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中心主义”视阈下留守女童性侵预防研究

2016-11-02 06:50赵鹏程
关键词:女童监护人案件

赵鹏程,王 伟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反“家庭中心主义”视阈下留守女童性侵预防研究

赵鹏程,王 伟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工向城镇转移,传统的以儿童为家庭私人附属品加以保护的家庭保护失灵,社会保护和法律保护机制未能及时补充,加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行机制的失灵,导致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的案件频发,且呈现上升趋势。本文在对留守女童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运用spss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提出解决好留守女童性侵预防问题的关键在于摒弃传统的政府残补角色,变传统的家庭中心主义为完善家庭关爱、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社会和法律配套制度等,解决好留守女童性侵预防与干预问题。

留守女童;性侵;家庭中心主义;性侵预防与干预

近年来留守女童遭性侵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且呈上升趋势。本文采用“留守女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6周岁及以下的女孩”[1]这一概念,运用调查问卷和访谈法进行研究,发放问卷110份,回收有效问卷101份。所得数据以 EpiDa-ta3.1录入,并用SPSS19.0和Excel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了解到河北省农村留守女童的现状,进而从公共产品视角,为保护留守女童的合法权益提出依据。通过对留守女童现状以及性侵防范困境进行分析,为做好留守女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防止性侵案件的发生,实现留守女童身心健康发展,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提出一些建议。

一、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特点

(一)受害者低龄化 过去一年,仅被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就高达192起,平均1.90天就报道一起,这一总量是2013年全年报道125起的1.5倍多。[2]其中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年龄出现低龄化趋势。女童保护项目统计,过去被公开报道年龄的343名受害者中,8岁到14岁的有293人(含6名男生),占总量的85.42%;5岁以下的性侵受害者共4人,5-8岁受害者有38人(含1名男生)。[1]

(二)熟人作案居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农村的性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老年人的比例为82.2%,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为熟人关系的占 65.74%,老年犯罪嫌疑人多为受害人的邻居,父母的朋友,或者同村人。[1]

近年来教师侵犯儿童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2013至2014年曝光的192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师生关系达42起;邻居关系为36起。[2]

(三)案件取证难、定性难 遭受性侵的女孩因年纪幼小不懂得性侵害,或虽然懂得但难以启齿,或迫于嫌疑人的威胁不敢声张,或亲人不在身边等,成为定性难和取证难的主要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受害女童将遭受侵害事件告诉父母,父母碍于面子或者为了免遭舆论压力,不去报案或者报案不及时,致使证据毁灭或消失,造成案件的取证困难。

二、留守女童性侵防范困境

(一)家庭保护失灵 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所学校,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活模式使儿童被认为是家庭的附属品,故对儿童的保护责任主要由家庭承担。这种明确的责任分工主要以功能齐全的家庭为单位。但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转移,以及配套的政治职能的缺失,留守儿童不能随父母向城市迁移,被迫留守于家中,多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生活,父母监护缺位。随着年龄增大,监护人的监护能力递减,导致对留守女童保护不足。

本次调查中,家中有一个以上留守女童的比率占55.44%,留守女童在农村普遍存在。其中,留守女童看护人57.1%为祖父母、外祖父母,37.5%为母亲。60-70岁的老年人占监护人比例的30.91%,40-60岁的监护比例为32.73%,监护人老龄化严重。调查中71.43%的留守女童看护人觉得劳动负担重,成为其照顾留守女童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留守女童监护人的年龄”与“照顾留守女童安全存在的问题”做相关分析(见表1),person系数为 0.611,显著相关,显著性 p=0.000<0.05,故“监护人的年龄”与“照顾留守女童安全存在的问题”呈显著正相关。即在该样本中,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年龄愈大,在照顾留守女童安全时问题越显著。

表1 相关性

同时,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监护人为高中文化及以上者仅占12.5%,小学与初中文化比例者分别为 33.9%和 32.1%,有 21.4%的监护人没上过学,故对于留守女童的关注多停留在日常生活照顾上,与孩子沟通少,精神关注缺失,不能及时捕捉儿童心理的变化。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心理空虚,遇到困难时无所适从。

父母监护缺位,监护人年龄大,劳动负担重,文化程度低等均导致传统的家庭保护功能失灵,故留守女童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目标。

(二)运行机制失灵

1、安全教育缺位。调查显示,71.43%的监护人和19.05%的家长并未向女童讲过安全知识。对“是否向留守女童讲过安全知识”与“留守女童是否遭受侵害”做相关性分析(见表2),结果显示,person系数为-0.805<0,显著性水平 p=0.000<0.05,二者呈显著负相关。即在该样本中,没有接受过安全知识的留守女童可能遭遇更多伤害。

