的责任……。日本侵略的罪恶,作为一个高级军人,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他不承认日军军事上的失败,指出日军的失败不是战略战术的失败,而是日本政府政策之失败,日军的南进是错误的政策。他认为军队作战只能一鼓作气,拖长了士气就会下降,近两三年来日军士气下降了,纪律也松弛了,再打下去,日军确实无法维持……。[11]

2.谋求生存

参谋长富田直亮回国(最后一批被遣返的战俘)时对张发奎说,田中久一近来比较消沉,精神也时有恍惚,希望派人关注田中久一,以免切腹自杀。事后,张发奎同意田中久一的副官暂缓回国,以便就近照顾其生活。[12]

但是,田中久一被关押期间却经常对广州战犯拘留所主任邓世汉说:“我无论如何不连累你,请放心!”邓世汉认为,此话之意是表示田中久一不会自杀。[13]

其实,自日军投降后田中久一并无自杀之意,不仅不会自杀,而且求生的欲望以及为求生而付诸的行为就不曾停止过。

1945年9月7日上午,田中久一就对前来准备开展接收工作的前进指挥所的人员表示,办理投降手续后,希望立即回国,还表示将拿出一部分由日本带来的不少珍贵物品送给他们,但遭到了拒绝。[14]

“日俘在集中营里表现得相当顺从,在执行缴械、集中、调役等工作中,均遵守纪律,服从命令,他们受处罚不出怨言,受训诫俯首聆听。少有违犯纪律的行为。一般日俘还多能迎合国民党官兵之意旨,甚至还有夤缘贿赂的。田中久一也不例外,每次求见或被传问,他亦必送给营房一些日本特产或珍贵物品,献礼中又常投对方所好。”[15]

他曾嘱咐自己的副官将中国军队后勤司令部总司令何世礼发给他的证明书转交邓世汉,并请邓转交张发奎,邓照转了。该证明是说明田中久一投降后如何尽责,有成绩,其用意是以此寄望张发奎为其减刑。[16]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准许被告战犯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没有聘请律师的则由法庭指定律师,法院指定薛祀光担任田中久一的辩护律师。田中久一除有指定律师(薛祀光)为之辩护外,其本人仍然从武器性能、指挥权责等方面多方为自己辩护。对起诉书中指责他“驱使日军肢解守卫开平南楼的中国士兵,他辩解说那是炮弹爆炸时撕裂人体的现象。对指责他纵容士兵把中国小童抛向空中,然后用步枪上的刺刀,把小童杀死”。他辩解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做会使刺刀弯曲,流血污染枪膛,违背兵器使用规则。

对日军于1944年洗劫、屠杀台山乡民,在三水生劏市民等,则推说并不知情,以图减轻罪行。

田中久一为自己辩护,否认犯罪事实,讨好营房,甚至夤缘贿赂等,都是受求生欲望所驱,仍然是回归人本性之举。

三、接受审判

田中久一先后受到中美双方的审判,其中,最先被美方判处死刑,之后又被免于死刑。虽然田中久一所属日军在中方罪行累累,但要取其个人罪证却不易。

1.最先被美方判处死刑后又免死

南京政府于1945年冬宣布“战犯处理条例”,命令各受降区实施办理。同时美军驻华总部要求张发奎将华南之战犯于1946年2月以前调查完毕,以便将有关美军之部分由美军法庭提审。

1944年,田中久一在兼任香港总督期间,指挥部属将领对因轰炸香港日军而机毁被俘的美军少校飞行员何克(译音)多方虐待后,判处并执行死刑。美方以田中久一犯有虐杀美军俘虏罪,通过外交途径,于1946年夏秋之际将田中久一以及同案犯日军香港总督部参谋长福地春功、前日本香港军事法庭庭长久保口外行等5名战犯一同转解盟军上海国际军事法庭受审。同年9月上旬,判处田中久一死刑,同案犯福地春功等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无罪。这是田中久一首次被判死刑,并经确在案,初拟在上海行刑。

由于田中久一犯罪的地点主要在华南,中心在广东,应广东民众强烈要求,并在张发奎等方面力量施压下,田中久一又被解返广州继续接受中方审判。

在田中久一正法前两三个月,行营一位联络参谋和翻译陪同美国空军中校等来到拘留所召见了田中久一。美国军官对田中久一说:“据我们详细调查,你(田中久一)军部杀害被俘之美国空军飞行员,系你军部幕僚长等之所为,事前并未征求你意见和得你同意,他们就处决了。关于这个责任,不关你的事,无须你负责,所以特来向你报喜讯”。美方对田中久一的死刑判决就此作罢。但是,美国军官又说:“喜讯是喜讯,但这是涉及美国空军人员的案件。至于中国方面的案件,仍由中国来调查处理。”[17]

