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琼
媒体基于责任对媒介审判的自我修正——以“复旦大学投毒案”报道为例
李琼
通过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新闻,发现媒体基于媒介责任,在报道该案过程中不断对媒介审判进行自我修正,以达到向公众传递新闻事实的目的。研究发现在报道司法案件过程中,报纸媒体和网络媒体都存在相似的自我修正过程,均能够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司法审判,该结果对此前大多数研究批评媒体过度进行媒介审判、干预司法的传统理念进行了补充和反驳。媒体基于其社会责任的要求,在新闻报道中不断进行自我修正,努力构建一个“自由而负责任”新闻界。
媒介责任;媒介审判;“复旦投毒案”
[作者]李琼,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新闻系硕士研究生。
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经过警方调查,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林森浩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其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此后,法院对其进行多次审理。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死刑复核。2015年6月25日,该案件出现新的进展,最高法接受7份相关文件进行案件研究。
从“刘涌案”“药家鑫案”,到“李天一案”“复旦投毒案”,司法案件一直占据着新闻媒体报道的重要地位。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大量报道,对案件审理和判决产生的重大影响,引起专家学者对于媒体干涉司法报道的批判。香港树仁大学教授、上海复旦大学客座教授魏永征于2001年发表《不要搞新闻审判》和《媒介审判》文章,批评《文汇报》对“张君案”报道的介入,首次引发学界和业界对媒介审判的大规模讨论。此后,大量学者对司法案件的媒体报道进行研究,得到的结论基本和魏永征教授一致,即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知网进行检索,搜集得到283篇关于媒介审判的研究中,203篇研究涉及对媒介审判进行负面批判,其余研究则多以媒介审判的社会影响进行讨论,这些研究基本忽视了媒体自身在报道过程中对媒介审判的修正。
事实上,许多关键案件报道中,媒体已经反思新闻报道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反思媒介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行自我修正。如2003年率先抨击“刘涌案”的《外滩画报》,在案件结束后,发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文章,反思报道过程中由于对司法理解的偏差导致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此次“复旦投毒案”中,媒体的自我修正则更为明显。事件发生初期,媒体的报道倾向全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然而伴随着案件的深入,媒介的报道倾向越来越中立,更加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而非通过情感化手段渲染案件。
媒体的这一变化值得深思。是什么样的力量使得媒体主动在报道中进行自我修正?这种力量又是如何在事件报道的各个阶段发挥作用?这需要回到媒体最基本的目标——建立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
(一)社会责任理论
1947年,美国哈钦斯委员会(新闻自由委员会)起草文章《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奠定了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文章分析了当时新闻自由和新闻界可问责性的对立,认为新闻界虽然需要拥有新闻自由,但是必须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来源于对公众的责任。其指出的“只要自我纠正设定一个合理而现实的希望,那么自我纠正要强于外部的纠正,正如空口应酬有别于认真地制定出来的书面规约一样”,表明了新闻媒体需要通过自我修正来实现自己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肯定媒介中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基础上,麦奎尔将新闻界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扩大为媒介责任(Media accountability),将其定义为“媒介能够而且也应该重视品质、手段及其出版发行活动对于社会和其他利益的普遍后果和可能的影响”。
受到媒介社会功能的影响,媒介责任的概念被划分为具体不同的责任与义务(麦奎尔,2003)。其中准确性原则、义务性原则、透明性原则和理性原则成为学者们研究媒介责任的重要内容。新闻准确可以使新闻媒体免受公众对其失误报道的责难,成为媒介保存自身可信度的一种策略,而逐渐演变为新闻界普遍承认的媒介责任(Antaki,1994)。而媒介作为“第四权力”,拥有可以参与各种报道,甚至影响政治民主走向的能力(麦奎尔,2003),也意味着其需要承担更多义务。新闻界有能力提供各种不同渠道的信源,它可以公开透明地向公众阐述事实,建立一个商业、政府、公共社会互相信任的价值体系,因而其透明性不再是一种既定存在的报道方式,而是新闻必须承担的媒介责任(Tapscott & Ticoll,2003)。同时,媒介是社会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媒体的不理性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理性,因此新闻媒体必须成为一个理性的参与者,并且承担“能够让不同群体实现对话”的责任(麦奎尔,2003)。
(二)基于责任论的新闻修正(Dimensions of accountability in news correction)
结合社会责任论,Michael Bugeja(2007)认为新闻修正是有伦理意义的。新闻的修正需要主动、快速、准确,由此新闻媒体才能够避免继续向公众提供错误的观念引导,保证自己在受众心中的可信度。但是,他并未进一步提出新闻修正研究的具体框架。对此,Kampf和Daskal(2014)结合Deutchmann和Kampf早期关于新闻失误的四维度研究,以及社会责任的四重原则,提出基于责任论的新闻修正研究框架,如下图:
其中准确性指媒体是否对已有新闻事实进一步核实;义务性指媒体内部是否存在对于新闻的修正机制;透明性指媒体是否对新闻进行更多的信息补充;理性指媒体表述过程中的倾向变化。
(三)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Media Trial)是指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的结论(魏永征,2002),其研究起源于英美的“报纸审判”。
20世纪50年代,美国“山姆·谢泼德案”中媒介预先审判现象引发了美国学界对于媒介影响司法公正的关注。1983年,根据对美国明尼苏达州207位法官的调查,Robert发现法官对于媒体司法报道的抱怨主要集中在新闻报道缺乏准确事实、事实不完整以及报道有明显主观倾向上,而媒介对于司法干预的影响在法官实际判决中不到1%。
国内对于媒介审判的研究始于21世纪初。类似于Robert研究,曾任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的曹三明调查后发现,中国法官对于新闻报道干涉司法的赞同度高达46.39%,36.8%的法官认为媒体的倾向会更容易影响裁判。在此基础上,李本进一步研究后认为,中国内地媒体的报道并不能直接影响行使司法权的权力机关,而是通过行政权对司法权产生间接影响。
上述表明,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报道方式、报道的事实内容进行媒介审判,因而通过研究媒介如何对报道进行自我修正,可以了解媒体如何正确定位其在媒介审判中的地位,分析其在司法运作过程中承担的媒介责任。
本文研究方法为文本分析法。为了保证收集数据的完整性,本研究以“复旦投毒案”为,利用慧科新闻数据库进行检索,收集从2013年4月1日事件首次被新闻媒体关注至2015年6月30日新闻媒体跟进最高法进行死刑再次复核之间的所有新闻报道,检索后共收集20221条数据。为了能够进一步分析媒介形态,即报纸媒体和网络媒体,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自我修正是否存在差异,本研究在样本选择过程中分别对报纸媒体和网络媒体进行分析。总数据中,报刊数据2860条,网站数据17361条,媒体对其关注变化如下图。
通过上图的文章数变化量,结合整个案件的报道进展,在分析过程中将以以下四个阶段,分析媒介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的自我修正。
(1)事件爆发阶段: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30日。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警方初步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重大嫌疑。
(2)事件升级阶段:2013年11月1日—2014年2月2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名发表公开信,要求二审。
(3)事件发展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31日。“复旦投毒案”二审,法庭维持原判。
(4)事件回落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对“复旦投毒案”进行死刑复核。后该案件出现新的进展,最高法接受7份相关文件进行案件研究。
为了剔除重复性较强的报道对分析产生影响,在报纸媒体中,本研究选取《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四家媒体作为代表,四个阶段共计72条。网络媒体选择搜狐网、腾讯网、网易三大主要网站作为分析对象,四个阶段共计596条。
报道阶段 报纸媒体 网络媒体事件爆发阶段 17 147事件升级阶段 24 282事件发展阶段 31 123事件回落阶段 0 44总计 72 596
基于Kampf和Daskal提出的基于责任论的新闻修正研究框架,本研究将主要从准确性、透明性和理性三个角度对文本进行分析。分析过程主要以词语和语句在不同时间段文本内容的变化为主,如新的报道中增加了哪些事实,对哪些事实进行了修正,在报道新闻新的进展时是否回溯以往的报道,报道内容是否平衡;而“理性”层面的比较则基于情感词汇表达,如“仇人”表现为负面倾向。由于责任性来源于媒体自身的新闻编辑方针,笔者研究时无法具体了解进行该报道过程中相应媒介采取的具体修正机制,因而在本研究中不涉及此层面的考量。
(一)报纸媒体的自我修正过程
1.事件爆发阶段。报纸媒体在第一阶段报道中,已经基于强烈的道德反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性。17篇文章中,7篇为评论文章,占41.2%。在这一过程中,报纸媒体提供的事实归纳为:
①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②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
③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事件升级阶段。此阶段的24篇新闻报道中,均未出现具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词语,报道均平衡呈现双方家属的观点以及相关事实,法庭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占据文章内容的主要部分。
准确性方面,报纸媒体进一步核实黄洋以及林森浩两人的关系,并且进行相应的新闻事实回溯。在报道过程中,去除的主观内容包括林森浩对黄洋心存不轨、预谋投毒、大学人际关系需要反思。
透明性方面,新闻开始补充更多的事实信息,归纳如下:
①双方家属在法庭内外围绕该案件发生的故事及观点。
②法庭的判处结果、相应的判处依据和警方更多的调查事实:一审判决书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③林森浩在庭审现场道歉称:“我的行为导致我同学黄洋的死亡,给他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我对不起我父母近30年的养育之恩。我罪孽深重,我接受法庭给我的任何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该阶段24篇文章中无评论文章。总体来说,该阶段报纸媒体对先前的新闻审判模式进行了调整修正,力图将更多事实呈现给受众,而报道中心也由先前报道中不利于被告的负面内容转向公正公平地对被告进行审理。