留守女童家庭保护的失灵,使留守女童的家庭安全与性教育缺失。教育的缺失一方面基于传统观念导致的学校与家庭对于“性”话题的隐晦表达;另一方面基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低,自身对性知识缺乏认识。对遭受侵害后的留守女童所表现出的异样行为缺乏警惕,导致性侵事件长时间持续。尤以众多父母在子女遭受性侵害后,选择沉默或私了的方式,不仅藐视了法律的庄严,更纵容了犯罪分子。

表2 相关性

2、农村贫困文化盛行。“贫困文化”由美国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奥斯卡·刘易斯提出,认为长期生活于贫困之中的穷人,会逐渐脱离社会主流文化、不受主流文化的影响而形成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即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社会转型期,一方面传统结构逐渐消解,由“管理型”向“利益型”转化;另一方面农村社会的需求萎缩,表现在基层文化机构被逐渐掏空。[3]在很多农村,难觅文化机构与文化活动的踪影,歌舞厅、卡拉0K厅、录像馆等文化传播媒介乘虚而入,担当起了本该由文化机构来承担的社会教化责任。农村物资交流大会成为艳舞、脱衣舞等低级黄色文化与假冒伪劣商品的交流平台,[4]加之流动的农民工把一些不良的城市文化与流民文化带入农村,乡村文化贫困带来的乡村道德滑坡更加严重,是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的重要诱因。

(三)社会与法律保护机制失灵

1、社会环境保护失灵。传统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5]农村社会的这种乡土性,原是以宗族家长制为基础的,保护本土村民和文化不受侵犯为目的的互助性组织。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谋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使农村留守人口年龄比例失衡,以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居多,因之缺乏源于组织内部的约束,乡村道德滑坡现象严重,同时以社区为主的社会环境保护缺失。调查中62.50%的监护人对于留守女童单独与邻居在一起表示比较放心,不放心者仅占3.75%。通过回归线性分析,常量显著性 sig=0.02<0.05;自变量与因变量显著性 sig=0.00<0.05;标准系数 p=0.777>0;B=0.871>0;故在此样本中留守女童监护人的文化程度与对孩子单独与熟人或邻居在一起的安全度认知呈显著正相关。故依问卷可认定,在一定程度上留守女童监护人的文化程度越高对于熟人与邻居的防范性越差。

表3 系数a

2、法律保护失灵。首先,法制建设不健全。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主要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为依据。面对留守女童遭受性侵案件不断增加的状况,我国许多部门做出了努力。2013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中将留守女童性侵防范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但其可操作性仍待商榷。

其次,留守儿童的专门性法律干预缺失,导致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偏差。其一,立案程序偏差,即以留守女童是否遭受性侵犯的鉴定办法与取证难的偏差。其二,法律量刑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儿童年龄界定与女童是否接受侵害者的财物,以及侵害人是否知道被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来判断受害人是否为自愿发生性行为,导致的量刑上的偏差。

3、组织机构设置失灵。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的预防与干预机制主要基于一种非制度化的逻辑。在性侵防范与干预机制中配套机制缺失。对于留守儿童性侵犯的预防与干预主要隶属于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全国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缺乏统一的整合性的职能部门。留守儿童性侵预防与干预工作碎片化,工作问责的虚无化导致在工作中扯皮推诿现象频发。

三、留守女童性侵预防与干预策略

留守女童的性侵预防与防治面临着家庭失灵、运行机制失灵以及社会与法律保护失灵等现象。政府应该承担起照顾留守儿童的责任,辅之以社会等保护机制。

(一)完善家庭对留守女童的监护

1、提升家庭对留守女童的认知。当问及男孩与女孩哪个更重要时,仅6.93%的被调查者认为女孩更加重要,82.18%的被调查者认为男孩女孩同等重要。与这82.81%的被调查者进行交谈发现,碍于情面或者舆论的顾虑,认为直接选择男孩更重要会遭致舆论的谴责,故以男女同等重要代之。这充分显示出村民对女童的重视度不够,对留守女童缺乏必要的特殊关注。

在回答“相对于男孩是否该给与女孩特殊照顾”这个问题时,仅36.63%被调查者答案是肯定的。农村中对于女童的关注度不足,主要源于父系传统和从父而居的婚姻影响了女性在社会尤其是在农村中的地位,来自传统观念对女孩的价值认同度比较低。对女童关注的忽视,带来对其心理问题的忽略以及安全保护的简单化。故解决留守女童性侵防范问题时需通过意识教育引导家庭转变传统观念,提升女童在家庭中的地位;或通过对危机案件的讲解引起监护人对留守女童的重视,进而加强安全保护。

