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GDP增长的必然产物,也是一个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经济交往秩序的重要内容,更是一个国家道德规范高度发展的重要体现。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信用体系地位举足轻重,它对社会起着一个引导及模范的作用,个人及企业信用的好坏从某种程度上说往往取决于政府信用体系这根杠杆的平衡导向是否合理。因此,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先完善政府信用体系的构建,然而当前我国政府信用体系的局部功能缺失导致其信用力的下降。因此,为了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我国政府必须要强化信用理念,加强规范信用法规,形成完善政府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政府;信用;体系
一、国际信用体系比较对我国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启发
美国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是以企业为主的市场化征信模式,它是历经一百多年市场竞争的果实;欧洲国家的信用体系是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主的公共征信模式,它是多方面因素最主要是欧洲国家构建信用体系的直接目的是央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所决定而产生的;巴西的信用体系不仅特色鲜明,而且内容丰富,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它是一种既有私营征信局又有公共征信机构的混合式征信模式。日本,作为一个时刻充满危机感的国家,几乎在它的所有历史阶段中都在向最先进国家积极学习,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不例外,它是依托行业协会发展了征信体系。综上所述,信用体系可以是多种多样,关键是与国家的国情、经济发展阶段、文化传统、历史习惯以及使用目的等相匹配,只有这样才能创建有效率的信用体系。然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晚,系统性较差,水平较低,距离信用社会的要求还差较远。我认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1.如走美国发达国家的路线是不现实的,所有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都不相符;2.如果走欧洲公共征信模式虽然位势较高便于收集信用信息但又会由于垄断违背竞争原则,并且公共权力机构不仅产生成本大,还容易产生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所以,我国应采用混合型的信用体系模式,既有政府信用体系,又有多家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的信用体系,但是政府信用体系在整个信用体系中不仅起到主导地位,更是起到协调平衡行业协会信用管理和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需求的杠杆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中信用体系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合理构建政府信用体系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首要途径。
二、我国政府信用体系的涵义与内容
政府信用体系是指政府为促进经济交易环境信息畅通、秩序良好以到达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征信机构、信用评级、信息公开系统和平台、专家咨询论证等对社会信用进行管理的系列体制。研究构建我国政府的信用体系主要从我国目前面临的几个薄弱方面入手:首先,要从法律法规入手,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操作。其次,需要建立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机制。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实现信息共享,为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参考依据。最后,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我国的政府机关应当接受社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保护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我国政府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
成熟的信用体系及其有效运作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提供有力保障。就目前而言,我国各行各业的法律建设随着实践需求逐步走向成熟,但针对新生的信用行业的法律于今年年初才被公布进入研讨起草阶段。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信用数据采集、信用等级评估标准、“黑名单”公布与惩处均无界定,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无视信用、投机欺诈行为的蔓延。无法可依,不仅严重制约了政府信用工作的开展和信用信息的发布与反馈,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介于企业、个体与信用协会行业之间的杠杆作用,更是阻碍了信用体系在我国急需突破瓶颈顺势而生的发展。
2.公共信用信息机制建设不足
目前,我国的政府公共信息机制不完善,缺少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网络,既没有将政府内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信息有效链接和利用,也没能将信用信息在信用行业和企业、个人征信时及时得到共享,致使有价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被浪费,信息垄断问题突出,制约了征信市场的有效需求,少数政府工作中甚至存在着一些暗箱操作的行为,在整个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3.信用监管体系缺失
目前,我国信用市场规模较局限,为争夺有限的市场和业务,一些地方政府和中介机构为迎合客户的需求答应各种优惠条件,而客户进行投资时又会对承诺的优惠政策加以限制,致使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大打折扣。此外,我国信用行业尚未统一管理和领导,存在多个部门领导,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无统一的信用建设和规划。国外征信体系研究还指出公共机构存在的两大弊端除了成本高就是腐败现象滋生,所以构建一个健全而长效的信用监督体系势在必行。
四、构建我国政府信用体系的策略
1.健全信用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国情决定,政府,作为履行国家主要职能服务社会的机构,不仅要依法办事,也要牵头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及运行过程中的修订,尤其是面对信用体系这片空白的领域更显重要。其次,信用体系的法律必须有一个总法则,具体细则可以由政府和信用行业协会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操作情况一一以单独法律条文建立健全,也可以适当在其他相关的法律中修改注明,但是前提是要逐一找出与其他相关法律冲突的地方做适当调整加以避免。第三,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面要全,即使不全也可以在试行中加以改善,诸如,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信用机构及其职责权限、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和归属权、信用交易程序、隐私处理、信息保密、信用评级标准、第三方信用报告及惩戒规定等等。
2.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政府将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多方面有关信用的信息和数据按照法律规范的全国统一的标准集中、分类、统计等处理后互联互通并采取适当的有偿服务方式向社会开放和提供查询的一个重要桥梁。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合法合理通过信用体系中信用协会和信用个体征集实时变动的信用信息以保证市场信用信息的时效性。该平台的建设需尽早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形成服务行业面广、地域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一是加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二是便利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评估和咨询以更好地发展我国信用行业。
3.逐步构建政府信用监管体系
目前,随着“信用”这一概念的普及,国家对此领域还处于摸索阶段中,社会上已广泛流传多种信用“黑名单”。这一现象足以说明我国市场经济对信用管理体系的迫切需求,并且反映当今社会失信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信用监管体系必须应运而生。信用监管在信用行业里的位置相当于审计在财务行业里的位置,举足轻重。政府作为信用行业的领头羊,应模范带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的职能作用。一方面要明确监督和执法机构隶属关系及其职责,加强信用信息被使用的全过程,实施分类管理,拓展社会参与渠道,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则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分为行政性惩戒机制、市场性惩戒机制和社会性惩戒机制,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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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潞(1982—),女,山西潞城人,学历:硕士,职称: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