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燕
“拉斯巴”制度的新生*
——嘉绒藏区村组治理的案例研究
冯燕
内容提要“拉斯巴”制度是嘉绒藏区乡村社会特有的地域传统。土司时期,由若干个村民轮流担任拉斯巴,负责组织村寨的集体活动,增强村民的合作性和认同感。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的制度安排使拉斯巴不复存在。改革开放后,“拉斯巴”制度复兴,并拓展了拉斯巴在行政事务、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功能,在村庄治理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是村民喜闻乐见的公共事务运作方式。表明国家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可倡导多样化的治理形式。传统地域制度“拉斯巴”能够适应新形势并不断创新,首先源于藏民公共生活的需求;其次是现代乡村治理的需要及藏区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所致;最后,国家宽松的政策环境是“拉斯巴”制度新生的基础条件。
拉斯巴嘉绒藏区地域传统乡村治理
2014年笔者在嘉绒藏区做田野调查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当地村民小组盛行一种被称为“拉斯巴”①的制度。若干个“拉斯巴”共同合作,履行村民组长的职责;同时,发挥公益性的功能,满足村民公共生活的需要,治理效果颇佳。这与税费改革后汉区村民小组的治理效果不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作为地域性的“拉斯巴”制度,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经历消亡、复兴,并在新环境中进一步演变。
“拉斯巴”制度体现了嘉绒藏区独特且多元的文化特点,这一特点是该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长期历史互动的结果。嘉绒位于青藏高原东缘的高山峡谷地带,以半农半牧为生产方式。②从历史上看,嘉绒地区是古羌部落的聚居地,③公元7世纪,统一于吐蕃。嘉绒藏族并未被彻底征服,保存了自己的语言和风俗习惯,④由此形成“卫藏法区,康巴人区,安多马区”⑤的总结,重视人文甚于佛法。因地处卫藏地区与汉人世界的中间地带,多种文化在此碰撞、交融,有“藏彝走廊”之称。⑥
笔者进行田野调查的麦村位于阿坝州金川县观音镇,旧属绰斯甲土司的辖地。观音镇有317国道过境,是通往藏区草地牧区的交通要道口城镇。境内的观音菩萨庙香火鼎盛,是藏族群众的朝拜圣地。受地理环境的影响,麦村呈“分散聚居”的状态。6个村民小组,分布在不同的海拔位置。村民小组由距离较近的寨子组成。村庄结构为:行政村—村民小组—寨子—农户。麦村现有村民178户,636人,全部信仰藏传佛教。麦村共有17名拉斯巴,每个寨子至少有一名拉斯巴。以1组为例,该组有3个寨子,共46户人家。3个寨子中纳阿麦斯卡因有29户人家,较其他2个寨子户数多,因此有2名拉斯巴,娃尔米和其塔寨子各有1名拉斯巴。所以,1组有4名拉斯巴共同合作,维护该小组的生产生活秩序。具体情况见表1。
笔者采用文献研究、半结构的深度访谈和观察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查阅地方志及相关文献,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嘉绒藏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及生计方式,形成背景知识,以便后期调查时与藏民形成有效的沟通。其次,半结构的深度访谈是收集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手段。笔者采取“上下”结合的方法,即先“下沉”到村庄,与村民、现任和卸任的拉斯巴、村干部聊天、讨论,然后上至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全面了解“拉斯巴”制度的发展历史及作用。再次,观察是调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宏观方面,可整体把握村庄地形地貌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微观方面,凭借居住在当地藏民家里的机会,体验和观察他们的日常生活。
表1 麦村基本情况表
注:数据来源于2014年8月的实地调查。
土司制度有严密的等级设定。土司之下设有土舍、大管家、郎松、值日大头人等高层领导,具体到村寨,则由寨首管理,向百姓收缴粮食上交给土司。寨首属于地方行政权力设置,地位高于普通村民。拉斯巴由村民担任,不属于土司制度体系,仅负责村寨内的集体娱乐活动
