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清华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际经贸系,福建厦门363105)
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参保率低的原因与对策
聂清华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际经贸系,福建厦门363105)
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作用显著。我国中小外贸企业数量巨大,出口额占对外贸易额的七成,但是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参保率却极低。文章从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小企业自身三个层面挖掘其中根源,并辅以相应对策。
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参保率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世界通行的促进出口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中小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能获得以下突出的好处:一是可以变不确定的大额坏账损失为确定的能计入成本的保费开支,用“小钱”保“大钱”;二是可大胆向风险较大的市场出口以拓展目标市场范围,同时大胆采取“信用销售”结算方式(D/A或O/A)来提高竞争力,抢抓贸易订单;三是可通过将已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权益转让的方式来便捷地获取贸易融资,缓解困扰自身发展的资金短缺压力。但据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历年年度报告显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小企业户数各年度内均未超过4万家,而我国目前中小外贸企业数量约为500万家,参保率不及1%。中小企业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力量,过低的参保率不利于其自身及我国整体对外贸易的健康平稳发展。因此,深入探析其中原因并找出应对之策,成为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中小外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存在于以下三个层面。
(一)国家层面
1.专门法律的缺失降低了中小外贸企业和银行参与业务的热情。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实践中基本用《保险法》来管辖出口信用保险,但出口信用险与普通的商业险差别巨大,造成《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对信用险的针对性、约束性不够强,常常出现两种情形:一是由于保险理赔标准及程序欠规范,致使赔付结果时常令投保企业和融资银行难以满意。二是无良企业借机利用虚构贸易背景、关联交易、伪造贸易单证等手段来骗取融资,而信保公司又以免责条款抗辩融资银行的索偿诉求,进而使银行蒙受损失。这些由于专门法律的缺失而滋生的弊端,导致出口企业和融资银行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产生质疑,融资银行调低出口信用保单的增信价值,转而要求申请融资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质押或是担保来防控融资风险,或者干脆叫停了该项业务。如此一来,出口信用保险的便利融资功能便形同虚设,而它恰恰是出口信用保险吸引资金普遍短缺的中小外贸企业参保的重要诱因!因此,专门法律的缺失最终影响了中小外贸企业投保、续保的热情。
2.保险准备金不足迫使中国信用保险公司采取“抓大放小”策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之初,国家财政拨付的注册资本金仅为5亿美元。按国际通行最大资本金与承保责任比例1:20计算,其最大承保责任也仅为100亿美元左右。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服务对象选择上难免会采取“抓大放小”策略:偏重央企(覆盖率70%)、大型龙头企业(覆盖率40%),冷落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2012年,为了缓解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压力,国家向中国信保公司注资200亿元,使其承保能力提高了6倍,但与我国庞大的出口贸易额相比,承保资本金依然捉襟见肘。2013年1月、2014年1月为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束缚出口信用保险快速发展的准备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减轻财政负担,国家分期分批授权人保财险、大地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开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但是短期险市场要求进入者拥有一定规模的国外买家信息数据库、较发达的资信收集网络、专业的风险管理和追偿能力才能顺利的开展业务,而这些条件的具备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过渡期内,我国的绝大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重任仍将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纲,承保能力有限的问题仍将长期存在。
(二)保险机构层面
1.服务水平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需求。首先,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服务意识不够强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虽采取商业化运营模式,但“非盈利性政策机构”的身份和短暂的经营历史使其难以具备强烈的服务意识。具体表现为经营方式较为保守,业务的宣传、推广活动开展有限,基本上采取等客上门的业务受理方式,鲜少主动造访客户。中小外贸企业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出口信用保险又不甚了解,自然不会主动登门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其次,服务质量不够高。评价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服务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准是业务受理的比率及速度。而这取决于其是否已经或是能够掌握足够丰富且有效的国外买家和国别的信息资源以便快速准确地估测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虽已铺设了50多个国外买家资信调查渠道,建成了一个涵盖近700万家国外进口商的数据库,但与我国庞大的对外贸易额和出口企业数量相比,信息资源仍严重不足,致使业务受理的比率及速度差强人意,实务中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被受理,往往需15-30天时间,更有一些业务由于“标的”风险无法测控而未被受理。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靠的是“小、快、灵”的优势特点,等待时间过长使其优势难以发挥。
2.特殊的承保制度抑制中小企业投保、续保的积极性。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普通商业险,为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制定了几项特殊的承保制度,但其中三项对中小外贸企业投保产生了较大阻力:统保原则规定投保人须将特定期限内(通常一年)或出口到特定地区内的所有业务,不论风险大小,全部予以投保。此原则有助于保险人快速扩大业务规模、利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抑制逆向选择,但同时也会加大投保企业保费支出,抬高经营成本,加剧中小企业经营困难!
