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负角度看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2016-10-21 02:39靳冬冬吉晓伟
大经贸 2016年7期
关键词:减负税率营改增

靳冬冬 吉晓伟

【摘 要】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建筑业税负有何影响?本文对营改增后理论与实际税负进行比较,分析理论与实际产生差异的原因,并给出相关建议,以期更好的发挥营改增在建筑业中减负的作用。

【关键词】 营改增 税率 减负

一、营改增的定义及历史进程

营改增是指企业将应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避免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試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等8省;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变化的内容

建筑业营改增后由营业税税率3%改为增值税税率11%和增值税征收率3%。3%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理论值与实际值比较

参与此次调研的浙江省建筑企业共26家,这些企业基本能反映浙江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

1、营改增前应缴营业税及附加测算

26家企业2011年经营总收入469.29亿元,其中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应缴营业税12.77亿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亿元,合计应缴营业税及附加14.27亿元。

2、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测算

26家企业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销项税额为42.30亿元;2011年购入可抵扣的含税项目总计341.55亿元,按照进项税率分别计算进项税额总计为42.34亿元。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有11家企业,这11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24.66亿元,进项税额26.50亿元,因为销项小于进项1.84亿元,差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为零;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有15家企业,这15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17.64亿元,进项税额15.84亿元,销项税大于进项税1.80亿元,同时应缴城建税为0.1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0.09亿元,合计应缴增值税金及附加2.02亿元。

根据上述测算数据,26家企业2011年应缴营业税及附加总计为14.27亿元,平均税负为3.35%。

增值税按理论测算,本期应缴增值税及附加为2.02亿元,同时还有1.84亿元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然而,根据企业实际数据统计,2011年可抵扣进项税额总额为19.02亿元; 26家企业都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应缴增值税为23.28亿元,应缴城建税1.6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16亿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26.07亿元,平均税负为6.13%。

综上分析,营改增后,按理论测算企业税负是减轻了,据实统计测算,企业税负增加了。

四、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理论与实际差异产生原因分析

(一)进项税发票取得困难

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大部分建筑类企业无法在各项支出过程中取得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发票。如部分材料(砖、灰、砂、石、混凝土等)主要由小规模纳税人或农民提供无法提供增值税专业发票。

(二)人工劳务费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建筑施工企业人工成本占比较高,占25%-35%,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农民工和外部劳务公司,农民工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部劳务公司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亦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现有资产无法抵扣

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购买的新固定资产和新设备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可以在销项税中给予抵扣的。然而面临新政策推行的企业中绝大部分已经是设备较为齐全的“老企业”。

五、解决营改增后建筑业实际税负问题的建议

(一)规范材料采购渠道,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在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占比一般为60%。选择那些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提高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完善原来的发票管理制度。

(二)提高机械化程度,降低人工成本

建筑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可以考虑将业务分包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以增加进项税抵扣金额。此外,新购入的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企业也可通过提高机械化水平来合理降低税负率。

(三)用好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确保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在营改增新政中为企业提供了过渡期优惠政策。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企业对不同的项目可以采取不同征收方式,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方式灵活。

3、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筑服务发生的预缴税收环节,是按照总分包差额的2%预缴增值税,而此前需要按照3%来预缴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后预缴环节占用企业更少的资金,有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靳冬冬,1992-,汉族,男,陕西渭南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第二作者:吉晓伟,1992-,汉族,男,河南三门峡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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