“拉斯巴”制度作为地域传统是嘉绒藏族生活实践的产物。藏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由此形成的节日庆典活动兼具生产性与仪式性。具体的节日活动如下:
正月初一,与汉族一样过春节;
正月十二至十八,各寺院念经,晒佛;
二月初八,打叉叉(一种泥制品,头部有经文),念经;
三月十三,“牛马神和土地神节”,念经一天;
四月初十,上山念经一天,称“泽不饥”,与播种、养殖有关的宗教活动,祈祷风调雨顺;
六月初四,若木尼节,汉语为看花节,以示纪念藏王格萨尔战胜妖魔,使人们得以修养生息,同时也是藏民重要的农闲节日,各地根据农闲情况决定具体的活动时间;
十一月十三、十四,“嘉绒年”,纪念民间传说英雄“阿米斯戈尔登”,各户做凸字形麦面馍馍;
拉斯巴的选取采用轮值方式,周期一年。每个村民小组至少选取两名拉斯巴共同协作。以户为单位进行轮流。年龄18岁以上,行动便利,头脑清楚。不论男女,皆可担任。轮流的方向从寨子的两端向中间靠拢或是中间向两端扩散。
担任拉斯巴后,就有权力组织村民进行公田生产。以1组为例,传统时期仅有12户人家,遂划出2亩公田。每年4月中旬,拉斯巴组织大家深翻公田,要求每户出一名成年劳动力,并贡献两背篓圈肥。底肥上好后,集体播撒青稞。种子是上一年公田所留。庄稼成熟,拉斯巴组织集体收割。藏民采取青稞-玉米轮作,一季可收获400斤。公田所获粮食是拉斯巴组织集体活动的物质基础。分为两部分用途,一部分作为村寨请喇嘛念经的报酬,剩余粮食用来酿造咂酒供集体娱乐活动使用。公田所产作物象征性的向土司缴纳官粮,一年共上缴30-40斤。
相对于享有的权利,拉斯巴需尽的义务较多。生产方面,负责公田的。除草除虫和追肥工作。作物成熟,负责看守,防止牲畜啃食和踩踏。活动方面,组织一年两次集体娱乐活动。第一次在播种后,村民聚会1-3天,祈祷风调雨顺;第二次即看花节。两次聚会的内容相似。各家准备猪肉、酸菜及馍馍,在草坪搭起帐篷,放松休息。首先请寨中有威望的老年人进行煨桑仪式,祈祷平安、丰收;然后大家在一起吃糌粑、品咂酒、叙友情、跳锅庄。活动开始前,拉斯巴为村民酿造咂酒;活动进行中,维持秩序,分配咂酒;夜晚,村民回到家中休息,拉斯巴负责看守营地帐篷和财物;活动结束后,拉斯巴负责收尾工作,帮助村民收拾帐篷,打扫卫生。
拉斯巴在看花节结束时进行换届。换届仪式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拉斯巴汇报任期内公田所获粮食总量及使用情况。第二,村民对拉斯巴的工作进行评价。在村寨这个熟人社会中,村民对拉斯巴的工作有目共睹,能够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当出现村民担任拉斯巴工作不负责时,大家会明确提出下一个周期轮到这个家庭时换一个人出任拉斯巴。而这样的集体要求,会让这个不负责的村民及其家庭有失颜面。为避免个人和家庭蒙羞,每个村民担任拉斯巴时都尽职尽责。
“拉斯巴”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村民产生积极影响。轮流担任拉斯巴,提高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性和责任感;公田耕作,增强村民的合作意识,强调村寨整体性;集体娱乐丰富村民的精神生活,增强对集体的认同感;对拉斯巴工作的评价环节,培养村民的监督意识。这些传统的组织特质为后期发展起来的村民自治提供了良好基础。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对农村进行强有力的改造,“拉斯巴”制度由于丧失存在的经济和文化基础而消亡。1956年,土司制度被完全废除。1958年,绰斯甲地区开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麦村的所有土地收归集体所有。“文化大革命”爆发,寺庙被改为仓库,僧人被迫还俗,藏民的传统节日因带有煨桑、祈祷等仪式被斥为封建迷信而被全面禁止。这一时期,国家对村落宗教信仰和民间活动的过度否认,及对经济发展速度的过度重视,极度压缩了村庄自主存在的空间。“拉斯巴”制度成为村民共同的记忆。
“拉斯巴”制度在人民公社时期一度销声匿迹,但作为深植于当地居民的传统,遇到合适的社会环境和契机时,又会迸发强大的生命力。1984年,金川县全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清退没收的寺庙财物,资助修复寺庙,至1988年,开放宗教寺庙21座。村民逐渐恢复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和风俗习惯。
“看花节”兼具祭山神和集体娱乐性质,作为嘉绒藏区重要的群众性活动率先恢复起来。天性热情,热爱歌舞的藏民于1986年恢复了看花节。该年的夏季,麦村第5、6两个村民小组举行了中断多年的看花节活动。活动持续了三天,受到村民的赞许。村民希望能够将传统节日延续下去。