3.事件发展阶段。此阶段中,媒体的情感倾向再次转变,通过大量深度报道挖掘该事件背后的故事。同时,评论性报道内容相较于第二阶段大幅度增加,共有12篇,占38.7%。评论的内容不再是反思大学人际关系,而变为反思媒介审判是否造成林森浩量刑过重。文章的整体风格变为同情被告,并对此前报道中的不足进行理性分析。
准确性方面,和第二阶段相同,继续围绕黄洋与林森浩两人进行事实更正,同时文章删除对“复旦投毒案”原始案件背景的描述以及双方家属的立场描述。
透明性方面,增加事实如下:
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在第五法庭就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
②辩护律师提交了多份新证据,认为黄洋死因或为“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在报纸媒体报道过程中,对于该事件的观点及事实走向可归纳为下图:
(二)网络媒体的自我修正分析及与该过程报纸媒体的比较
网络媒体的自我修正过程中,部分内容与报纸媒体出现重合,为了研究结果表达的简洁性,笔者将网络媒体部分的分析与报纸媒体的比较相融合。
1.事件爆发阶段。事件爆发阶段,网络媒体更强调新闻事实本身的报道,评论文章出现27篇,占18.36%,远低于纸媒对该事件的评论数量。然而在评论内容方面并无差异,形成的主观倾向仍为需要反思大学教育。同时,网络媒体进一步挖掘以往案例,如“朱令案”(清华女大学生朱令被投毒致残案件)(共计9篇)来佐证相关嫌疑人需要严惩,事先对该案进行审判。
但是另一方面,在新闻事实方面,网络媒体试图提供更多信息,归纳如下:
①黄洋的尸检已于17日进行,尸检结果将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②“复旦投毒案”:神秘短信帮助锁定毒源。
2.事件升级阶段。此阶段的文本中,网络媒体和报纸媒体在准确性、透明性方面均无差异,补充的新闻事实内容相同。并且,该阶段网络媒体无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评论文章出现,报道均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3.事件发展阶段。类似报纸媒体的报道,网络媒体在这一阶段对于被告的同情表达得更为明显。新闻标题中,90%的内容以“悔过”和“下跪求对方父母原谅”构成。准确性方面,网络媒体与报纸媒体没有差异。
透明性方面,网络媒体补充了更多林森浩悔过的细节,比如:
①林森浩最近看的一本书是列夫·托尔斯泰的《复活》。
②林森浩曾书面表示,最遗憾的就是:自身一些不好的习惯让自己做了这件事情,后来又懦弱没担当,导致黄洋的死亡。
4.事件回落阶段。与报纸媒体不同,网络媒体对于“复旦投毒案”死刑复核进行持续关注。此过程中虽无评论文章,但新闻报道中都强烈隐含反思之前媒介审判的倾向,如“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父亲表示希望不要发生冤案。
透明性方面,新的事实得以补充,归纳为:
①在复核期间,该专家认为,在药物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过敏而出现死亡的意见书,该意见也已提交合议庭。
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
与报纸媒体进行比较后,网络媒体报道过程中,对于该事件的观点及事实走向可归纳为下图:
(三)结果总结
尽管选取的报纸媒体在事件回落阶段并没有对“复旦投毒案”死刑复核给予报道关注,但是网络媒体和报纸媒体在事件爆发、升级与发展阶段在自我修正过程中存在高度的一致性,这表明两者均遵循相似的基于媒介责任的自我修正原则,同时可证明媒介的形态不会对媒介自我修正过程产生根本性影响。
在事件升级、发展以及回落这三个阶段,媒体都对之前阶段的报道进行了修正。这种修正通过理性层面所代表的媒体倾向变化表现得格外明显,在整个“复旦投毒案”过程中,媒体大致经历了强烈要求审判、公开中立、同情被告、反思媒介审判的过程。同时,在准确性层面,媒体有选择性地在不同报道阶段进行新闻回溯,对前一个阶段中表述不充分和有误的地方进行补充。透明性层面,媒体报道在每一个阶段中都会出现更多新的事实。
在媒介责任的影响下,媒介对于新闻的自我修正不仅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多准确的信息,在构建一个更理性的社会关系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媒介也实现了自身成为更加透明可信的新闻组织的目标(Schudson,1978)。而这种基于责任的自我修正应用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之中,帮助媒介更好地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构建媒介权力与司法权力的互动关系,也帮助其成为一个公正独立的、不任意干涉司法的、值得司法界信任的组织。
由于目前网络媒体内容生产仍然以转载报纸内容为主,较少生产原创内容(本研究中网络媒体原创的内容不足1%),会受到报纸媒体自我修正影响的巨大干扰。在未来的研究中,如果能够出现类似的新闻事件,并且网络媒体不依赖于报纸媒体而独立生产大量新闻内容,可以进一步比较研究媒介形态在受到媒介责任影响下对媒介自我修正的影响。
另外,由于本研究只研究了“复旦投毒案”这一个案例,而“复旦投毒案”区别于其他案件,它经过几次开庭审判,历时两年多,在这一过程中,媒体有充分的时间和版面空间对媒介审判进行修正。但是在“刘涌案”和“药家鑫案”等案件中,并不存在充分的时间与空间,这可能是阻止媒体实现对媒介审判自我修正的重要原因。
[1]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 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M].崔保国,李琨,译.2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4]Antaki,C.Explaining and arguing: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accounts.London,England.1994.
[5]Mcquail D.Media accountability and freedom of publication[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6]Michael Bugeja.Making whole:The ethics of correction[J].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2007(1):4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