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黎
(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庄子思想于当代设计意识的启迪
李黎
(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庄子的思想不仅是传统东方哲学的代表,同时,正是这份对个体心灵的深切关怀,在历经时间消磨后,在人性价值回归的今天社会,更显其宝贵价值和生命力。
庄子;隐喻;数码艺术;价值判断
从东西方文化的根源来看,西方人普遍思维是:存在绝对真理世界,而合乎逻辑的logos是通往那一世界的唯一方法,与此相对应的东方,则形成相对主义价值观,即重视“关系”的文化。阅读庄周,我们能感受到他相对主义的陈述,我们对他的相对主义也应当以相对主义的思维辩证看待。在《齐物论》结尾,庄周叙述了一个美妙的梦境:“昔者庄周梦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胡蝶与?胡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胡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我们普遍将蝶梦作为哲学上来理解的梦境,一般看来,梦可以是一种追求、也可以是一种体验。周与蝴蝶,一个是醒,一个是梦;一个是现实,一个是虚拟。庄周向我们展示这个梦的奇异处就在他有一刻模糊了梦与醒的界限,庄周沉浸在“自喻适其志”的梦中,在周与蝴蝶间来回转换,不知道是蝶梦庄周还是庄周梦蝶,直到最后醒来,发现自己是庄周。
在隐喻学的奠基之一《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一书指出,“隐喻作为人类最初的、共同的、基本的认知思维模式,它不仅仅是一个语言问题,隐喻还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隐喻的本质在于通过某事物来理解和体验另一种类的事物,就人类思维、行动而言的普通概念系统,归根结底具有隐喻的本质特性。从这样的观点出发,一个必然的结论是,人类的一切实践行为、精神行为、文化行为无不受到隐喻思维的制约影响。因此,隐喻成为理解人类众多文化现象的一把钥匙”①。信息时代,更是需要我们从隐喻中了解学习今天面对的问题。我们与外部环境间的接口正变得日益数字化,我们的感知能力越来越受到来自计算机的控制,单纯的虚拟世界的表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那层空间作用于意识这一现象,周与蝴蝶必有分,所以实际上庄周是清楚虚拟和现实是有区别的。蝶梦庄周庄周梦蝶的“物化”不是等同的。
《齐物论》的标题是后人加上去的,有人理解“齐物论”就是:事物是等同的理论,但笔者认为,“齐物论”不妨这样理解:关于事物等同理论的讨论。潜台词是:事物不是等同的。庄周本意无法悉数得知,但认为所有事物都是无区别的等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是有谬误的。从庄子对言语是非的辩论中,我们能看到,当个体以自己狭隘的自我来衡量别人,必然不能做到理解别人,在你我对错的辩论中,庄子的立场是双面的,既不否定你也不否定我。这种双向的辩解并不是没有答案的,因为在对双方不偏不倚的理解过程中,我们也将变得不那么狭隘,本初的问题开始变的无力,答案已经倾向于新的方面。庄子给了我们一个对立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对立的双方,不应当是用粗暴地解决:一方战胜另一方就是答案。而是怀抱虚空的心充分去理解两方,理解二者的冲突和共性,这样才能找到更为长效、稳定的出路,这时,会浮现出更本质的问题。新的问题更加需要我们放弃狭隘,用更开阔的心怀去认知理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几乎可以认定,庄子的转化不仅仅是等齐的转化。有价值判断、思维层面上递进的转化才是庄子更倾向的价值取向。
既然庄子表明了一些观点在某些情境下,应当比另外一些观点更有价值的。但他也说,判断标准不能确定,我们怎样验证更有价值的东西呢。比如在不材之木的故事里,无用的木材使其得以保全,在有用与无用中的判断上,我们的价值取舍常常是短视的。在言论之争的最后,庄子给的解答是豁达的,他的办法是顺应自然的规律,用自然的分际来调和矛盾,用无尽的变化来顺应矛盾。我们很多设计仅仅止于产品上,并且以市场的审美为目标,大多数商人是收获了眼前利益但丢了长时利益,虽然占用了资源,却未做对应的责任。柳冠中曾提出:设计最本质的问题应该是解决关系的学问,设计是对问题的理解,是不断变化可持续可生成的,设计绝不是一个最终的结果。我们在设计领域的问题也应由之前“物的占有”向“事的理解”转化,设计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生态的可持续的运作机制。庄子的问题之争也为我们指向一个“事的理解”层面。如果说语言是无限地歧义的,并且在所有方向无限地延生的歧义导致语言变的不可理解。当然,这也只能是相对的标准,随着工艺、材质、科技、人文科学的发展,设计是一项不断完善的工作。
笔者看来,庄子是豁达快乐的,读庄子最愉悦的便是以最开放的心怀尝试学习、感受庄子的思想,不要片面理解他的只言片语,庄子的可贵之处是他带领我们穿过种种樊笼,超越时代的绝对真理和相对价值观,超越独立个体的焦虑、疏离和偏执,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重新发现自己和认识世界。
注释:
①赵维森.隐喻文化学[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7
[1]Robert E.Allinson,周炽成(译).向往心灵转化的庄子——内篇分析[M].苏州: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B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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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6)08-0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