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医疗纠纷是每一个医疗机构要面临的问题,同时,由于近十年来我国各地的医疗纠纷发生率逐渐上升,使医疗纠纷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本文试从医疗纠纷的预防、医疗纠纷的调解、医疗纠纷的法律救济三个途径,结合现行制度与相关法律,来阐述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解决 法律途径 行政途径 预防方法
内容:医疗纠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调查处理难度增大,已引起医药卫生、司法系统、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处理好各种医疗纠纷,并最大限度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解决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矛盾,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自2002年9月以来,我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再加上民众法律维权意识增加,医疗纠纷案件近年来增加。其中,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多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医生态度不满意或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占很大比重,医学相对于其他专业来说是一个知识性较强的学科,对没有接受过专门教育的民众来说是一个较为神秘未知的领域,与医生沟通不顺畅,很容易造成误解,严重时会产生难以缓解和处理的医疗纠纷。
2.未告知风险或告知不到位,这个问题与第一点有相似之处,同样是因为医学的专业性,要求医生与病患或其家属对相应问题沟通及时、到位,告知其手术、用药及疾病的风险。
3.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实际情况来看,医疗事故引起纠纷所占比重并不大,多数是因为医护人员书写文件不够规范,个别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
4.意外事件或家属不良企图造成医疗纠纷,由于家属的专业医学知识有限,可能对一些情况的认知有误会,例如肺癌骨转移的患者在医院病理性骨折,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事件。也有家庭经济条件、物质上存在困难,企图通过吵闹让医院来承担医疗费等。
笔者认为,应当从预防、调解、法律途径三个方面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一)医疗纠纷的预防办法
1.由于目前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所以从医院方面应当重视医疗文件的书写规范和保管存档,以防存在问题事不能拿出相关的证据证明。
2. 强调医生对待患者的态度良好温和,生病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所以涉及到医疗问题时,患者和家属难免情绪激动,有优秀素质的医生应该是尽可能有耐心的向病患和家属解释相关问题。
3.医生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风险提示是一项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可能由于疏忽或者情况紧急被医生忽略。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每一项医疗方式都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有很大的影响,医生应当注意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防止“医生好心却因未告知风险被误会陷入被动”的情形出现。4.加强对民众的医疗知识普及,强化民众的医疗风险意识,认识到医学有其特殊性,由于医学发展水平有限,对于一些病灶的处理能力有医学水平上的限制。就医时应有一个积极平和的态度,配合医生认真治疗,最大程度地减少病痛。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及行政途径
调解分为当事人自行调解和行政部门介入调解。当事人自行调解适用于医疗纠纷分歧不大。或者情况可能缓解的情形。
行政调解在形式上属于公力救济,一般是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调解中担任主持人的角色。但是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存有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偏袒医院一方的印象和感受,容易怀疑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现实中采取此种行政途径的医疗纠纷数量一般,效果往往也不尽如人意。
现在我国多地已经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为有效解决处理医疗纠纷的新平台。此中心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多部卫生法律文件,学习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的卫生法律服务机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已经保险公司授权从事有关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医疗纠纷本身因涉及专业医学知识和多方关系就很负责,调解处理难度也很大,有了专门的调解处理机构,有相关的经验和成体系的标准,望经过更多年的发展与考验,可以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一个可靠的优质平台,为政府和人民分忧,为构建和谐社会更进一步。
(三)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1.司法诉讼
采取司法诉讼的方式使患者及其家属比较信任的一种方式,可以对相关纠纷提起诉讼。但同时这种方式需要病患及其家属预缴诉讼费,聘请律师,在经济上需要较大的负担,同时,法官一般缺乏相关专业医学知识,缺乏公正判决的知识基础,只能依靠司法鉴定和医学会的医疗鉴定进行判处,这在时间和金钱上收拾一笔较大的成本。
2.医疗纠纷仲裁
相对司法诉讼而言,医疗纠纷仲裁不是必须委托其他机构做医疗事故鉴定,节约了医患双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加上医患双方可以挑选自己信得过的仲裁员,一些担任仲裁员的医学专家比较重视自己的名声,社会信用比较高,因此仲裁结果比较容易为医患双方所接受。
但是,对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国法律法规仍缺乏相关规定。目前,许多国家把仲裁作为与诉讼制度相互补充的重要纠纷解决渠道。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属于实体法,不可能对程序性的责任追究渠道作出专门规定。但从性质上看,《侵权责任法》把医疗纠纷作为民事性质的侵权责任来规定,说明该类案件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修改《仲裁法》或者制定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条例》,明确医事仲裁的法律地位,在卫生行政部门内或者专门的仲裁机构内设立医事仲裁庭。仲裁员可以由知名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等公信度高的专业人士组成。
作者簡介:杜颖,1994年,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