2、加强性知识教育。家庭是儿童获得教育的第一场所,在外部监护不足,家庭私有化事实监护中,留守女童难以从外部获得更好的性知识教育,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有责任担负起向儿童传授青春期知识的义务与责任。家庭应做好女童的保护工作,使犯罪分子无从下手,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事实的产生。

(二)遏制农村贫困文化传递 文化的建设有赖于一定的社会设置,合理的设置需要宣传和灌输观念的原则。要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文化事业,丰富文化生活,形成正确的乡村文化风气。摆正受害人的位置,宣扬主流价值观,使社会对留守女童以及受害者产生同情心理,依靠舆论压力使犯罪分子在乡村中被边缘化,限制其生存空间,背负感情债,起到舆论的示范和带领作用,加大其犯罪成本,并在充分发挥家庭的主体监护作用的同时引入社会监管,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实现乡村伦理道德的构建,创造出和谐文明的乡村生活及法制环境。

教师要创设教学情境,引发学生深入思考,让他们运用自己的智慧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如在学习能量流动的内容时,教者创设鲁滨逊漂流到荒岛上的情境,他只携带了一只母鸡和一袋玉米,如何才能使他能存活更长的时间以等待别人的救援?学生想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先吃鸡再吃玉米,二是先吃玉米,并用部分玉米去喂鸡,再吃蛋后吃鸡。学生饶有兴趣的探索能量流动的过程。

第一、村委组织、社会和个人参与农村健康性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宣传主流价值观。推动知识下乡活动,鼓励村民形成良好的性道德观念,引导他们产生良好的科学性行为。第二、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法律下乡活动,在乡村普及法律知识,发放法律知识手册,使有犯罪倾向的村民望而生畏。第三、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并以相近的村庄为单位建立法律咨询与政府工作监督部门,拓宽农民法律知识学习渠道。第四、鼓励举报性侵留守儿童的犯罪分子,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并切实保护好举报者的隐私,对于及时报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庭由政府为其免费提供资深律师,并免除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费用等。

(三)实现留守女童公共产品化

1、明确学校责任。首先,由于农村父母或监护人的文化程度低,对于“性”教育难以启齿且不知如何教育。故性教育仍需由学校来承担。但调查中61%的学校并未开设性教育课程,缺乏对于留守儿童心理和健康及安全的关注。故应在农村学校开设性安全知识教育课程,让儿童尤其是女童意识到何种行为为伤害,提升女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近年来教师侵犯儿童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2013至2014年曝光的192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师生关系达42起。[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校长作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责任,严重的撤销职务或开除公职。[6]法律明确规定了学校的责任,但在实施过程中,责任常归咎于个人,忽视对校长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罚,故学校对此类案件关注不足。因之,应建立严格完善的教师准入资格和道德的定期考核的标准。学校和法律均应加大教师强奸或猥亵学生的惩罚力度,规定其永久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限制其进入儿童活动场所。对犯罪教师所在学校给予严厉处罚,严格执行校长连带责任制。

2、强化政府责任。在儿童的性侵预防和干预中政府处于主导责任已成为主要趋势。英美国家认为儿童性虐待是家庭失灵,政府应通过司法途径干预。[7]而当前儿童仍被作为家庭的附属品对待,家庭承担主要的责任,但家庭的保护失灵,故政府应该将留守儿童视为公共附属品,弥补家庭保护的缺失。

首先,完善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城学习生活,这是农民工子女乡村留守的主要原因。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在于减少其数量,完善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第十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8]这是对我国长期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的改革进行的积极探索。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真正实行城乡服务均等化还需进行全面的实施细则,减小实施过程的弹性。

完善我国户籍制度,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户籍改革制度,逐步消除户籍所带来的城乡差距和城乡分离的二元化经济结构。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农民工就业培训和用工制度,实现因地制宜,鼓励当地利用自己的条件建立相关企业。再次,拆除教育、医疗等城乡户籍壁垒,完善农民工子女城镇就近入学的教育制度。完善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农民工及其子女就业、入学、生活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从根本上减少留守儿童数量。

