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明 谭服桂
摘 要:在国际空运迅猛发展、反恐怖主义时代等背景下空难发生频率提高、损失更为严重、发生原因愈加复杂。芝加哥公约对国际空难的调查主导权有粗略的规定,但对不同失事原因及技术、政治等诸多因素没有相应细致的针对性规定。本文拟就依据《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对国际空难事故调查主导权的确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际空难; 空难调查;主导权
空难即指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航空器失事,并由此带来灾难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且经相关确认后,事故调查接踵而来,未来的航空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事故调查。《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对国际空难调查有较为粗略的规定。
国际空难事故调查主导权即是事故调查委员会的主导权。公约及附件13对于空难事故调查如何组建调查委员会有一些可以依据的规定。其规定国际空难事调查主导国负责收集、记录和分析事故的一切资料,主持调查相关工作,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其他参与调查的国家提供有关调查的协助与资料,在主导权国的领导下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主导权国可委托其他国家负责调查工作部分或全部。调查结束后又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其他国家如果要求重新调查,应当经主导国同意。
国际空难发生的地方对事故调查主导权的确定具有决定性作用。下文将根据事故发生地不同及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分别探讨事故调查主导权确定问题。
一、当空难发生于《芝加哥公约》缔约国内时
此时根据公约《附件 13》相关规定,空难发生地所在国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并对调查负责,但其有权根据有关各方达成的协议将全部或部分事故调查委托给其他国家或组织。但不论何种情况,空难发生地所在国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果空难发生地所在国将全部调查工作委托给另一国进行,该国应对调查的进行负责,包括颁布事故调查报告。在委托部分调查工作的情况下,空难发生地所在国一般保留对调查的进行所负的责任。
公约如此规定是基于方便调查原则。空难事故发生可能是由自然因素、技术故障导致、人为因素等多种原因引发。人为原因导致的国际空难事故可能涉及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等企业的责任,与相关国家政府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与国家政府没有利益关系,是保证空难事故调查独立、不受有关政府干扰、中立、公正、客观的关键因素。因此当事故不牵涉政府利益时的空难调查,以事故发生地国作为事故调查的主导权国,能够独立、客观和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
根据《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13相关规定空难发生在《芝加哥公约》缔约国内一般由空难事故发生地国主导相关调查,其法理依据在于属地管辖权。但是根据相关各方的相互安排协调同意的情况下,其可以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或组织,即在其将调查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另一国时,调查主导权转移给该接受委托国。这是各国相互合作范围之内,只要不妨碍事故调查,无需进行过多规制。
二、当空难事故发生在非《芝加哥公约》缔约国领土内时
如果空难发生于不愿意根据公约进行调查的非缔约国领土内,在航空器登记国不能主导调查的情况下,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航空器设计国或航空器制造国须力求与出事所在国合作并组织进行调查,倘若不能进行该合作,登记国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料自行组织调查。
在此种情况下,调查国的确定有程序性限制的选择确定。根据公约及附件13的相关规定,首先考虑事故发生地国,即使发生地国非缔约国,只要其有意根据公约及其附件13进行调查,其依旧为组织调查国也即是事故调查主导权方。当空难发生地国既不是公约缔约国又无意根据公约附件13 进行调查的国家,航空登记国应组织调查。在航空登记国不能依据附件13进行调查,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航空器设计国或航空器制造国应力求与出事所在国合作并组织进行调查。而在无法进行前述合作时,航空登记国必须利用一切可用资料自行调查。
三、当空难事故发生在任何国家领土之外时
此时航空器登记国须对空难进行必要的调查。但航空器登记国在有关各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权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距国际水域上的空难事故现场最近的有关国家须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同时还应当对航空器登记国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回应。如果航空器登记国是一个不愿意根据公约附件 13进行调查的非缔约国,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或者航空器登记国无法这样做的情况下,航空器设计国或航空器制造国应当尽量主导事故调查。
在此种情况下,调查国的确定也有程序性限制的选择确定。航空登记国作为第一顺序的调查主导权国。它有权基于有关各方协议,委托其他国家或组织调查。当航空登记国既不是缔约国又不愿意根据公约附件13进行相关的调查时,航空器经营者所在国应当作为空难事故调查主导权国组织调查。如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不能进行调查时,航空器设计国或航空器制造国应力求组织进行调查,并且有权将调查事项委托给另一国或组织。
四、特殊情况下调查主导权确定
一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一般情况确定的主导权国与空难调查具有利益关系或者没有足够的调查能力。
(一)与空难调查具有利益关系时
自然正义原则强调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空难事故调查。当依据公约规定的一般情况所确定的主导权国与空难调查具有利益关系,由其主导调查违反程序正义,可能导致调查的公正性、独立性受到质疑。为了使空难事故调查真正符合公约所要求的独立、公正、客观,与事故调查具有利益关系的国际法主体应当回避主导调查。
在此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制造国、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都有资格作为事故调查主导方组建事故调查委员会进行事故调查。具体由哪个国家或者组织进行主导则应考虑相关国家或组织的意愿、事故伤亡损失情况、相关方的调查能力,在无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没有足够的调查能力时
然而由空难事故发生地国作为事故调查主导权国会并不总是最优的事故调查方式。国际空难事故调查的关键问题就是事故调查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和具有权威。根据现有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了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可信性,事故调查必须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实践中各国通过立法规定由独立的调查机构负责调查,但不是每一个国家都有能力成立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所要求的专门调查机构。
故此在一般情形所确定的主导权国缺乏相应的科学技术力量、没有能胜任调查的专门机构或者其他无法组建或组建困难的情形下。航空器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制造国、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可以作为事故调查主导方组建事故调查委员会进行事故调查。具体由哪个国家或者组织进行主导则应考虑相关国家或组织的意愿、事故伤亡损失情况、相关方的调查能力,在无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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