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支持,叫“不干预”

2016-10-21 06:41贺雨辰
中国生态文明 2016年3期
关键词:泰兴泰兴市环保部门

□ 贺雨辰

有一种支持,叫“不干预”

□ 贺雨辰

“不干预”不是地方党委、政府对环保执法监管不管不问,而是不给环保执法设限制、置障碍、不以保就业、保稳定、保发展、服从大局为借口打招呼“护短”,而是千方百计为环保执法监管创造有利的软、硬件条件。

前不久,环保部发文要求全国各地环保部门学习泰兴市环保局执法经验。江苏泰兴市环保局执法经验的核心是一个“严”字,即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面从严执法,法律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对大企业与小企业一样严,对招商引资“请”来的企业与土生土长的企业一样严,对有污染物排放的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产业企业一样严,对有“关系”有“背景”的企业与普通老百姓办的企业一样严。在与泰兴市环保局局长等一班人探讨何以能够真正让环保法律法规长出牙齿、创造以“严”字为核心的泰兴经验时,他们说,除了环保局一班人对环保法律的坚守之外,得益于一个“不干预”的、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泰兴市环保局之所以有一个不受干预的外部执法环境,缘于泰兴市委主要领导的示范效应。市委书记孙耀灿(曾担任泰州市环保局长)走马上任后确立“生态立市”战略,调研的第一个部门是环保局,之后又三次调研,帮助环保局排除外界对执法的干扰。在许多地方,环保组织进行公益诉讼时遭遇地方保护障碍的情况屡见不鲜。环境公益诉讼之难,主要原因之一便是行政干预。许多人都听说过泰州“12.19”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但可能不清楚此案所涉的6家企业全在泰兴境内。这起被众多媒体称为“环境公益诉讼里程碑”的案子,之所以能够诞生在泰州,就得益于泰州和泰兴两级市委、市政府的“不干预”。这起案件起诉前,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泰兴市环保局向市委、市政府作了汇报,与被告企业所在的泰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沟通。从开发区到市级党政领导一致的“不干预”,增强了环保联合会起诉的信心,打消了法院立案审理的顾虑,这才使案子顺利进入了司法程序。在案件审理阶段,当地党政领导一次也没有“找过”环保联合会和审理机关。

与“不干预”相伴的,是党委、政府对环保执法的真支持,从人力、财力、政策等方面向环保部门的倾斜,作环保执法的坚强后盾。

其一是支持人才队伍建设。针对环保局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在市级机关部门编制压减的情况下,市政府2014年为环保局增加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编制10人。为适应执法智能化、现代化的要求,支持环保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每年招收1至2名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并在全省率先实行公务员聘任制。

其二是支持投入大笔经费改善执法条件。建立采用现代通讯、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构建对水、土、气快速有效检测监测的智能化技术体系,实现环境执法信息现场动态采集、相关标准和记录查询、执法指挥等综合应用的现代化。智能化的“互联网+”,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泰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项目由116项增加到目前的215项,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位于全省县级市第一名。经济开发区投资约1200万元建成大气预警系统,实时预警监控园区企业废气排放。

其三是支持建立环保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市委市政府总体布局、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环境执法司法有力衔接、社会各界广泛联动”的环境执法体系。工商、税务、安监、城管、水务、供电、金融机构等部门承担各自的环保监管责任,对主观故意环境违法或屡查屡犯、拒不改正的企业综合运用断水、断电、停贷、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共同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环保局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成立环保联动执法室,重大案件联合行动、联合查处,实现案件线索发现、取证、移送、批捕、起诉、审理的无缝对接。

可以说,正是泰兴市委、市政府的“不干预”与真支持,才使得环保法律法规在泰兴成为“狼牙棒”和“撒手锏”,才得以诞生泰兴环保局的执法经验。可见,“不干预”不是党委、政府对环保执法监管不管不问,而是不给环保执法设限制、置障碍、不以保就业、保稳定、保发展、服从大局为借口打招呼“护短”,而是千方百计为环保执法监管创造有利的软、硬件条件。由此,环保人才能无后顾之忧地向污染宣战,面对环境违法零容忍,放开手脚出重拳、严查处。

400多年前,明代政治家张居正在《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中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400年后的今天,仍然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和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两次引用张居正的这段话。

法律的威严和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让环保法律法规坚实落地,才能成为令污染者真正头疼的紧箍咒,才能成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利器。新环保法施行后,但执法不严的状况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导致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有很多,但毋庸讳言,其中一条就是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当干预,尤其是来自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的不当干预。有的发布文件限制环保检查;有的要求环保部门去企业检查前先报批;有的对环保、公安以及司法部门施加压力,导致相关部门在办理环境案件中缩手缩脚,该处罚的不处罚、该移送的不移送。尤其是对解决了大量人员就业、承担了一定社会功能、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利税大户,以及领导引进的有“背景”的企业和项目,更是照顾有加。这些做法导致环保部门查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时难免瞻前顾后,而执法无力,就无法树立环保法律权威,又在客观上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这就不难解释有的环保局长对本行政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无法查处,转而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的无奈现象了。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消极“吸取教训”,自己投鼠忌器,以为某企业是领导招商引进来的、是领导的亲戚朋友开办的,是当地纳税大户,老板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头有人,不敢碰、不敢查。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遇到问题绕道走。不得不查时,处罚上搞双重标准,象征性地有个交待。

构建不受干预的环保执法外部环境,除了在体制上推进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外,笔者认为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废除“土政策”。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是要严格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干扰执法的责任。要按照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和插手生态环境司法案件处理的情形严格追究责任。

三是要借鉴防止干预司法的做法,构筑起抵御干扰环境执法监管的制度“防火墙”和“隔离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一整套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包括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制度,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制度,以及规范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其后,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最高检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环保执法监管方面,也应借鉴这一做法,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制度,营造一种不以领导开明而作为前提的、不受干预的环保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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