我国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资格撤校做了具体规定,然而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审查机构。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指定与撤销多基于父母意愿。调查显示,30.91%的留守女童的监护人为60-70岁的老年人,监护人年龄大,监护能力与年龄呈显著负相关。一些文化程度低,道德观缺失的监护人甚至演变成性侵害实施者。故留守女童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审查就显得举足轻重,选好监护人带来的预防效果往往比惩戒更有意义。因此,应做好监护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让监护人资格审查从家庭进入社会,对留守女童监护人的确定应由人民法院全面审查调查评估报告等,听取被申请人、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学校、邻居等的意见之后,以书面形式规范监护人的资格与行为。

(四)完善法律的运营机制 留守女童性侵防范的关键在于预防,但在做好留守女童性侵犯的防范工作的同时亦应做好性侵犯的惩戒工作,加大犯罪成本,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从源头上扼制性侵犯案件的发生。这就要求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具体的实施细则。

1、严格界定儿童年龄、划分罪与非罪界限。我国儿童的年龄一直存在争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将未成年人定义为18周岁以下;全国妇联将儿童的年龄定义在17岁以下。我国刑法中将“猥亵儿童罪”和“强奸幼女罪”的受侵害对象定义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儿童年龄界定的差异使案件处理过程弹性较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4至18周岁的自然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于14岁到18岁的受害者在案件发生后若接受了财物,其受害的事实可能演变成本身自愿的行为,案件处理更为复杂。

在美国,强奸罪属于州法的管辖范围,大多数州的立法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我国大陆刑法规定16岁到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为半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能部分分辨出自己的行为,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与未满14岁之少男或少女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香港法律规定“与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刑事案件”。

我国应借鉴香港、台湾和美国的模式,将16岁作为儿童年龄的分水岭,严格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自愿与否皆以强奸罪论处,对明知受害人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加重刑期,因之需要对是否明知受害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合理的判定标准。

2、落实儿童保护各项规定,完善监督。我国儿童的保护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加之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封闭式”处理案件的流程缺乏社会力量的监督,司法工作不透明,在案件审理和判刑阶段存在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基于人民对于真相的需要和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求,迫切需要国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及完备的儿童保护措施。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升到严格立法的高度,指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限制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自主权,进而建立一个规范的制度标准,做到循章办事,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3、完善司法制度,保护好受害人隐私权。首先,司法机关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部门,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审判和执法过程中务必做到司法公正、执法公正,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逾越法律之上,对于不合格的法官和行政人员立即进行撤换。其次,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建立案件受理的时间限制。对于未及时审理案件或者故意拖延受理时间的行为,原告有权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要求给予其严厉处罚。第二、建立完备的群众监督体系,选出群众代表作为政府执行力的监督部门,对于案件的受理做到透明。第三、建立公众的意见平台,对于民众的有意义的建议及时采纳。最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保护好受害的人隐私,做到对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不公开,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不开警车、不穿警衣,防止对受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规避受害人的真实姓名,其家庭住址不向公众纰漏,受害人有权力在法定范围内不出庭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平正义,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苏 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EB/OL].http://www.china.com.cn,2013-05-10.

[2]黄蓉芳.广东女童遭受性侵害报告:侵害人多为亲属老师[N].广州日报,2012-04-24.

[3]庄庆鸿.性侵受害儿童低龄化 农村成重灾区[N].中国青年报,2014-05-30.

[4]李朝民.乡村文化建设不容忽视[N].农民日报,2007-09-13.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7]Raymond S.Kirk'Child and Family Service,and the Challenges of Protection Service in the United State',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hild and Youth Protection Practice Model Conference(TaiPei,Taiwan,2007),P18-19.

[8]国发号[2014]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S]

[9]法发(2014)24号.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S].

The Sexual Abuse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of the Left-behind Girls in the Perspective of“Family Center Doctrine”

ZHAO Peng-cheng,WANG Wei
(School of Aministration,Xihua Normal University,Nanchong Sichuan,637000)

With the deepening of urbanization,more and more rural migrant workers go off to town.The traditional protection to treate the children as the family private accessories is failure,while as the social protec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ails to supplement,combined with the failure case running mechanism of the process,which cause the left-behind girls were sexually assaulted.Since the traditional protection mode to use the family totally to take care of the left-behind girls is difficult to guarantee their needs,so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 is not only to abandon the traditional government residual fill roles,but also to changes the traditional protection mode which is relayed on the family totally by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improving the social and legal supporting system.Only by this way can we solve the problem perfectly.

left-behind girls;sexual abuse;family center doctrine;sexual abuse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D924

A

1674-0882(2016)03-0004-05

2016-04-07

赵鹏程(1962-),男,四川道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王 伟(1990-),女,河北邢台人,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责任编辑 赵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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