风险分摊原则规定保险人对投保的标的风险不足额承保,一般只承保80%-90%,对来自风险较大的买家的“标的”,承保比例可低至50%。该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让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来引导其加强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密切与保险人合作。但中小企业本就对不菲的保险费“耿耿于怀”,而出险后却不能获得全额赔款的规定往往更使其无法理解并最终“打了退堂鼓”。
赔款等待期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后,保险人要等约定时间届满后方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约定时间即等待期一般为4-6个月。设置等待期的原因:一是有的国家法律对拖欠货款违约有不同的解释和标准。二是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债权依然存在收回的可能性,保险机构需要时间及投保人的配合来开展欠款追讨工作。但对于资金普遍短缺的中小出口企业而言,如此漫长的赔款等待期往往意味着资金链的断裂、经营的中断!
3.费率过高令中小企业却步。短期险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基准费率根据付款方式、信用期限、买方国家风险类别厘定,费率调整系数根据投保人从业资历、承保记录、买方资信等因素设置。如表一所示,目前,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平均基准费率在1%左右,远高于普通商业险费率,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8类国家和地区,平均基准费率高达2%。鉴于中小外贸企业历史出口经验欠缺,风险自控能力较弱,投保规模较小,交易对象资信水平不高的现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向其征收保费时,选取的费率调整系数往往大于1,致使中小企业最终承担的费率要高于平均基准费率。因此在偏高的保险费率条件下,期望中小出口企业踊跃参保,只能是一厢情愿了。
表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费率表
(三)中小外贸企业自身层面
1.风险及投保意识淡薄。中小外贸企业涉足国际市场时间不长,对国际市场及国际贸易风险的认识不足,风险管控意识缺乏。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只有13%左右的企业建立了应收账款风险监管体系,而其中95%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风险意识可见一斑,中小企业自不必言!许多中小外贸企业不知道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资产标的予以投保;有的认为来自老客户、大客户,甚至无论客户大小新老,只要来自发达国家或是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业务就没什么风险,没有必要投保;有的则想当然地把出口信用保险归类于商业保险,不知道它是一种非盈利性的、意在帮助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性保险而本能将其拒之门外。
2.收入微薄,无意担负保费压力。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基本以高劳动密集度、低技术含量的加工品为主,且大多无自主品牌,故而附加值低,收入微薄。随着近年来原材料、用工、汇率升值等综合成本的不断攀升,中小外贸企业本就狭小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据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4年春季)》显示,中小外贸企业平均利润率仅为2%左右,相当一部分企业在保本、甚至亏损状态下苦苦支撑,其对成本自然极度敏感,即便懂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诸般好处,但不菲的保费会进一步抬升经营成本、抵消原本就少得可怜的收入,因而权衡之后,放弃投保。
(一)国家层面
1.尽快制定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无量身定制的法律可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运行机制不甚合理,不能为保障各参与方的正当权益、震慑和惩戒违规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融资银行频频沦为受害者并最终降低中小出口企业投保福利。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尽快出台《出口信用保险法》,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宗旨、经营原则、运作程序等,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业务运营的规范化、合理化,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2.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为了使中小外贸企业普遍获得出口信用保险的庇护,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能力、扩大其业务覆盖面是根本途径之一。目前短期险市场虽已放开,但受较高的技术壁垒制约,新进入者需要一段较长的过渡期方能大规模开展业务,人保财险3年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仍未正真意义上开展起来就足以说明。因此,一方面,国家还得继续仰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挥主导作用,财政尚需继续定期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入资金,(资金来源可通过在国家预算中增设出口信用保险资金项目或是从外汇储备中提取)确保其资本金总额与我国不断扩大的出口贸易额形成相对合理的比例。另一方面,政府应想方设法帮助新进入者加快业务上手步伐,缩短过渡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素有信保业务人才培养的“黄埔军校”的美誉,可要求其为新进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或直接从“中信保”委派业务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员工到关键部门任职,并在信息收集、风险估测、定损核赔等重要业务环节提供技术援助。