2.被中方审判曾一度难以取证

田中久一在中国犯下的罪行,较之虐杀一名美国飞行员重大得多。审判田中久一案过程并不十分顺利,从起诉到执行枪决近10个月之久,其中还经历过取证难的阶段。

南京政府于1945年11月列举日军罪行32种,其中包括把人质处死、对平民施行酷刑、杀害俘虏、洗劫村镇、谋害屠杀奸淫妇女与掳掠孩童等。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判是公开的,该庭对战犯的审判,是按国际公法、国际惯例,陆海空军刑法、特别刑法等法令,决定是否起诉和就起诉的案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并执行。

1946年5月23日,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主任检察官蔡丽金对田中久一提起诉讼,由审判长、军法审判官刘贤年,军法审判官廖国聘、叶芹生、许宪安、关振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起诉书历数了田中久一的罪行:“肆意屠杀平民,破坏财物,奸淫掳掠,强拉夫役,滥施酷刑,无恶不作,为祸之烈,史无前例。平民无辜遭其荼毒者不知凡几,财产损失更难以数计”。[18]田中久一不服,并提起上诉。

由于南京政府颁布的战犯条例明确规定:凡战争之罪行,系指犯有非作战时期战场以外之罪行而言,并非指在作战期间直接之战斗杀伤行为。因此,上述罪名未能成立。

为查找符合战犯规定的证据材料,张发奎的第二方面军于1946年12月间,组织“日军战犯调查组”会同军法人员,到增城、东莞、惠阳、台山等地进行调查取证。他们获取的“日军部队在台山洗劫屠杀三社乡乡民、乡长”等罪证事实皆直接指证田中久一。但经南京复判以所举罪行均系部队所为,非田中久一直接责任,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依据。

图4-5: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战犯审判录[19]

五、就地枪决

但是,“田中久一身为侵犯华南日军之最高指挥官,任其部属为此滔天罪行,其纵兵殃民之责,亦万咎无可辞核。其所为不特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抑亦有伤人道。”[20]

1947年3月,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接到国民政府寒文(36)防吕甚字第4578号代电,核准就地执行田中久一死刑判决。当月17日下午,田中久一被从战犯拘留所提押到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由主任检察官蔡丽金验明正身,告知现在执行死刑,问其有无遗言,随后赠其烟酒。

田中久一吸了半支烟,喝了半杯酒后,由两名宪兵押上车游街示众,没有捆缚,也没有在背上插上死刑纸签。卡车顶上高悬“枪决华南头号日本战犯、华南派遣军司令田中久一中将”白布横额。

3时15分,行刑车队驶出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大门,向流花刑场行进。行刑车队抵达刑场时,刑场四周已布成警戒线,严密戒备。田中久一被押下车后,受命跪下,由宪兵李明德用步枪行刑,4弹毕命。行刑后即由主任检察官蔡丽金详细检视,证实已死亡,作成行刑笔录。然后撤除警戒线,陈尸数小时示众。警戒线一撤,围观群众立即蜂拥而上,唾骂并争相踢打其尸。[21]

田中久一被枪决后,他的随从副官将其骨灰带回了日本。[22]

注释:

[1]张发奎:《抗日战争回忆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料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第55辑,第72页。

[2][3][4]广东省档案馆馆藏资料军类467。

[5]广州行营全称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由中国战区陆军第二方面军于1946年2月1日改建而成,1947年1月改为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简称广州行辕。

[6][7][8][9][10][11][12][15][22]李汉冲:《广州受降接收与肃奸纪事》,《广东文史资料精编》下编第2卷 民国时期军事篇,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 12月, 第527、524页。李汉冲,第二方面军司令部作战处处长,受降官之一,在中山纪念堂现场负责宣布受降令,曾亲自参与有关受降接收的计划与部署等诸业务。第二方面军改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后,调任行营参谋长。

[13][16][17]邓世汉:《广州战犯拘留所》,《广东文史资料精编》下编第2卷 民国时期军事篇,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 第579-580页。邓世汉,广州战犯拘留所主任。

[14](香港)李三余:《我奉派参加接收广州日军的投降》,《广东文史资料精编》下编第2卷 民国时期军事篇,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517页,原出处:《韶关文史资料》第10辑。

[18]《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军事法庭军法检察官对田中久一起诉书》(1946年5月18日)。

[19]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7全宗2目录第8卷。

[20]卜穗文:《日本战犯田中久一之死》,中国广州网 www.guangzhou.gov.cn广州旧事,人物春秋。

[21]黄汉纲:《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始末》,《广东文史资料精编》下编第2卷 民国时期军事篇,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 12月, 第586页。

(作者单位:广东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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