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016-10-26 01:51黄军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6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职业资格申请人

黄军

用人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黄军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劳资矛盾,作为企业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与企业同舟共济,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案情简介:某有限公司因生产订单减少的原因,准备放假一段时间,在与工人协商放假期间工资待遇时,与大部分职工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刘某等45人与单位产生了分歧。2015年11月19日,刘某等45人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本委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至2015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月25日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2015年9月,被申请人因货款被买方单位拖欠,资金周转暂时发生困难,征求单位工会同意后向职工公示工资将延迟一个月发放。被申请人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并于2015年11月26日已全部发放了工人工资。

仲裁请求: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该案件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经过庭审查明案情,最终人事争议仲裁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裁决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的被申请人从建厂以来,在生产经营中一直能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由于受经济下行影响,资金周转暂时产生困难(因货款被买方拖欠),工资未能按时发放,但是通过工会、职代会与职工协商工资支付方案,承诺尽快筹集资金,延期一个月兑现工资。仲裁委认为,被申请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申请人工资,属于客观原因,且经与职工集体协商,也可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或暂时变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立法意图应是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延期支付的,在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后,应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周转期限。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违背立法本意,且有悖公平原则,故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用人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故上述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如劳动者不能在困难时期与用人单位共度难关,要求经济补偿,对困难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本案中,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申请人工资时,已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公告,与职工协商沟通,被申请人此前一直按时足额发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职工工资,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后也一直在积极争取、筹集资金,并无恶意拖欠行为。故无论从法律规定,诚信履约,还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均不能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供稿: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49号)

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按照“先照后证”改革要求,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强化招聘活动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规范化水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28号)

以建立健全标准化、信息化和服务便利化的人社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方便可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派驻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38号)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派驻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延伸工作职能、深化便民服务的创新举措,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丰富和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重要措施,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50号)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要求,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遂宁市、乐山市、南充市、雅安市和阿坝州8个市(州)为我省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地区。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参保标识的基础数据库,形成覆盖全体人员以及社会保险所有险种的信息资料。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51号)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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