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设备制造厂家质量保证部门组织独立性的探讨

2016-11-04 13:07白春淼张念喆宋炜
科技视界 2016年23期

白春淼+张念喆+宋炜

【摘 要】通过对国内外20家与核安全有关的设备制造厂家的初版质保大纲进行了统计,发现大部分设备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部门的组织独立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符合法规要求。基于此,作者依据我国核电质量保证法规HAF003及其导则,对设备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部门组织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并说明了组织独立性不符合法规要求可能产生的危害,同时寄希望于设备制造厂家,更好地为核电服务,担负起核安全责任。

【关键词】组织独立性;质量保证部门;HAF003;核电设备制造质量体系

0 前言

2007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2020年)》。此规划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在规划中提到,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并有1800万千瓦在建项目转结到2020年后续建。如此巨大的市场前景,吸引了众多企业纷纷加入到核电的设备制造中去,其中包括一些新成立的核电设备制造企业。这些新加入或新成立的企业没有太多核电制造的经验,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大多是依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基础上来编写。与法规HAF003的要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对质保独立性的要求。下面,结合20家国内外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探讨一下法规要求的质量保证部门的组织独立性问题。

1 设备制造厂家在质保组织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人选择了质保级别为QA1的有核安全要求的近20家国内外核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初版质保大纲进行了统计,其中国外4家,国内16家(由于涉及到保密问题,无法列出企业名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之所以选择初版质保大纲,是因为初版质保大纲能够较好地反映了核电设备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管理现状):

1)没有独立的质检部门(包括没有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兼职或设在生产制造部门或车间等);

2)没有独立的质保部门(包括质保部门设在其余部门如技术部等);

3)质量保证部门不能向足够高的管理部门汇报工作的权力(包括项目组不包括总经理等)。

仅有两家符合质保要求(国内、国外各一家企业)。

2 HAF003(1991)对建立质保体系组织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核安全局1991年发布的《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中的3.1.2明确规定:“必须对负责实施和验证质量保证的人员与部门的权限及职能做出书面规定。上述人员和部门行使下列质量保证职能:

1)保证制定和有效地实施合适的质量保证大纲(主要是QA人员);

2)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主要是QC人员)。

这些人员和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以便鉴别质量问题,建议、推荐或提供解决办法” 。在法规的指导性文件导则HAD003/02的2.2又进一步指出:“他们(指质量保证部门)可以处于一个单一的部门或几个部门内(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质量保证职能)”。这些原则指明:无论是质量保证体系维护人员还是质量检验人员,都要有足够的组织独立性;而且不论他们是否处于一个部门还是几个部门内,如果处在几个部门内,则每个部门的质量保证人员与部门都要有足够的组织独立性。

同时,在法规HAF003的3.1.3明确指出:“负责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必须向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上报,以保证上述必需的权力和足够的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在法规的指导性文件导则HAD003/02的2.2.3又进一步指出:“质量保证部门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必须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能而不受利益冲突的妨碍。质量保证部门必须向授给它所要求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包括具有足够的不受进度和经费约束的权力)的经理部门报告工作。最低限度,质量保证部门的级别应处于直接向总经理报告工作的位置”。这些原则又进一步明确质量保证人员与部门能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而又不受经费和进度的约束,这样规定从管理层面上保证了质量保证人员与部门的组织独立性。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则要求管理者代表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并由管理者代表向最高管理者(一般指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这也是众多厂家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问题的来源之一。

在法规的导则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中给出了核电设备制造单位的典型组织结构图,请参见该导则的附录IX。

但是由于现在一些核电设备制造企业实行了项目管理制度,即由项目经理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统筹管理,即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期望的项目目标。这些项目目标包括了项目范围、质量、成本、时间、资源等,当然,项目经理应该向组织的最高管理者(一般是总经理)负责。笔者结合核设备制造企业实际的项目管理情况和HAF003法规及其导则的要求,推荐两种组织结构:1.由设备制造企业的总经理来管理质量保证部门(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检验人员);2.由项目经理来管理质量保证部门(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检验人员),但是质量保证部门有权就项目质量问题向总经理报告工作,这样结合项目管理的情况满足了质量保证部门的组织独立性。

3 质量保证部门组织独立性不够可能引起的潜在管理缺陷

对于没有独立质检部门的A类情况,将直接引起产品质量实际不受控,质量问题得不到高层应有的重视;对于没有独立的质保部门的B类情况,反应了设备制造厂家对核电质保体系的漠视,不能从体系上对产品质量宏观控制,同时质量问题得不到高层应有的重视;对于质量保证部门不能向足够高的管理部门汇报工作的权力的C类情况,当质量保证部门与项目经理冲突时,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听到质量保证部门的“声音”。项目经理有可能为了项目进度和经济效益“牺牲”质量,隐瞒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更严重的质量或安全问题出现。

综上所述,质量保证部门组织独立性不够可能使潜在质量问题隐藏或在最后的调试验收阶段发现而难于处理,对核电厂项目的投资和进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整个核电厂项目的经济效益。更为严重的是对核安全产生潜在的不确定因素,也对核安全埋下了“炸弹”。

4 结束语

由于质保体系上的管理缺陷,可能危及核电设备的实体质量。对此问题,大家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核电设备制造厂家更应该负起高度的责任感。同时希望我国的设备制造厂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去做,确保核电厂设备制造质量符合要求,这是核电的要求,也是核安全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设备制造厂家自身生存发展壮大的要求。

[责任编辑: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