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
【摘 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于2016年11月在我国全面履行。该公约作为国际航运业的四大支柱型公约,主要规定了船员在船工作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保障,并规定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基本要求和监管,从船旗国、港口国、船员提供国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的体制等。公约的通过和履行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对我国的航运法规体系,对航运公司的管理机制,对船员的自身素养等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关键词】海事劳工公约;体面劳动;挑战
在2015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批准了我国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并将于2016年11月全面履行。该公约是在2006年2月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从《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到生效,在航运界和海事界有大量研究人员和实务人员研究该公约对我国船员权益带来的意义,并将其称之为船员的“权利法案”。该公约要求大幅度提高船员的福利待遇,提高船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规范船员的招募和安置。那么这样的一个对我国60多万船员带来划时代意义的公约,是否会为我国的航运业发展推力助航,并实质上提高我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和促进他们长远的职业发展呢?
1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
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至今,共召开九次涉及船员的海事大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建议书和议定书,这些公约及文件在当时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原因主要是:这些海事公约的批准率比较低,很多只是在个别国家获得批准生效,没有在全球得到广泛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执行机制相对缺乏。
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业和船员劳务输出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逐渐在国际市场占得重要份额。以我国为例,每年有四万左右的外派船员为世界航海的发展做出贡献,他们不仅支撑了我国航运业的发展,也大大影响了国际劳务市场的格局,因为发展中国家相对低廉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达国家船员的就业率,因此在国际航运联合会倡导之下,推动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新的海事劳工公约,以便提高航运标准和发展中国家的航运发展成本。
2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
2.1 公约确定了船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强制性规定了船员在船工作的最低工作和生活标准,船员的最大工作时间和最低休息时间、娱乐设施、起居舱室、健康防护、医疗条件、食品和给养等、社会保险等,并特意提到了防止船员疲劳应做的措施。
2.2 规定了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经营管理。要求成员国对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严格监管,定期审核,并不得把其应承担的费用直接或间接转嫁给船员,保障船员对就业协议的知情权等。
2.3 船员有权得到遣返的情形和条件,并规定除非船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禁止船东要求船员预付遣返费用或从其工资中克扣。承担船员遣返的第一责任人是船东,第二责任人是船员所在船舶的船旗国。
2.4 公约规定了船员在船工作的健康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障条款,要求船东提供财务担保,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船员应获得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应得到不少于岸上工作的社会保障及使用岸基福利设施的权益。
2.5 公约从船旗国、港口国和船员提供国三方面确定了成员国的义务。船旗国应建立有效的海事劳工检查和发证系统,对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港口国应在港口国检查的基础上对挂靠本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检查,以核查该船是否符合公约要求,并建立船员岸上投诉程序。
3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我国生效并全面履行的意义
3.1 有助于促进船员“体面劳动”,维护船员权益
中国作为正在发展中的航运大国,加入该公约体现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保护船员权益的积极态度,切实维护船员的劳动权益。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海运业,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实现海运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的目标。外派船员作为重要的经济力量,对我国以及世界的航运业发展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其在船工作的生活和保障应该得到国际统一化的规范。
3.2 有助于促进我国船员立法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等船员管理法规体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规相结合,实现了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有效对接。
3.3 有助于船员这一产业更加规范化,促进其职业化和技能开发
公约要求对船员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并逐步建立免费为船员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这对整合我国参差不齐的船员服务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提供了契机。同时,对船员福利和保障的提高,也吸引更多的航运人才投入到航海事业,也促进海事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培养船员时更加着重对船员职业化的培养,提高船员技能。
4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带来的挑战
4.1 公约生效后将提高航运公司的运营成本
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航运市场“飞流直下一万尺”,BDI指数从一万多点暴跌到目前的几百点,很多中小型航运公司不得不转型甚至停止运营。与外国的大型航运公司相比,我国的很多小型航运公司无论是资金实力还是管理经验,都处于弱势地位。我国航运公司的发展壮大依赖的重要手段就是廉价的劳动力,公约的全面推广将大大提高航运公司的运营成本,这可能造成很多小型航运公司的经营更加困难并走向破产。而船员外派产业的发展和航运公司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航运公司的发展,船员也将失去必要的依托。
4.2 公约生效后将对我国外派船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直以来,我国外派船员在业务能力、英文水平和服务理念上,都与菲律宾、印度等其他船员外派大国存在一定距离。我国的很多外派船员在走向国际市场的道路上很多依赖的是较低的工资水平。按照劳工公约的要求,船东无论聘用哪国船员都需要支付较高工资并提供较好福利待遇,这样可能造成我国外派船员对外国船东失去吸引力。这就需要我国外派船员在自身素质上能与其他国家甚至发达国家船员的素质相比肩,提高英文交流、责任意识和服务理念,从而提高外派船员的国际竞争力。
4.3 公约生效后要求国家建立更完善的船员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我国近几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船员管理条例和规定,但相比于其他航运国家普遍颁布的《船员法》,对船员的劳动保护、人身伤亡赔偿、社会保障等规定更为完善。我国对《船员法》出台的要求也更为迫切。
4.4 公约的全面履行要求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和引导。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和诚信度直接影响到船公司和船员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海事劳工公约》明确规定,劳工提供国应规范服务机构的行为。因此我国有关部门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了船员服务市场。但由于我国船员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繁多,管理不够严谨等历史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对船员服务机构加强规范。同时,船员服务机构自身也需要加强管理,完善自身,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海事劳工公约》的核心是实现船员的体面劳动,这是新时期我国政府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与打造海洋强国战略的国策相吻合。
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作为发展中的航运大国,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海运船队已达到1.45亿载重吨,外贸海运量26亿吨,62万人具有海员资格,约占世界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航运业作为全球性产业,只有达到国际化标准,我国的航运企业才能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规范化的法律环境、完善的管理体系、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是低迷的国际航运市场环境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国际航运市场正在向淘汰低标准船、低竞争力公司的方向发展,跟不上国际步伐,就可能付出代价。因此要求无论是航运企业还是管理机构,都应该认真研究公约的履行,迎接航运新时代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马学玲.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看我国船员聘用合同的完善[J].世界海运,2013(2):28.
[2]张鹏飞.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对中国海员外派带来的不利影响[J].世界海运,2013(6):11.
[3]李桢,张永恒.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海员劳务外派产业的影响[J].海事研究,2007(10).
[4]孙乃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后中国船东面临的困境[J].中国水运,2014(8).
[5]毛洪鑫.海事劳工履约的难点分析及对策[J].中国海事,2013(7):19.
[6]张丽敏.论船员权利保障——从海事机构履行《海事劳工公约》角度分析[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8).
[责任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