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强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电子货币问题的法律思考
江文强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电子货币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电子结算工具。关于电子货币的性质,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其具有货币属性,有人认为其不具有货币属性,只是一种新支付方式。电子货币主要分为账户依存型和现金型两种。随着电子货币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其法律地位、发行主体、使用者的隐私权保护、洗钱犯罪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法律和科技上的重要课题。
电子货币;账户依存型;现金型
在互联网迅速普及和发展的时代,电子货币的适用越来越普及,在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给各个国家的金融机构、法律相关部门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与挑战。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互联网经济能否进一步深入发展。
1.定义
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金融领域中,电子货币都没有统一的定义和概念。对于其认识,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它是主体之间认可的一种支付方式。有的人认为,它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货币形态。
虽然人们对电子货币的认识都有不同,但其也具有被人们广泛接受的特征:
第一,电子货币实质上是一些经过处理的电子数据,它以电子的方式进行运作。
第二,其必须依赖某种载体才能发挥作用,比如计算机或其他设备。
第三,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是可以满足人们结算需求的工具。
第四,其发行主体范围较大,并非只有国家,银行或公司都可成为其主体。
2.法律性质
电子货币并不具有货币属性,而是一种新的支付方式。人们是因为信任传统货币,并为了使用便捷才选择电子货币。失去传统货币的基础和信用保障,人们必然不会使用电子货币。
根据所采用技术的不同,电子货币可分为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与现金型电子货币两大基本种类。
1.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
账户依存型的电子货币一定是依存于账户而存在,以特定账户为载体,只能在不同账户中流动的电子支付结算货币。这类电子货币不能脱离账户而独立存在,只能在账户间流动。
2.现金型电子货币
现金型电子货币不像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那样必须信赖于银行账户而存在,而是像现金一样由使用者直接控制和掌握,在实际使用中也可以像现金那样用于直接支付。
1.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规定: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民币是唯一合法的货币,因此电子货币并不是货币。虽然电子货币还不能取得法定货币的地位,但作为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它使货币支付更加方便、安全、快捷。鉴于其巨大的合理可取之处,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应当得到法律确认,或者至少得到法律的保护。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电子货币的出现,加速了资金流动,降低了交易所花费的成本,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电子货币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需要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
目前,我国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态度还不够明朗。我认为,为了减少电子货币的不利影响,可以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发行电子货币。这样可以严格控制电子货币的不利影响。
3.电子货币使用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法定货币一般流转过程中,除了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情形外,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货币的流向和金额,这就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隐私。电子货币由于其使用的特殊性质,不可避免地留下交易以及个人信息等资料,这样会不利于保护交易人的隐私。因此在法律上应规定发行者的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的机构(如司法机关)外,发行者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使用者的有关信息,在技术上也要提供支持,尽可能地将发行者所能掌握的有关使用者的信息降到最低程度。
4.洗钱犯罪问题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利用,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大规模的洗钱犯罪,因为传统货币面值有限,转移过程中容易被人发现。电子货币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可以很好地转移资金而不被发现。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电子货币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货币是一种依据当事人间的约定而使用的、以电子数据为存在形式、以法定货币单位为计算单位并能够兑换成法定货币的电子支付结算工具。本文认为电子货币不是一种新的货币形态,只是基于实体货币而诞生的用于电子支付体系的一种新支付方式。电子货币主要分为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与现金型电子货币两种类型。在电子货币的应用过程中,需要解决四方面问题: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电子货币使用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洗钱犯罪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法律和科技上的重要课题,同时需要各方面的不懈努力。
[1]张红霞,侯向磊:《电子货币的界定及其应用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载《河北法学》,2004年7月第22卷第7期第84至第87页
[2]张德芬:《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制》,载《法学》2006年第四期第86至92页
[3]钟志勇:《电子货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9月第25卷第9期第77至第82页
江文强(1991~),男,安徽宣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金融法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