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
财政部发布4项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最近,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4项具体准则主要对政府会计主体在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方面相关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范。与政府会计主体现行制度相比,4项具体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政府会计主体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并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同时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正式发布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基本指引》涵盖目标、原则、要素等方面,并以要素为主线,形成《基本指引》主要内容,共六章29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基本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会计目标、原则、要素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总则中提出的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这四个管理会计要素进行了具体展开。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基本指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27号),就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实际交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8号),就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在适用主体和报表编制人、适用范围、会计主体假设以及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四大方面均有所修改。主要讨论的问题也包括了关于适用范围、计量属性、会计处理及其他四个部分。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于财产和债务类科目设置沿用了原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并增加了“应付共益债务”和“应付破产费用”两个科目;对清算损益类科目则做了增删;删除了原规定的清算财产表,并将相关内容以附注形式披露;规定了破产现金流量表等。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准则适用性指导
最近,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适用性和前言修订稿,对公共部门实体的沟通类型进行指导。截至目前,准则指导包括政府企业定义(GBE)和关于政府企业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声明。指导发布以下事项:一是提供准则对公共部门主体的特殊方案;二是用“政府企业”取代“商业公共部门主体”;三是删除财务报告示例中政府企业的定义;四是修改现有声明的范围,将不适用的段落删除。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法》出台
最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全面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宗旨,对资产评估行业涉及到的各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规范。《资产评估法》多处条款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区分了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放开了评估专业人员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与此同时,《资产评估法》也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等专业规则进行了规定,从专业角度进一步加强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科学管理,体现出了优化服务这一改革主旋律。
税收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通知》明确,再保险服务方面,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外,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完善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对“营改增”试点期间的有关金融业政策进行完善,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公告》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公告》自2016年7月7日起施行。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关事项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根据《公告》,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部控制
财政部规范政府采购内控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指导意见》强调,要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财政部要求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最近,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于2016年9月底前,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各单位可参考各个评价指标的评价要点、详细含义及操作办法对该指标是否达到要求进行评价,并计算得分。《通知》强调,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后续整改情况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关注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通知,就《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其中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征求意见稿》提出,每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等情况确定,不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