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回放
杨某和越某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路,两家系上下楼邻居关系,杨某住在一层,越某住在二层。杨某房屋原为开敞式阳台,2009年采用塑钢窗对该房屋阳台进行封闭。越某房屋阳台原同为开敞式,1995年将阳台用铁窗封闭,2003年将阳台地面垫高并铺设地砖,2013年将铁窗替换为塑钢窗并重新铺贴栏板瓷砖。杨某房屋阳台于2013年起(越某更换窗户前)发生渗漏,杨某提出请相关专业人员将越某家阳台漏水的地方进行修理,越某却表示漏水的地方不用修,装上塑钢窗后下雨关上窗户保证阳台没水,杨某没办法也只好同意了。不料,到2013年7月下旬多雨季节,阳台漏水现象愈发严重,杨某多次找越某,让其抓紧时间维修处理阳台漏水的问题,越某却因各种原因未进行维修,后越某提出向杨某借维修费用,杨某未应允并将越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越某立即对自家阳台漏水进行维修,排除对其生活的严重妨碍和影响;2、要求越某赔偿其因阳台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6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越某负担。
司法鉴定
庭审中,越某表示杨某家中漏水是杨某私自改造阳台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故拒绝赔偿杨某提出的费用。
为查明原因,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家阳台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对杨某和越某房屋进行了勘验,现场可见杨某家中阳台外墙及顶板采用塑钢窗封闭(图1),阳台室内顶板局部抹灰层脱落,顶板(包括抹灰层脱落处)均处于干燥状态。经红外热像仪检测,抹灰层脱落处顶板温度与周边顶板温度无明显温差。封闭后的阳台顶板上部架立了钢板雨罩(图2)。钢板顶部已做防水处理,防水自钢板雨罩根部上翻至楼上阳台外墙面。越某家中阳台采用塑钢窗封闭,阳台地面与室内地面齐平,阳台地面无排水措施。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对越某家的阳台进行淋水试验,淋水40分钟后杨某家的阳台顶板未发生渗漏现象。后又将楼上阳台门、楼下客厅门及阳台窗加贴封条封闭,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次日对杨某房屋客厅门、阳台窗封条拆封,其阳台顶板抹灰层脱落处潮湿,采用红外热像仪检测可见潮湿部位温度低于周边顶板温度,但现场未见滴水现象。
拆除越某房屋阳台门封条,可见阳台地面与墙体间防水材料存在开裂现象(图3)。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杨某房屋阳台顶板渗漏现象由越某房屋阳台的防水存缺陷导致。
法院判决
法院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对杨某房屋内因渗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了鉴定,认定评估价格为3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杨某房屋阳台进行修复,修复后应保证楼上阳台在使用中无明水。
二、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杨某因渗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供稿 鲁巧稚)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2016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