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我于2014年12月1日被某机械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后,缴纳社会保险时,我被告知因公司原因未按月缴纳,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随后,公司通知我自行承担该项费用。请问,这笔钱该我出吗?
律师答: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据《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