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现象及其法律解决途径分析

2016-10-21 17:58杜凯彤朱笑延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刷单解决方案

杜凯彤 朱笑延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以及第三方平台的兴起,大量商家选择用“刷单”的方式来提升店铺的信誉与销量。我们根据实地调研结果,发现“刷单”现象大量存在并分析了其背后存在的原因及危害,依此提出了三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刷单;实地调研;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28-01

一、实地调研情况

我们团队去山东省菏泽市某个名副其实的“网店村”进行实地调研。该村依托电子商务平台从事服饰加工销售从业人员达上万人,加工企业达50多家,服饰加工企业及网上年销售额过亿元。目前,电子商务产业已成为大集乡的支柱产业之一。

我们通过采访得到了很多真实情况。村长说,电子商务也需要信誉经营,靠刷单生存的店是开不长的。有的店家在进行规模建设,方法就是靠刷单。他们靠刷单来提高销量、搜索量和浏览量,并且还要通过消除中评和差评来吸引消费者。店家甚至还会联系刷单团队,用到一种软件“直通车”有效规避检查,或者去找專门的网站帮助他们刷单。不管新店还是老店都是要靠刷单来维持销量,这是一个在业内所共识的事情。一些店家表示媒体报道的销售额与实际的销售额其实不一致,刷单影响了一部分。而他们也对这样的现象无能为力,为了店铺的生存以及销量,就必须要靠刷单,虽然第三方平台也在治理这件事,但是却很难管理。二、“刷单”现象的解析(一)“刷单”现象大量存在

我们了解到刷单现象的确大量存在并且越来越普遍,在向专业化、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卖家找刷单团队刷单,然后由物流公司发空包裹,进而造成销量在外观上的虚假的繁荣,此外还要提高好评,消除中评和差评,来吸引大量消费者。这就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发生货物与评价严重不符的情况。(二)“刷单”现象的危害十分严重

根据我们的实地调研与问卷调查,我们主要从刷单者和未刷单的商家两个角度的出了刷单现象危害十分严重的结论。在丁楼村走访过程中,许多商家表示用于“刷单”的支出已经成为他们运营网店的一个必要的支出,长此以往,对于商家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在不刷单就无法使网点存活的大背景下,许多店主被迫“刷单”,这一现象影响了整个网络购物的正常运营。(三)“刷单”现象存在的原因

1.网络营销模式带来的信誉销量为标准消费导向

网购过程中,顾客除了文字、图片、视频无从知道商品其他具体信息,所以网购的主力军惯常性地把对商品的内心评价转移到销量、信誉和价格上。在这种网购模式和受众消费心理的影响,使卖家费尽心思提高店铺的销量和信誉,甚至忽略了提高商品本身质量和营销手段,以期通过信誉、销量带来的巨大客源,在未来的价格战中取得优势。这种巨大的需求无疑与刷单团体不谋而合。当正当有限的购买量不能满足无限的历史销量时,诸多卖家不由自主或是身不由己地接触了刷单群体,选择了刷单。

2.刷单团体的高度隐蔽性和刷单本身的难以甄别性

刷单团体组织严密、手法多样难以精确打击,现在大多数刷单团体本身有着精密的上下级垂直负责制领导机构,这些人工作高效、组织严密、场所零散、手段多样,能不断根据购物平台规则导向和客户需求不断翻新刷单方式,并辅以人力储备和技术支持,更兼刷单本身的隐蔽性、难察觉性,使得刷单防不胜防。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在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首先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没有具体列举,又无具体惩罚措施,使得刷单团体日益猖獗而不得制止;其次对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规范市场秩序也没有规定,使得购物平台懈于管理,以至于形成利益链条难以治理的局面。在二次调研中我团队甚至发现,有些名义上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只打实体、不打网店,反而愈发使其猖獗的局面。三、解决“刷单”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以新《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并明确将其使用范围引入电子商务领域、完善其适用基准、明确法律责任,做到规制刷单有法可依、执行明确

在调研后,我们参考了刚刚修改实施的《广告法》,拟主要从广告法角度提出解决建议。第一,应完善规制刷单的核心条款第55、56条,将刷单的违法责任承担明确化、细致化、科学化。第二,规制过程中应借鉴法律经济学,重点放在成本效益上,使广告主出于成本利益考量上无法再进行刷单。特别是在处罚上,将侵权法领域的“汉德公式”引入到行政处罚中,运用法律机器摧毁其刷单的成本效益基础,才能使规制达到更好的效果。

同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将其职责不再归于灰地带,改变其行之可以不行亦可的局面。通过法律规制与平台监察两条线遏制刷单。

(二)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拟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销量税收制度

同样运用汉德公式,合理、谨慎设立税收起征点、税收比例按层次分化,使符合电商市场正常秩序与规则的网店留在市场,将扰乱现行电商市场秩序危害其长远发展的店铺剔除。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维权范围扩大到网络领域,可以参考“投诉累计机制”,使消费者与法律规制、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行政税收四条线协作并进,共同规制刷单。[参考文献]

[1]严梓丹.淘宝网刷单现象调查报告——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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