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元时期政教关系的分析比较

2016-10-21 15:33李永强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摘要】根据《魏书·释老志》和《元史·释老传》中记载的佛教、道教的历史情况,从其涉及的宗教管理制度、政权与教权结合程度等来对其政教关系进行分析与比较,从而窥视出北魏、蒙元政府独特的宗教管理政策及其政策实施的时代特征及现实因素。

【关键词】政教关系;《魏书·释老志》;《元史·释老传》

一、《魏书·释老志》所体现的北魏政教关系

1、佛道两教对北魏统治有一定的阴翊王度作用

北魏自政权建立以来便敬奉佛道兩教。天兴元年(398),道武帝便下诏:“夫佛法之兴,其来远矣。济益之功,冥及存没,神踪遗轨,信可依凭。”。北魏统治者将其作为了一种精神寄托,与历代统治者所重视的“天佑”、“神佑”是相似的。云冈石窟和龙门石窟的开凿正体现了他们对神袛造像崇奉中所寻求的那种山河永固的精神寄托。而太武帝时期推崇北天师道,也是由于道教“应天之符”、应“上灵之命”。

文成帝时曾下诏:“况释迦如来功济大千,惠流尘境,等生死者叹其达观,览文义者贵其妙明,助王政之禁律,益仁智之善性,排斥群邪,开演正觉。”说明北魏统治者是认识到了佛教的这种教化作用,希望在推崇佛教的同时有阴翊王度的效果。

2、北魏政府对宗教的管理和控制

“先是,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可知北魏的中央僧官机构先称监福曹,后改称昭玄寺。《释老志》共有三处其职能的记载:(1)宣武帝永平元年(508),诏“自今已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余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之。”可知昭玄寺按照内律僧制惩戒僧人。(2)永平四年(511)夏,沙门统昙耀在处理僧祇户时,“进违成旨,退乖内法,肆意任情”,时尚书令高肇秉奏此事,建议“请付昭玄,依僧律推处”。再证昭玄寺对僧人的管理和刑法裁决。(3)神龟元年(518),王澄上奏“自今外州,若欲造寺,僧满五十已上,先令本州表列,昭玄量审,奏听乃立。”可知昭玄寺还对新建寺院具有审批权。僧官制度与君主昭令相比,是一种制度化的、稳定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北朝僧官制度的框架。

北魏还注意加强对佛教僧人的管理、对一些问题进行调整。延兴二年(472),曾令:“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对僧人的活动做了限制,通过印牒等手段加强对游僧管理,防止其自由出入民间与勾连农民起义。

3、宗教势力与政治势力结合

太武帝时,以崔浩为代表的汉族门阀和以太子拓跋晃为代表的鲜卑贵族围绕佛道宗教选择展开激烈斗争。“浩奉谦之道,尤不信佛,与帝言,数加非毁,常谓虚诞,为世费害。帝以其辩博,颇信之。”但寇谦之无意灭佛,“始谦之与浩同从车驾,苦与浩净,浩不肯,谓浩曰:‘卿今促年受戮,灭门户矣。”崔浩的举动意在打击信佛的鲜卑贵族,为其谋求政治地位。“(崔浩)自恃才略及魏主所宠任,专制朝权,尝荐冀、定、相、幽、并五州之士数十人,皆起家为郡守”。而太子拓跋晃反对灭佛也加剧了父子间的矛盾,导致其势力被剪除。佛道两教和政治势力结合与这一时期一系列的历史事件有着或大或小的联系。

二、《元史·释老传》所体现的元朝政教关系

1、以帝师制度为核心的宗教管理制度

忽必烈时始封藏传佛教萨迦派领袖八思巴为帝师,在其圆寂之后,忽必烈“赐号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开教宣文辅治大圣至德普觉真智佑国如意大宝法王、西天佛子、大元帝师。”可其地位之高。之后帝师一直被传承,“元贞元年,又更赐双龙盘纽白玉印,文曰‘大元帝师统领诸国僧尼中兴释教之印”的记载,表明帝师“统领诸国释教”。根据原南宋统治区佛教流派和地域文化的差异,元政府还设“有杨琏真加者,世祖用为江南释教总统”。

对于道教诸派,元政府予以封赐和管理。时值正一道兴盛,至元十三年(1276),忽必烈召见张宗演,“特赐玉芙蓉冠、组金无缝服,命主领江南道教,仍赐银印”确立了正一道统领道教的地位。其后,进一步巩固,“武宗即位(1307),(张与材)来觐,特授金紫光禄大夫,封留国公,锡金印。”

2、帝师制度下产生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度

在元朝宗教居于崇高地位的萨迦派在西藏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及得西域,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乃立宣政院,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而总其政于内外者,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通摄。于是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结合《元史·百官志七》,元帝师通过宣政院统领天下佛教事物和管理西藏地方。

3、将宗教与行政、司法混为一体,造成一定的社会混乱

元代蕃僧几乎游离在法律之外,其种种恶性几乎不受法律制裁,“又至大元年(1308),上都开元寺西僧强市民薪,民诉诸留守李璧。璧方询问其由,僧已率其党持白梃突入公府,隔案引璧发,捽诸地,捶扑交下,拽之以归,闭诸空室,久乃得脱,奔诉于朝,遇赦以免。二年,复有僧龚柯等十八人,与诸王合儿八剌妃忽秃赤的斤争道,拉妃堕车殴之,且有犯上等语,事闻,诏释不问。”而元代帝王也经常听帝师之言,多次大赦天下,这些大赦的记载也曾见诸于《元史》其他篇目。

三、北魏与元朝政教关系的比较

元代对宗教的管理涉及面比北魏更广。北魏宗教管理其涉及面也仅限佛教。元代中央有帝师统领天下释教,江南地区有江南释教总统,道教又封赐正一道历代天师统领江南道教,根据当时全国佛道两教的形式来进行管理。

北魏重视用制度来代替昭令管理宗教事务,而元朝对宗教管理更多的依赖统治者的主观昭令。据《释老志》记载,可知昭玄寺对宗教管理的一些方面已形成了制度。而《释老传》中,元代在各僧人、道士的册封上有称谓和印赐等级差异,但是乏稳定的制度化管理,从而造成了一些僧人屡犯恶行。

元朝政教结合的特征更为明显、程度更深。整个元代,帝师作为皇帝的上师,不同程度的干涉到了皇帝的思想活动和中央政府的一些行政和司法。帝师统领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务同时,还管辖西藏地方。一些萨迦派上层僧人还常劝元帝大赦,从而破坏社会公正和法制。而北魏中后期通过一系列僧人管理制度,限制了政教间势力的结合。

【参考文献】

[1] [唐]房玄龄, 等. 晋书卷95《艺术传》[M]. 中华书局, 1974:2487、2488.

[2] [北齐]魏 收. 魏书卷114释老志[M]. 中华书局, 1974.

[3] [宋]司马迁. 资治通鉴卷125宋纪七[M]. 岳麓书社, 1990:617.

[4] [明]宋 濂, 等. 元史卷202释老传[M]. 北京:中华书局, 1976.

【作者简介】

李永强(1990—),男,甘肃武威人,江西师范大学中国史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