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生育水平下的我国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2016-10-27 00:42董钊睿
人间 2016年25期
关键词:产假

摘要:生育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部分,现行生育保障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生育保险覆盖面窄,职工参保率低;缺乏统一安排,各地标准不一;生育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在现阶段妇女保持低生育水平、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等人口结构问题不断凸显的背景下,生育保障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应进行以下改革:分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生育津贴制度,实现全民覆盖;调整基本医疗制度、生育津贴制度的资金来源。

关键词:生育保障;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产假

中图分类号:C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50-01

一、生育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面我国生育保障的演变历程来看,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实现了由原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障向社会的生育保险转变,逐渐健全与规范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应看到,现行的生育保障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有工作并且按照政策生育的女性职工劳动者,没有考虑到广大的没有工作以及政策外生育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还没有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此外生育保障制度整体推进速度较慢,运行效率不高,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体系。生育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生育保险覆盖面窄,职工参保率低。生育保险是指女性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经济来源,国家和社会给予她们医疗服务以及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从生育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生育保险的对象只是从事社会工作的女性职工,没有担当社会工作的城镇妇女以及农村妇女不在保险范围内。生育保险的前提是进行物质生产,实际上是国家对于从事物质生产的生育妇女给予一定的帮助,并且将这种帮助限定在生孩子的这一时刻。我国的五大基本保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但与其他的四种保险来比,生育保险的参保最少。但根据我国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这五种基本保险对参保对象的界定范围基本一致,这就说明有很多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者没有被纳入到育保障的范围中来。这种现象应该是由于用工单位选择性参保造成的,因为生育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费用。

(二)缺乏统一安排,各地标准不一。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障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设计,各地区大部分是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地区统筹,各地区执行政策的不一致,导致各地标准不一。再加上具有生育保障作用的社会项目具有多个,主要是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三种制度,彼此独立又有重合,难以有效地衔接起来,划分标准不够明确。这种生育保障制度的 “碎片化”现象,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同时也会影响生育保障体系的运作效率,不能较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性,致使低标准的地区滋生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发展。虽然在此对“碎片化”的生育保障制度的缺点进行了揭示,希望改变这一现状,形成有效的统一体系,但并不意味着要忽视地区间的差异,强调绝对性地一致,而是指要有一个整体的框架,在统一的体系制度下,考虑地区间的实际情况,允许并承认地区间的差异,在这一基础上,逐步消除地区间的差异。

(三)生育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由于我国之间尚未形成一个适用于全国人民的统一的生育保障制度,致使不同身份属性的人群所享受到的待遇不一致,长期以来,都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所享受的生育保障待遇最高,其次是在企业就职的员工,没有参加社会工作的城镇女性以及乡村女性待遇最低,甚至可以说基本上就没有什么生育保障。生育保障应该是由于妇女生育这件事,国家和社会给予的保障,是对妇女为民族的延续和人类繁衍做出贡献的一种肯定和赞扬,而不是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所享受的“病假”、医疗服务、物质补助,更不应当把保障范围仅仅局限在女职工阶层。以2011年所调查的数据为例,如不考虑城乡间的物价差异,粗略的计算,女职工实际报销的生育保险费用约为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生育部分报销的4倍之多。这种把我国居民分等级的进行不同对待的生育保障制度,明显地缺乏社会公平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早日到来,不能因为农村居民生育成本低就忽视他们,给予她们相差悬殊的待遇。

二、改革方案

(一)分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两部分: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由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交叉的部分,不能很好的区分,因此可以分叉生育保险,把其中的生育医疗费用这块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这样做不仅能够解决二者的交叉,避免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便于居民报销,而且可以借助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面来快速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可以提高现行制度的运作效率。

(二)单独设立生育津贴制度,实现全民覆盖。如果把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那么生育保险就剩下生育津贴这部分了,可以把此时的生育保险制度改为生育津贴制度,同时扩大覆盖面,不再局限于工薪阶层,使生育津贴真正实现其内在含义,是由于妇女生育而给予的津贴。当然了,生育津贴制度仍应该限定在政策范围内生育的妇女,即是指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生育,超生、多生等不按照政策生育的群体仍不应包括在内。

(三)资金来源。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采取的是个人不缴费,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但如果把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由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主体不一致,所以资金来源也需要改革。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来源应是三部分,即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筹资水平,改善医疗资源浪费的情况。生育津贴制度的资金来源就比较复杂了,因为它的覆盖面较广,基本上覆盖了全部居民,所以对象中既有工薪劳动者,又有农村居民、城镇中没参加工作的女性。对于不同人群应该区别对待,工薪劳动者,应由企业和政府承担;非工薪劳动者,应由政府财政负担。

参考文献:

[1]何文炯,杨一心,王璐莎,徐琳.中国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社会科学版),2014(4):6-18.

[2]罗萍.完善生育保险,建立人口生产社会保障制度[N].中國妇女报,2014-9-2.

作者简介:董钊睿(1990-),男,汉族,河北黄骅人,人口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研究方向:人口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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