(二)保险机构层面
1.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知度。中国信保应该携手政府相关部门、商业协会和各类媒体平台,全面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针对中小出口企业,尤其对地处内陆,偏远地区的中小企业,应主动登门做业务推介,定期派员举办政策宣讲会,业务培训班。中小企业重视成本,忽视风险,因此应调整宣传侧重点,着力介绍出口信用保险的便利融资、市场开拓、提升售价等衍生功能,以增强其投保动力。其次,加大信息收集网络、欠款追讨渠道、国外买家数据库建设力度,全面提高业务受理、理赔响应速度以匹配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小、快、灵”的优势特点。
2.完善保险制度,优化承保方式。一是实行“统保”与“一票一保”并举制度。统保制度在业务初创期对信保机构业务量的迅速扩大和风险的分散平衡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客观上也成为抑制中小企业投保的主要因素之一。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业务规模和风险控制能力已达到一定水平,可以适当调整承保方式。在保留统保的同时,允许一票一保,分别设置两档费率,由投保企业量力而行,自主选择,这样既可减轻中小外贸企业投保负担,又可降低其抵触心理。
二是调整费率及费率计征标准。由于现行的基准费率较高,且费率调整系数的参照标准对中小企业不利,导致中小企业较大型企业面临更高的费率,这不利于政策性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在降低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优化费率调整系数的计征标准,降低历史交易记录、承保规模、风险控制水平系数区间,提高买家信用水平系数区间,使之更加合理、公允,并尽可能兼顾广大中小出口企业利益。
三是缩短赔款等待期,预付部分赔款。设置赔款等待期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投保人获赔后失去积极协助信保公司追讨欠款的动力,而中小出口企业资金普遍紧张,赔款的及时到位,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信保机构一方面应加大对定损核赔技术的研发及追偿渠道铺设的资金投入,大幅缩短等待期。另一方面可在投保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先行有追索权地垫付部分款项,以解中小企业燃眉之急,同时仍可约束其配合追讨工作。
四是借鉴国外做法,提高承保比例。许多国家的ECA(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2008年,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纷纷提高了承保比例,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潜在损失,帮助其更好地应对危机,表二列举了部分国家ECA的调整情况。面对当前严峻的外贸形势,我国出口信保机构也应适时效仿国外做法,适度提高承保比例,尤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主力军——中小企业,甚至可以像印度一样,将承保比率提高至100%。
表2:部分ECA承保比例变化情况
(三)中小企业自身层面
我国中小外贸企业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出口信用保险存在认识误区,大部分企业只看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会增加经营成本,而没有充分意识到该保险对保障自身出口收汇安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小外贸企业应当从效益最大化及平稳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未雨绸缪,努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学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风险管理工具。为此,中小企业一方面应积极引进一些既精通外贸又懂得风险管理的人才,同时应主动出击,加强与信用保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强化对从事具体业务人员的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年度报告[EB/0L].http://www.sinosure.com. cn/sinosure/index.html.
[2]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与案例[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3]何慎远,汪寿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4]唐金成,韦红鲜.后经济危机时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