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
摘要:由于项目所在国电力体制、法律规定等存在较大不同,国际电力工程EPC合同与国内EPC合同相比具有其自身特点。本文通过对国际IPP电力项目合同架构、国际电力工程EPC合同和国内EPC合同的主要不同点进行解析,为我国发电企业和承包商从事国际IPP电力项目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IPP项目;购电协议;融资协议;EPC合同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2-0000-02
一、引言
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电力建设中采用独立发电厂模式。所谓独立发电厂(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以下简称“IPP”)是指由私人或者公司投资兴建发电厂,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来对电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并签署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PPA”)进行电力出售。IPP模式既可缓和电站建设国家资金短缺的困难,又可加快电站建设的速度。中国发电企业或承包商参与的国际电力项目大部分为IPP项目,因此本文以IPP项目为基础,分析IPP项目中EPC合同的关键要素。
二、IPP项目合同架构
在IPP项目结构中各部分的相互关系比较复杂,有政治、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关系,各部分间都要通过政策或协议(合同)互相制约,使各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关于IPP项目合同架构的重点内容如下图所示:
1.购电协议
购电协议是项目公司与购电方签署的一份协议,协议规定了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技术标准、调度运行规范、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商务内容,明确了项目公司和代表政府的购电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分配,对项目投资方和东道国政府、企业的利益影响重大,在整个IPP项目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购电协议是IPP项目一揽子协议的核心。
购电协议中对EPC合同具有直接影响的条款包括项目建设期、商业运营起始日、保证容量、性能试验的程序和考核标准、工期罚款和性能罚款、不可抗力等。业主为控制风险,通常会要求将上述规定背靠背转移给EPC承包商。
2.融资协议
融资是项目成败的关键,也是购电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融资架构的设计与资本金投入、担保结构、保险安排、税收考虑、项目的合同安排紧密相扣。IPP项目中贷款人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项目发起者要想获得金融机构或银行的信贷,发起者与当地合作者或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银行的要求。
金融机构或银行对IPP项目的一揽子协议,包括EPC合同均有相应要求,包括承包商应提供的担保种类和比例,承包商的资质、业绩要求,对分包商的要求等。
三、国内外EPC合同关键条款对比
由于上述介绍的电厂建设模式、项目合同架构的特点,国际IPP项目EPC合同与国内EPC合同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显著的不同点:
1.EPC合同架构
国内EPC合同架构简单,一般为业主与承包商签署一个EPC合同即可,责任主体明确。
国际IPP项目EPC合同架构应考虑东道国的法律要求和项目整体税收筹划,按照惯例一般拆分为在岸合同和离岸合同。在岸合同由业主与承包商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签署,合同范围包括项目土建安装、当地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管理服务等承包商在东道国所进行的工作。离岸合同由业主与承包商的中国公司签署,合同范围包括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商在东道国之外所进行的工作。
2.生效条件
国内电站项目的业主一般为大型发电企业,业主的资金、信誉有保证,国内的电力体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电站收益,因此,EPC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为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国际IPP项目业主来源更加多元化,东道国的法律规定、电力体制各有不同,项目最终是否能够成立受制于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各项许可是否获得等,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为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特别是承包商的利益,国际IPP项目EPC合同一般会设置较多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
(1)融资关闭,即业主签署融资协议,且协议已生效。
(2)获得相关许可,主要包括项目环境许可、上网许可、电厂建设许可等。设置该条件的原因是有的东道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环境许可的获得需要经过项目所在地居民投票或听证,存在政府已同意项目建设但最终被当地居民否决的情况。
(3)现场可用。在某些国家,政府可强制征用土地,但一些国家的土地私有化,政府不承担土地征用的义务,业主需自行完成项目征地工作。
除上述三项外,业主和承包商还可视项目情况设置其它合同生效条件。
虽然设置合同生效条件一般是出于保护承包商利益的目的,但是国内承包商已经习惯了合同签署即生效的模式,即使设置了合同生效条件,有些承包商习惯性的认为EPC合同已签署就可以开展工作。考虑到国际项目工期紧张,为加快电站建设进度,承包商在EPC合同生效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自行开展EPC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效条件最终未满足,承包商需要自行承担损失,业主不会对承包商的前期工作进行补偿。
3.竣工验收及移交
国内对电站的质量验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程、规范,详细规定了电站质量验收的工作程序、评定标准,EPC合同对竣工验收和移交的规定也按照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以燃煤电站为例,电站在完成调试后进入可靠性试验阶段,即通常所说的72小时连续运行或168小时连续运行,完成可靠性试验后,业主签发移交证书,电站移交给业主。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即为可靠性试验完成的日期,也是质保期起算日期。
电站移交后6个月内,业主或承包商完成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及其它工作完成后,才可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与工期考核没有任何联系,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电站项目已移交1年尚未完成总体竣工验收。
国际IPP项目对竣工验收和移交的定义与国内存在较大不同。通常而言,国际IPP项目EPC合同没有竣工验收的概念,而是定义竣工试验和移交。竣工试验包括可靠性试验和性能试验,完成竣工试验及其它一系列条件后(包括提交竣工资料,提交质保保函等),承包商将电站移交给业主。电站移交日期为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也是质保期起算日期。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国内和国际项目EPC合同中关于移交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完工日期的界定不同,性能试验是否在工期考核范围内。
如果承包商仍然以国内电站竣工验收和移交的固有思维,不但很难得到业主的认可,而且会造成工期判断失误,给合同执行带来风险。
4.商业运营日
商业运营日,是指按照购电协议规定,电站正式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国内电站无商业运营日的概念,工期考核仅以是否通过可靠性试验为准。
对于国际IPP项目,商业运营日的规定至关重要,这是电站是否可以获得全额电价收入的分界点。商业运营日会在购电协议中做出规定,与工期考核直接挂钩。为规避风险,业主通常将商业运营日的相关规定背靠背转移至EPC合同。
商业运营日的规定与第3条描述的电站移交相互关联,一般电站的移交条件之一是电站进入商业运营。对于多台机组相继投产的电站项目,商业运营日是从第1台机组商业运营日开始计算还是从最后一台机组商业运营日开始计算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电站商业运营日应从最后一台机组商业运营日开始算起,因为整个电站是一个整体,部分机组商业运营不能叫做电站商业运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第1台机组商业运营日开始算起。对承包商而言,从第1台机商业运营日开始计算对其更为有利。
四、结语
本文对国际IPP项目的合同架构、EPC合同关键条款进行了解析,希望本文所提出的思想能够在中国承包商不断走出国际过程中得到完善和发展,以期能够为我国发电企业和承包商进行海外电力项目投资和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