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两名兰州大学生被野蛮执法,事实确凿,令群情激愤。人们关心的原因很简单:这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这背后根本性的问题是:我们希望有一个什么样的警民关系?
必须承认,现在很多人是怕警察的。这当然不正常,警察的职责是保护民众,维护公共秩序,我们应该对警察亲近,或是尊重,顶多敬畏,无论如何不应该感到害怕(除非你是违法犯罪分子)。所以,要讨论如何建立正常的警民关系,可以先从“人们为什么会怕警察”开始说起。
一个原因是权力可能被滥用。兰州的两个大学生,只是拍摄了警察执法过程,就被带到派出所把屁股打开了花,这能不令人害怕吗?要知道,警察可是一个国家主要的可以合法对国内民众使用暴力的群体,正如英国大法官丹宁所说:“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而这些年,类似事件,并不鲜见。
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在网上,诸如《当警察来敲门》之类的文章传播甚广,说明大家在这方面是有急迫需求的。但我们的教育机构、宣传机构,很少做这方面的宣讲,这是很奇怪的事情。诉诸程序是普通人面对警察时的主要保护手段,应该是常识,若连这都不知道,谈何保护自己呢?人们看国外影视剧,知道了米兰达法则,即便民众不知道,警察也应该主动提醒才是:“你有权保持沉默……”难道是担心教会了民众,警察执法就不方便了?于是民众稀里糊涂,警察忽视程序就成了现实的境况。偶尔有人较真,就会被视为“不配合”。
即便你了解程序,愿意较真,警察执法也很规范,目前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很不够。比如米兰达法则背后的沉默权,虽然法学界讨论已久,但至今未能引进中国。再比如最基本的警察执法之前需要表明身份,但是否必须出示警官证,现在仍无定论:《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必须出示证件,而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则规定如果着装规范并佩戴警察标志可以不出示警官证。但要知道,辅警没有执法权也穿警服,普通人是很难分辨的。顺便说一句,时至今日,中国对于广泛存在的辅警仍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进行规范。若要较真,现实中辅警做的很多事情,恐怕都有违法之嫌。
《人民警察法》在过去21年里,只修改过一条,很多条款规定得比较粗疏,比如第九条关于盘查的规定,只规定警察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有此权力,但对盘查程序并无详细规定。而英国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则对如何盘查有详尽的规定,盘查之前首先要告诉被盘查人自己的身份、所属警察机构,盘查目的、理由等等。规定的不详细必然导致种种争议,比如这次雷洋案,大家紧紧揪住不放的,不就是执法程序吗?但直到现在,除了带队民警之外,我们甚至连其他参与者的名字都不知道。
相比个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中国警察的权力又非常大,尤其行政处罚权更是大得惊人:处罚种类多,可以警告、罚款、吊销证照、拘留;处罚幅度大,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罚款可以从5元到数十万元,限制人身自由可以从1日到2年(劳动教养废止前可到4年);而且与警察在刑事处罚权上仅拥有侦查权和较轻刑罚的执行权不同,警察几乎拥有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还是复核者。有论者说:“警察行政权就如一辆具有强大动力而刹车系统失效的汽车驰骋在平坦而又宽广的大地上:没有红绿灯、不用刹车,也不用担心遇到路面障碍。”
综上所述,如果这样人们对警察都不害怕,那得多么迟钝才行?然而这又是很不正常的,正如医患关系一样,照理说应该是双赢,不合理的情况则落得两败俱伤。随着这几十年社会的变迁,个人权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这样一种警民关系已经完全不合时宜了。如果把抓坏人当做至高目标,就可能把所有人都当做潜在的坏人,而倒过来,人们就会把警察当做坏人。这实在是一个吊诡又令人悲哀的结果:它不仅伤害了民众,同样伤害了警察。
法学家陈兴良十多年前写过一段话,后来被一再引用,是这样说的:“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由此可见,这里存在一个警察权的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所以,我们只有找到了这个平衡点,才能不怕警察,才能有和谐的警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