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
摘 要:中国当下正在进行的法院制度改革是一个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法院的现代化应该首先是观念的现代化,即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其次才是制度层面,即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司法管理暨运行的现代化。司法理念现代化决定着司法制度的建构和司法的运行状态,因此,司法理念现代化在法院的现代化中地位十分重要。本文分析了司法理念现代化的功能,探讨了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明确了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养成与培育的建议与路径。
关键词:法院;现代化;司法理念;司法公正
司法理念是一个精神层面的概念,就法治领域而言,最高层次的理念是法治理念,司法理念是法治理念的属概念。现代司法理念是关于现代司法的功能性质、构造模式及其运行规律的系统理性认识,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与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是关于司法现代化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及价值论的有机结合,体现一种方法、一种态度、一种思想。现代司法理念首先是相对传统司法观念而言的,即相对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司法观念而言的;其次是相对于西方的司法理念而言的,因此中国的现代司法理念又应该是本土化的司法理念;最后,中国的现代司法理念又应该是面向未来的,它指引中国司法改革和法院现代化的方向。
一、了解司法理念现代化的功能
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制度的构建,对司法的运作具有巨大的导引作用,能够为司法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司法理念不仅为司法的发展指明目标方向和价值取向,而且还为实现它们设计具体方案、方式和方法。若要保证司法功能有效运行,不仅需要运用司法理念对具体司法制度及其运行进行分析,加深认识,而且还需要依靠司法理念对其进行评判、优选,以确立最佳实施方案。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便产生什么样的司法模式。现代司法理念直接影响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创设、存废和具体的运行。没有现代司法理念作为精神指引的现代司法是盲目的,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司法。
法院现代化首先需要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特别是当前的司法改革,首先就是理念的改革,如没有相对成熟和系统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引,难以真正奏效。现代司法理念,作为从司法活动中总结而来的一种科学意识形态,它通过对司法主体法官思维、行为的指引,作用于司法各个程序环节,其能动性是显而易见的。良好的司法理念是法院改革的支撑。司法理念是法院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也成为一个由始至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认识上需要不断解决好的问题。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司法理念,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就能在司法工作实践中达到心手合一。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对法院改革的态度。
二、努力建构和选择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
中国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反映司法权独有的特征和司法的终极价值。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第一,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反映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司法权是审判权,是判断权。①司法权是审判权,是适用立法机关法律解决司法纠纷的权力,因此,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反映司法权独有的特征,如权威性、专业性等。②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的本质在于判断。司法判断需要司法主体独立作出,否则就会言不由衷。而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是法官独立。如果法官能够保持平等中立,司法公正同样存在实现的可能。因此,司法理念必须反映司法权的中立特征。
第二,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反映司法的终极价值,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大提出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重要目标。人权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在人文关怀的法治社会,当自由的人们的权利实现受阻并依法提出主张时,司法才得以出现并彰显其功能。司法作为法治的具体表现,其价值追求理应与法治一致,始终以“人本”“民本”为精神内核,以保障权利实现为永恒主题。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现代司法理念应该包括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专业、司法权威五个方面。
三、明确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
第一,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法官运用现行法律真正实现包括弱者在内的法律主体的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体现在审判程序中则是法官重视个人的诉求、申辩、解答、陈述,等等。核心就是在司法过程中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 〔2015〕3号)明确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社会公平正义有更高标准,对公正司法、严格司法、阳光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待。要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人民法庭便民机制,推动送达制度等制度改革,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规范化水平,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千方百计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和纠正案件久拖不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二,司法公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 。司法公正是指作为中立者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对任何当事人都公平地适用法律,使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实体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我们必须承认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因为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外部特征,脱离程序公正去追求实质公正是违反司法裁判的基本规律的。同时,程序公正也是实质公正的重要保障,失去程序公正的司法审判几乎不可能有实质上公正的结果。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 其本身具有独立价值,失去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便无从谈起。要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为基础,规范审判活动,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及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绝不能越雷池半步。
第三,司法中立。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司法中立。我们的司法中立是区别于美国的司法独立的。我国司法中立应是一种“积极中立”,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及依职权调查搜集证据,还可主持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交换证据,对证据的判断取舍有相对的主动性。之所以要将司法独立推崇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因为其是符合现代司法本质要求的内在规律。首先, 它是由司法活动本身固有特点所决定的;其次,它是源于裁判活动对裁判者自身素养的要求;最后,更深的理由在于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不一致性和独特性,司法权站在居中的立场之上,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它应当只服从法律。
第四,司法专业。司法专业包括司法过程的专业司法人员的“专业化”,主要是法官的职业化要求。司法人员的专业化,首要的举措是把住司法人员的准入关。如果准入门槛过低,不能做到优胜劣汰,要实现较短周期内建立起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的想法就容易落空。因此,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至关重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一决定为司法人员来源的多元化提供了发展方向,也迈出了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一步。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官须由有专业素养的人来担任;二是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因此要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机制,形成法院人才队伍的合理布局。建设方向是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应当是一支高素质、精英化、复合型专家的法官队伍,推进此项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在政治、经济、身份和职业行为等各方面给予法官群体强有力的保障。
第五,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司法权威的核心是司法解决的终局性。司法贡献于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定纷止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之下,化解矛盾,平抑纠纷,应当是司法的神圣职责所在。这实际上是司法权威理念的必然要求。试想,如果司法裁判都不能终结社会纠纷,那么,纠纷的争议者就只能寻求司法以外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其结果要么借助官员的权力压服来解决,要么借助个体之间的争斗,靠私力征服的方式来了结,这都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拥有崇高的权威,这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
四、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养成与培育
司法理念现代化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与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理性文化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只有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的改革发展,才能为司法理念现代化创造条件,开辟道 路;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司法观念一旦形成并内化于心,将潜移默化地影响司法人员的行为选择”。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首要任务就是转变司法观念。
首先,要加强深化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教育。要以弘扬现代司法理念为核心,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主题征文等文化活动,通过制作主题台签、主题壁纸等形式,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传播,使现代法院理念真正融入广大干警的日常行为规范之中,为顺利推进现代法院建设奠定“灵魂”基础。
其次,强化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养成。推进现代法院建设,关键在于理念。为此,要采取一系列培育措施,使法院干警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要认真开展现代司法理念的学习教育,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采取研读文件、讨论交流、宣讲辅导、专题培训、法官宣誓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准确把握现代司法理念的各项要求。
最后,要贯彻现代司法理念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结合执法办案实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现、培养、树立一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
参考文献:
[1]王秉乾.论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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