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郭红敏
“硕鼠”成窝的扶贫办
文_郭红敏
河南省潢川县是两次头戴“国贫县”帽子的革命老区县,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贫困县,身担扶贫重任的县扶贫办却硕鼠成窝。2014年,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查办了县扶贫办主任高中亮、扶贫办原主任柳贤斌等10人贪污贿赂窝案串案,涉及科级干部5人。2015年1月22日,因个人贪污受贿130多万元、单位受贿200万多元的高中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地处鄂、豫、皖三省连接地带的潢川县,北临淮河,南依大别山,是全国革命老区县。20世纪八九十年代,潢川是国家级贫困县,后来帽子被摘掉。2012年,信阳市的潢川、光山六县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大别山区,其中,潢川县为该市唯一一个新增的贫困县。
2010年4月,高中亮调任潢川县农业和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潢川县扶贫办”)党支部书记、主任。
这时的高中亮,俨然成为潢川县农业和扶贫开发领域的功臣,他积极工作积极争取扶贫资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就是这个看起来勤勤恳恳的“功臣”,却是一个“双面人”,他在担任潢川县扶贫办主任的几年间,打着扶贫的幌子大发横财。
每年,潢川县都有不少农业和扶贫开发方面的项目和工程,而想承揽这些工程,身为潢川县扶贫办“一把手”的高中亮自然成为关键人物。
2011年年初,在潢川县某乡政府任职的王某和时任潢川县来龙乡农业发展中心支部书记的付某,中标了一个扶贫工程,付某为感谢高中亮和县扶贫办副主任张某的帮忙,给高中亮送了2万元,给张某送了1万元。
2012年3~4月份,王某和付某想投标踅孜镇的一个工程,王某就请高中亮一起吃饭,后借送他回家的机会给了高中亮5万元。一个星期后,高中亮打电话让王某到县体育中心把上次王某给他的5万元钱退给了他,后来,王某和付某商量给高中亮买一块手表。他和付某一起到信阳市某商场买了一块价值1.8万元的浪琴手表。过几天,王某在潢川二中门口附近见到高中亮,便将装手表的袋子递给他,这次高中亮没有拒绝。
2011年至2013年,付某和合伙人王某为了在承接相关工程及在工程实施、验收、决算中获得特殊照顾,还先后3次向高中亮行贿15万元。付某分别使用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潢川县魏岗乡和平村农开项目、踅孜镇八里村农开项目、魏岗乡双围孜村农开项目、魏岗乡高楼村农开项目,从中获益。
2009年秋季,经人介绍,白店乡村支书王斌和高中亮认识。为了拉拢高中亮,2010年年底春节前,王斌送给高中亮一箱猪肉,箱子里却放着一个牛皮纸大信封,里面装着2万元钱。2011年3月10日左右,王斌再度出手,他用牛皮纸档案袋装2万现金来到高中亮家,跟高说想干点县扶贫办的活。高中亮说,当年的项目紧张,有其他项目一定考虑他,王斌就把档案袋放在他家茶几上。后来,王斌中标魏岗乡和平村水源工程项目。
从2010年至2014年,王斌4次送给高中亮现金12万元,他每次送钱都是在每年的工程招标之前。在高中亮的特殊关照下,王斌承揽了金额达420多万元的4个工程。
2013年12月,高中亮还伙同县扶贫办副主任张某、工程师刘某、余某等人,将潢川县大丰收农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收公司”)给潢川县扶贫办的10万元人民币中的9.3万元私分,其中高中亮个人分得3万元。
高中亮受贿、贪污一案,还引发案中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查办了高中亮案,并牵出了潢川县扶贫办原主任柳贤斌等10人贪污贿赂窝串案,涉及科级干部5人,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成为潢川县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办的窝案串案中人数最多、科级干部人数最多和案值最大的一个案件。
2014年8月12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犯罪对付某立案侦查。
在讯问过程中,付某交代了2012年春,他与工程合伙人王某向高中亮行贿一块价值人民币1.8万元浪琴手表的犯罪事实。在对付某后续的讯问中,付某还陆续交代了他向潢川农办副主任张某(另案处理)、工程师刘某(另案处理)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2年,付某和王某为了承接潢川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潢川县财政局现代农业等项目工程及在工程实施、验收、决算等方面获得特殊照顾帮助,向时任潢川县扶贫办工程师刘某行贿4次,共计1.8万元。
2014年8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查案过程中发现王斌涉嫌行贿的线索。2014年8月27日,法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犯罪对王斌立案侦查。8月31日,在对王斌的第一次讯问中,王斌向侦查人员交代了多次向县扶贫办主任高中亮行贿共计12万元的犯罪事实。
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王斌陆续向侦查人员交代了他7次向县扶贫办原主任柳贤斌(另案处理)行贿15万元的犯罪事实,向县扶贫办副主任张某行贿1.9万元的犯罪事实,以及向潢川县扶贫办单位行贿87.6万元的事实。
据王斌供述,他与柳贤斌在2004年春季认识,当时柳贤斌是县扶贫办主任,他是村主任。后来,柳贤斌帮助王斌承揽了7个工程,每个工程他都要给柳贤斌送一次钱,7次共计15万元。
2002年5月至2010年4月,柳贤斌任潢川县政府办副主任兼县扶贫办主任,2010年4月至案发任县扶贫办主任科员,他的继任者就是1966年出生的高中亮。
2005年至2010年,王斌为了承接工程及在施工中获得帮助,按照柳贤斌的要求,给予县扶贫办财物共计63.6181万元。2010年至2011年,出于上述目的,王斌按照高中亮的要求,给予县扶贫办现金共计24万元。
2010年以来,在高中亮任职期间,潢川县扶贫办先后收受项目承揽人王某、陈某以及华英公司、昌喜种植合作社、大丰收公司等人的财物共计160.4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因涉嫌行贿犯罪,付某于2014年8月12日被信阳市平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6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就付某涉嫌行贿一案,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4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4年8月27日,王斌向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4年9月3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就王斌行贿、对单位行贿犯罪一案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5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4年9月12日,高中亮涉嫌犯罪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高中亮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潢川县扶贫办犯单位受贿罪一案,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高中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高中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9.3万元,其中个人贪污3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单位潢川县扶贫办在农开项目实施中非法收受工程承建方款项208.4109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高中亮在其任主任期间作为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高中亮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2015年1月22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中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单位潢川县扶贫办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单位潢川县扶贫办单位受贿所得208.4109万元,被告人高中亮受贿、贪污违法所得款物未退赃的28.3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