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健 唐恒钧
(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浙江金华 321004)
引入运动妙成编题*
——对一道向量习题的反思
●张健唐恒钧
(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文章采用“运动”的观点对一道向量习题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编制了一些数学习题,并产生了对编题的思考.
向量习题;反思;编题
著名数学教育家波利亚非常重视解决问题之后的反思,他在《怎样解题》中指出:通过回顾完整的答案,重新斟酌、审查结果及导致结果的途径,他们能够巩固知识,并培养他们的解题能力[1].对问题进行反思可以加深对于问题的理解,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数学解题及其教学应该注重通过‘回顾与反思’来提出新的问题,从典型的问题出发去变式、去引申、去发现,这样常常可以得到一些意想不到的结论”[2].最近,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一道具有几何背景的向量习题,反思这道习题的过程引发了笔者对于编制数学习题的一些思考.
在文献[3]和文献[4]中,有这样一道习题:
图1
图2
文献[3]和文献[4]都对该题进行了解答和证明.为了下文叙述方便,笔者把该题的解答过程呈现如下:
于是
另一方面,点M,G,N共线,因此存在p,q满足p+q=1,使得
解得
于是
即
下面笔者从题目的条件、结论和证明过程2个角度反思例1中的习题.
2.1对条件、结论的反思
2.2对证明过程的反思
例1的问题情境是静态的,以上的反思让我们产生了采用“运动”的观点来对题目进行改造的想法.在运动的过程中,例1就成为了一个特殊的状态和一个特例,问题也从特殊情形变成了一般情形,笔者从中编制出许多数学习题.
3.1直线MN绕重心G转动
图3
图4
在直线MN转动过程中,直线MN与AB,AC不一定总有交点,因此可以考虑参数的取值范围,编题如下:
图5
图6
3.2点G沿中线AD所在直线运动
文献[4]对例1中重心G的位置进行了推广,将点G改为中线AD上的其他点[4],但点G的运动范围只限于三角形内部,因而仍然有局限性.笔者对此结果进一步推广并重新叙述如下:
证明点D为BC的中点,从而
另一方面,点M,G,N共线,于是存在p,q满足p+q=1,使得
解得
于是
即
定理2中并没有限制m的范围,只要保证点M,G,N共线,结论都可以成立.因此,点G不一定要限制在三角形内部,可以将点G沿AD所在直线运动,并且还可以反向延长BA,CA,如图7~9,结论仍然成立,这些图形都可以作为编题的材料.
图7
图8
图9
图10
图11
3.3点D沿直线BC运动
上面的讨论说明了在图形之中引入了“运动”之后的效果,我们站在更广阔的视野看待原有问题,也编出了一些题目.因此,可以让图形进一步“运动”起来,将中点D的位置视作运动过程中的特殊状态,让点D沿BC运动.
另一方面,点M,G,N共线,因此存在p,q满足p+q=1,使得
解得
于是
即
定理3给出了这个图形在运动之中的一般规律,本质上也将例1的情形推广到了一般情形.笔者惊奇地发现,将“运动”引入例1后,经过一步步地演化,问题已经从特殊的情形变成了一般的情形,这正是“运动”带来的奇妙效果.这个图形总共有3个运动的要素:直线MN绕点G转动、点G沿直线AD运动、点D沿直线BC运动,它们互相结合可以演变出许多不同的图形,从中可以编制出许多题目.比如,可以赋予参数具体的数值,选取一个运动状态来进行如下的编题:
证明由定理3,可知
从而
由题意λ1>0,λ2>0,根据柯西不等式知
即
数学习题的一大价值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促进数学思维的发展.而传统的编题过程往往只停留于经验,注重变式而较少关注题目的价值,对题目缺少系统的组织.这导致了数学习题十分冗杂,成为杂乱无章的“题海”,对学生的学习也是不利的.编题者首先需要深入了解问题的结构,这样才能编出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有价值的题目.在反思旧问题的过程中编题,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问题的结构,还可以挖掘出隐藏在问题背后更多的素材,这是编题的重要来源.围绕一种观点对问题进行反思从而编题(比如本文采用的“运动”观点),不仅推广了原有问题并编制出了新的习题,编制出的题目也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的“题族”.
[1]波利亚.怎样解题:数学教学法的新面貌[M].涂泓,冯承天,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
[2]徐彦辉.数学解题后的“回顾与反思”与数学问题的提出——探索一种通过“回顾与反思”来提出数学问题的模式与方法[J].数学教育学报,2015(1):9-12.
[3]江保兵.平面向量的共线定理及其推论[J].中学数学研究,2014(2):27-28.
[4]苏庆飞.平面向量中三点共线定理的应用与推广[J].数理化学习:高三,2013(4):19-20.
�2016-05-04;
2016-06-27
张健(1993-),男,浙江温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学教育.
O123.1
A
1003-6407(2016)1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