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2016-10-25 01:52
中国民政 2016年18期
关键词:户口簿捐赠人残疾

新政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8月30日,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给出明确定义,并对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运作、监管、处罚等给出相应的规范。《管理办法》将进一步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慈善领域的诸多不规范行为将受到严格管控。

该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另外,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而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派出所不再出具20项证明

从9月1日开始,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群众开证明将有章可循。

《意见》明确,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文化程度证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6项非公安机关职能的“证明”,则须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而对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无法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意见》要求派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跨区转接有规可循

9月1日,由人社部印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正式施行。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银发旅游团“国标”实施百人以上老年团需配医生

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从9月起也正式生效。这部被媒体称为国内首个“银发族参团游”的国家级行业标准,从吃、住、行、游等方面,结合老年人身心特点,做出了许多“刚性”规定。依照规范,旅行社不得对游客年龄进行限制、不得拒绝老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参团;包机、包船、旅游专列、百人以上老年团应配随团医生;老人出游连续乘车时间不应超2小时。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

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对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做出部署。《行动计划》提出,努力减少伤害致残。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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