村干部和村民们就集体活动组织者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考虑到组织者长期固定担任会产生辛苦、丧失组织兴趣、贪图集体利益等问题,村民们建议恢复传统的“拉斯巴”制度。于是采取抽签的方式,选取6位村民担任首届的拉斯巴,负责来年的看花节。其他村庄听闻麦村恢复了看花节和“拉斯巴”制度,效果不错,也纷纷效仿。
“拉斯巴”制度自恢复后至2005年,仅负责集体祈福和娱乐活动,不涉及村庄的治理事务,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拉斯巴”制度发生演变。取消农业税后,村民组长的劳动报酬由当地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组长仅负责统计信息和通知事宜等。村民认为拉斯巴分散在村民小组的各个寨子中,多人轮值,工作效率高,还可以互相监督,规避个人不负责的现象。于是,麦村召开村民大会,共同商量决定取消个人固定担任组长的制度,由拉斯巴承担村民组长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拉斯巴仍然发挥其民间组织者的功能。但拉斯巴并无工资。以1组为例,每年镇政府给村民组长这一职务拨付1650元的工资。该组有4名拉斯巴,每人从这项工资中取200元作为自己一年的电话通讯补贴,共800元,剩余850元存入拉斯巴的“小金库”,供集体使用。
随着“拉斯巴”制度的变化,拉斯巴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拓展。
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务方面,拉斯巴负责村民小组内的工作,协助村委会执行和实现国家的治理要求。向村民宣传国家政策和通知各项事宜,协助推进各项惠农项目。拉斯巴了解村民情况,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在村委会和村民之间发挥良好的桥梁作用。
经济方面,随着藏区旅游项目的开发,拉斯巴组织衍生了发展集体经济的功能,不仅使村民的经济收入增加,而且为集体娱乐活动提供更充足的资金。近年来,观音镇依托观音庙成功打造了4A级宗教文化旅游胜地。景区建设需要众多的土木工程。其中水泥、沙土的运输,工程结束后的清洁工作,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村委会干部和拉斯巴看到了这些商机。规模较大的工程由村委会出面,商谈成功后转交与拉斯巴组织实施,小的工程则由拉斯巴出面商谈。工程的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村民每天的劳动报酬,另一部分进入拉斯巴的“小金库”,由专人管理。具体的做法同传统时期公田的集体劳动相似。工程确定后,拉斯巴要求每户出一名成年劳动力,不限男女,集体劳动。
而这样的集体劳动为村民个人和村集体都带来了益处。首先,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一个项目结束后,扣除集体活动所需费用,一个村民最少可获1000元。一年可收入3000元。尤其是中老年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不仅为家庭增加收入,更重要的是找回和实现自我价值,更加对生活充满信心。其次,通过集体劳动的形式,增强村民的公益心。集体劳动主要目的是为集体娱乐活动筹集资金。每个人都为集体贡献一份力量,村民在参加聚会活动时更具平等性。不会因为身份高低和金钱多寡出现不同待遇,聚会的气氛更融洽,从而强化村民之间的联系。
社会方面,拉斯巴利用充足的资金使集体娱乐活动更加丰富,还资助村里的老人和年轻人外出旅游。拉斯巴利用丰富的资金聘请专业的表演队伍使欢庆活动有声有色。看花节后,拉斯巴组织用剩余的资金资助小组内的老年人到周边佛教圣地进行转山、朝拜;资助青年人前往红原草原、情人海、九寨沟等较远的地方游玩。老年人收入少,在资金分配上则给予更多的支持。以5、6小组为例,2013年,两个组的拉斯巴“小金库”共有4万多元,具体使用情况见表2。
表2 2013年第5、6村民小组集体经费使用情况表
注:数据来源于2014年8月的实地调查。
拉斯巴在工作中形成明确的赏罚措施以保障“拉斯巴”制度正常运行。赏,是为工作表现突出的拉斯巴敬献哈达和美酒,以示精神嘉奖。罚,是对不遵守规范的村民进行罚款。一是误工罚款。为春节聚会和看花节筹集资金的劳动具有集体公共性,不可轻易违反。未到者不论请假与否,都要按照当时当地的工价进行罚款。被罚者不能获得当天的劳动报酬,还要罚款,所以误工的人数极少。二是参加公共活动迟到的要罚款。如看花节等节日活动,拉斯巴规定每天活动开始的时间,没有提前请假的村民,如果迟到,将按照迟到的时间罚款。迟到半小时以内罚5元,一小时罚10元。半天未到罚50元,一天未到罚100元。所有罚款纳入拉斯巴的“小金库”。村民们认可这样的规范:
村民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嘛。
村民乙:都是为了大家,谁要是不遵守肯定是不行的,不罚点款,不劳动、迟到的人是记不住的。再说,罚的款还是归我们大家自己用的嘛!
