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学术造假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关键要看造假的性质。
学术造假分三类:一类是学术不端,为发表论文在学校考核评价进行中、在发表论文时对实验数据进行编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第二类是编造学术成果去进行相应的课题申请,存在伪造事实并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这一类涉嫌学术欺诈,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三类是学术腐败,如用虚假发票去充账,涉嫌侵占学术资源。
对这三类行为处罚各不相同。对于学术不端,主要追究学术责任,包括取消学术头衔,进行行政问责,按情节严重程度解除聘用合同等。对于学术欺诈和学术腐败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对于学术造假还没有明确的处理调查程序,学术问题、行政问题和法律问题划分不清,导致处罚混乱且普遍偏轻。
监管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学术调查就应该由学术委员会独立启动,现在则普遍由行政部门进行调查。高校以及科研院所内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即使有再严格的法律法规程序也难以严格执行到位,甚至有的行政部门还成为学术造假的保护伞。
因此,治理学术造假的关键是打破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起真正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研究者的学术贡献进行标准化评价。学术利益共同体一天不被打破,学术造假行为就一天得不到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