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2016-10-24 01:38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8期
关键词:补差亲属待遇

政策吹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31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公共服务内容,推动服务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6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6〕901号)

2016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如下:一、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二、201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466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35号)

就业扶贫措施包括,在当年计划退出的每个贫困村开发5个以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79号)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在职工工亡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劳社部令第18号规定的供养亲属人员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期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而实行补差的地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补差,供养亲属原已领取的补差金额不退回,且不再参与后续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81号)

从2016年至2020年,利用5年左右时间,结合地方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安排,组织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参加培训,力争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顺利实现再就业和稳定转岗。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按照就近就地、本人自愿的原则,指导其根据个人意向、文化程度、技能水平、身体状况等报名参加培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做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85号)

应加大对各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协调力度,进一步整合经办资源、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统一管理基础数据,确保今年四季度前在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区)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统一参保登记、征收和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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