村民丙:我当拉斯巴那一年,我岳母70多岁了,走路慢,迟到了5分钟。大家说不要罚款了。我说坚决不行。罚款的5元我替她出。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而是规矩不能从我这儿破坏了!(2014年8月1日对麦村村民的访谈)
中国地域广大,社会和文化多样,乡村治理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条件形成多样化的治理形式。全国上下一种模式的治理,显然无法满足多方多样化的需求。利用传统社会资源结合现代社区治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创新,麦村的实践有较好现实意义。为什么传统“拉斯巴”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衰落、60年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后,于80年代复兴并发挥重要作用?为什么在中国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普遍出现国家-社会的“断裂”、原子化趋势严重的情况下,传统的地域制度“拉斯巴”能够适应新形势而加以改造和创新,发挥十分重要的公共职能?
首先,“拉斯巴”制度很好地满足了藏民对其公共生活的特殊需求。传统时期,在正式的土司统治下,村民通过“拉斯巴”制度满足底层居民的公共生活需求。一方面,村民通过集体娱乐活动和宗教信仰获得精神世界的满足。另一方面,“拉斯巴”制度蕴含的责任感、参与性和监督意识约束影响着藏民的思想和行为。“拉斯巴”制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已经根深蒂固的沉积在藏民的头脑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藏区的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藏民们的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却因为缺乏集体娱乐活动而精神生活匮乏。他们渴望集体活动并从中获得认同感,“拉斯巴”制度的复兴则满足了他们这样的期待。
最后,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宽松的政策环境为“拉斯巴”制度的复兴和创新提供了基础条件。1983年,藏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的提高。随之,宗教信仰和相关的传统节日活动慢慢复苏,“拉斯巴”制度在现代场域中获得延生的空间。随着经济深化改革,社会结构调整,国家通过惠农项目介入的方式推动藏区乡村的发展。藏区旅游资源的开发,使拉斯巴们日益感受到藏区传统文化和自然风景的市场价值和经济前景。在国家和市场两股力量的推动下,“拉斯巴”制度获得新的活力,与时俱进的拓展拉斯巴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村民,促进村庄的进一步发展。
①拉斯巴,嘉绒藏语为组织者之意。
②政协马尔康县委员会、阿坝嘉绒文化研究会:《雪山土司王朝》,四川民族出版社,2013年。
③格勒:《古代藏族同化、融合西山诸羌与嘉戎藏族的形成》,《西藏研究》1988年第2期。
④格勒:《甘孜藏族自治州史话》,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
⑤郑少雄:《康定土司与“藏彝走廊”》,《读书》2011年第4期。
⑥费孝通:《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⑦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
⑧多尔吉、曹春梅、刘波:《嘉绒藏区社会史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15年。
⑨郑少雄:《汉藏之间的康定土司》,三联书店,2016年。
⑩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责任编辑:毕素华〕
冯燕,河海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98
*本文系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号:2014B29614)、河海大学中央高校科研业务经费(2013/B14020296)的阶段性成果。特别感谢河海大学陈阿江教授以及匿名审稿专家对本文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