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中林
河南固始县信合医院 固始 465200
一次性肛周脓肿根治术治疗肛周脓肿效果观察
叶中林
河南固始县信合医院固始465200
目的分析一次性肛周脓肿根治术与单纯切开引流术治疗肛周脓肿的效果。方法将76例肛周脓肿患者随机分为2组, 每组38例。对照组患者采取单纯切开引流术, 观察组患者采取一次性肛周脓肿根治术, 对比分析2组的治疗效果。结果观察组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P<0.05),术后并发症及复发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肛周脓肿采取一次性肛周脓肿根治术,总有效率高,疗程短和术后肛瘘形成率低。
肛周脓肿根治术;单纯切开引流术;肛周脓肿
肛周脓肿是肛管、直肠周围软组织内或其周围间隙内的急性化脓性感染,多见20~30岁的青壮年男性,是肛肠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1]。2014-01—2014-12间,我们对76例肛周脓肿患者分别采取单纯切开引流术和一次性根治术治疗并比较治疗效果及预后, 现报告如下。
1.1一般资料本组76例患者中男58例, 女18例;年龄21~50岁。病程5 d~4 a。肛门后间隙脓肿28例,直肠黏膜下间隙脓肿16例,骨盆直肠间隙脓肿12例,坐骨直肠间隙脓肿20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2组,每组38例,2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及病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术前完善常规检查、排空大小便,备皮。根据患者脓肿部位,采取左侧或右侧卧位,骶管或硬膜外麻醉。扩肛并常规消毒肛管、直肠腔。(1)观察组:在脓肿波动明显处或稍低位置放射状切开皮肤。分离脓腔纤维隔,将脓液完全排出。用刮匙清除脓肿和内口的坏死组织。生理盐水清洗脓腔。食指探入肛门,球头探针探明内口,沿探针切开内口与皮肤切口间皮肤、皮下组织、肛门外组织。内口两侧结扎,延长切口长度方便引流,边缘整修,结扎出血点。若内口位于肛管直肠环以上,则行橡皮筋挂线。对脓腔过大或马蹄形脓腔,可分段留桥对口引流,彻底清除皮桥下窦道内的坏死组织,修整对口引流口,通畅引流。彻底刮除脓腔中的坏死组织和内口附近感染的肛腺组织,修整创缘成底小口大,通畅引流。双氧水冲洗脓腔,止血后凡士林纱布填塞创口,锥行纱布塞肛,塔形纱布加压包扎。(2)对照组:采取单纯切开引流术。局部麻醉,将脓肿切开,脓液排出干净后, 置入凡士林纱条在脓腔中。肛瘘形成后再行肛瘘切除术。2组术后均予抗感染治疗5~7 d。每日中药熏洗坐浴,直至创面愈合。
1.3观察指标及疗效判定标准[2](1)观察指标:2组疗程及肛瘘发生率。(2)疗效判定标准:治愈:症状和体征完全消失, 病灶清除彻底。显效:好转、体征明显改善,病灶或伤口较前明显缩小。无效:症状、体征无明显改善或加重。总有效率=(治愈+好转)/总例数×100%。
观察组患者临床总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疗程时间及肛瘘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2组治疗效果及疗程时间、术后肛瘘
注:*P<0.05
肛周脓肿的治疗原则为充分切开引流, 正确寻找并处理内口, 彻底清除原发感染灶等。单纯切开引流术未处理内口,形成肛瘘后反复发作,多需二次手术治疗。一次性肛周脓肿根治术不仅可以将脓液排出干净。同时还可以对内口和肛腺进行处理, 使内口与脓腔完全敞开, 降低肛瘘的形成及二次手术率, 减轻患者痛苦。但必须规范进行操作[3]:(1)正确寻找内口:内口多位于齿状线附近及肛窦内。开口肛窦内者可见肛腺口充血水肿,高起或凹陷,或分泌脓液。术前可利用指诊及直肠镜耐心探查。直肠指诊及双合诊扪及的结节或小凹陷即为内口所在。也可以通过球头探针探查疑有炎症的肛隐窝,有凹陷加深、脓液溢出的部位多为内口。麻醉下扩肛后更有利于术中寻找内口。(2)彻底切除感染的肛腺,并保持引流的通畅:内口要扩大切开,即切开到内口上方约0.5 cm处,并切除或结扎内口两侧皮肤和黏膜部分。内口处理范围适当扩大能防止感染灶的遗漏。脓肿切开后要彻底破坏脓腔间隔,不留死腔,保持引流通畅[4]。但如果内口确定失误或术后引流不畅可造成创口桥式愈合,提高远期肛瘘的形成率。(3)分离或刮除时操作力度应适当控制,以避免造成血管损伤而发生大出血等。术后应常规抗感染治疗并及时换药。
[1]刘涛, 高宝萍. 一次性根治术治疗直肠肛周脓肿疗效分析[J]. 中国实用医药, 2013, 8(34):31-32.
[2]张学军, 周延美.一期切开根治术治疗肛周脓肿30例临床观察[J].中国社区医师, 2013, 15(2):71-72.
[3]王连生.一次性根治术治疗肛周脓肿601例临床观察[J].结直肠肛门外科,2011,17(2):91-94.
[4]王雪峰, 陈玲. 一次根治术治疗肛周脓肿的疗效观察[J].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 2013, 33(6):51-52.
(收稿2016-01-24)
R657.1+5
B
1077-8991(2016)05-007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