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办理?哪些不予异地办理?

2016-11-04 00:19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户籍地居民身份证居住地

答:由于异地受理改变了现行办理流程,不需要回到户籍地办理,为有效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本着异地受理,户籍地审核签发,异地制证发放,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的原则,外省市在吉林省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群众,可以凭有效证明在我省居住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厅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省内968个户籍派出所和60个县(市、区)户政大厅均能受理异地居民身份证业务。吉林省居民到外省市取得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受理点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不予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一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二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三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四是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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