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康德以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为前提,赋予人的行为以具有道德价值的可能性,并将责任看作人类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评价标准,即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关键词】康德;道德价值;责任
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学大厦中致力于寻找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他以理性为前提,以规律为基础,以自由为目的,他给予善良意志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并首先关注到什么样的行为能够必然的具有道德价值。在这一问题中,责任居于中心地位,康德认为,一种行为只有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
一、人的行为何以有道德价值
康德认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一方面容易按其自然本性追求自身欲望与爱好的满足,另一方面又要受到理性规律的支配,所以理性道德原则对他是一种“应该”和命令。因此,只有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即“惟有生活在双重世界、集双重性格于一身的人,才有道德问题,感性和理性的对立和统一构成了道德主体的根本特性”。正是由这一前提出发,康德才进一步引申出责任与道德价值问题。
人是作为有理性的存在,因而在人类那里,理性可以说就是主宰行为的机能,如果理性功能在活动中就是去获得幸福,那么,本能倒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更好的手段。“我们终究被赋予了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亦即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力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在康德那里,善良意志是唯一的无条件的善,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开篇提到的:“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善良意志有两个特点:它总是惟一地无条件地善的事物;它的价值远远地高于本身是善的所有其他事物。但是因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具有理性的同时必须反对违法的冲动和欲望,这样,善良意志就表现在了为了责任的行为中。所以,责任作为善良意志的体现被提了出来,从而成為衡量人类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标准。
二、行为只有是出于责任的才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认为,责任作为善良意志在人类行为评价中的体现,必然会受到人类经验的限制,掺杂着爱好与欲望。因此,他将人类的行为分为与责任相抵触的行为、合乎责任且出于直接爱好的行为、合乎责任且不出于直接爱好的行为以及出于责任的行为。康德认为,只有那些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涵义。他进而提出了责任的三大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是说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更不能是出于直接的爱好甚至是利己之心,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即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上的善,这个命题可称之为责任的动机命题。
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这是讲人在行为时必须实现自己的责任,而不要去管责任是什么,这一命题可称之为责任的形式命题,指明了道德价值的来源。
第三个命题: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这个结论可以这样认为:理性的个人在行动时纯粹为了责任而责任,而责任是以规律为基础的,这样就是因为尊重规律而行动,这个命题可称之为责任的尊重命题。
通过以上对责任三大命题的阐述可以看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期待达到的结果,也不在于由期待产生出来的任何原则,而仅仅在于是否出于责任,而责任是与规律、准则密切联系着的。它们三者的关系是这样的: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应该完全摆脱意志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意志,主观上也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够规定意志,才能使自己服从这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
三、道德原则必须完全被先天把握,道德不是盲目模仿
从上文可知,康德把责任看做是普通人的理性在自己的道德知识的范围内可以找得到的原则,他从实际生活中举出各类责任的例子,以方便人们通过责任概念而达至道德规律。尽管在经验生活中,我们已经通过例证将道德的最高原则和普通道德判断分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责任就是一个经验概念了,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已经通过对我们经验中的道德上善良行为的概括,达到了道德的最高原则。相反,康德认为在我们的经验中找不到一个完全的例子,来说明人们有意出于纯粹责任而行动,即使我们有对责任的经验,判断一个行为是合乎责任的,但这也无法表明行为本身就一定是出于责任的,因而也就无法确定无疑地判定其具有道德价值。我们所要证明的是一种对一切有理性东西都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自身所应遵循的规律,这种规律是普遍必然与绝对有效的,只能在纯粹而又实践的理性中找到自己的源泉。因而对于道德规律而言,道德上善良的例证永远不能代替道德原则,因为道德原则才是判断一个行为是道德上善良的例证的依据和基础,一个例证是否合适与值得,需要事先以道德原则为基础。我们无法从经验的角度去寻找道德价值的确定无疑的基础,但我们相信道德行为的规律是先天的,必然的,存在于通过先天根据而规定着意志的、理性的观念之中。而且,“模仿并不出现于道德之中,例证只能起鼓舞作用,也就是把规律所规定的东西变成可行的,无可怀疑的”。因而,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行为真正所应依据与遵循的是那些我们所看不到的出于纯粹理性的先天道德准则与道德规律,而不是那些具体的经验的行为。责任也就仅仅通过理性途径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也正因为规律的普遍性,使得责任具有绝对的纯洁性,从而对一切有理性东西都普遍有效,进而成为一切道德价值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 [德]伊曼努尔·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 靳凤林.道德法则的守护神—伊曼努尔·康德[M].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严志伟(1989- ),男,江西赣州人,硕士,中共赣州市委党校马基础理论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