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雪
摘 要: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时代发展的结果。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产物,不仅适应农村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并且有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为其产生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基础。当前我国的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对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提高农民民主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加强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村民自治实效性。
关键词:村民自治;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干部队伍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8-0062-02
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与农村社会联系的重要桥梁。村民自治制度对推动农村政治民主发展、完善我国农村民主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从探索、发展到逐步壮大取得了一些喜人的成绩,但在实践的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村民自治还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有的是老问题,有的是新问题,有的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有一些农村特有的矛盾和问题,现对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稍作阐释。
(一)村民自治形式大于内容
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形式大于内容的情况。如在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村委会选举不按法定程序办事、进行违法操作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然而有的地方却出现了选举不让村委会主持的现象,有的地方则是村选举委员会由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指定:有的是村支部提名、报乡镇同意后直接张榜;有的是村支部提名、由选民签字后公布,结果由此引起群众大规模上访。①
在某地,当村民选出村主任后,乡政府竟然以不是党员为名不让其上任[1]。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此外,村务公开方面有一定的虚假性,形式主义严重。村务公开的影响面不大,有半年公布一次的,也有几年公布一次的,或者只是公开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而内容却严重脱离实际等等;公开程序欠妥,内容不真实、不全面,不考虑群众的反馈意见,完全失去了村务公开的真正意义和目的,同时也极大挫伤了村民关注村中事务的积极性,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
(二)村民自治中“不平衡”问题突出
村民自治中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和民主不平衡。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村民自治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均衡,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县市区之间、乡镇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在部分省内,有的县(市)、乡(镇)、村成为村民自治的典型示范,有的县(市)、乡(镇)、村的村民自治水平却很落后。
在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中,我们不难看到,村民自治的现实状况中存在著“四个民主”不平衡的问题。在“民主选举”方面,“一法两办法”的有关规定基本得到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三个方面也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村务决策和管理上,仍存在不民主、不规范和违法乱纪现象,有较大的漏洞,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广大村民应有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据国家信访局统计,1998年12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收到的反映乡村干部违法乱纪的11 435件来信中,绝大部分反映的是村级财务不公开、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不民主、农民群众不知情、村干部贪污和挥霍公款、乡村干部违法行政等。②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解决,那么村民自治的持久发展就无从谈起。“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方面不可偏废,必须让四者相互配套,协调发展,这才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农民外出打工逐渐增多
现在许多农村的农民,为了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都选择外出打工,并且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这种流动的不确定性使得他们与家乡的联系变得不畅通,对村里的公共生活信息不是很了解,也就很难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
有的村民即使知道选举,但因为回家的成本太高,大多数人选择委托选举,而委托选举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真实反映其选举的意愿,又或者有的人就直接放弃了选举。这种人员流动的不确定性,深深地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削弱了村民和村委会的自治功能。有一个乡进行了统计,从1994年到现在的二十多年间,每年毕业的高中生三百多人,除10%的大中专升学率外,其余几乎全部外出打工,留在乡里的仅有五十多人;而据某村小学统计,每年初中毕业生100人,除五六个上高中学习外,其余全部外出打工[2]。这不仅导致选民质量下降,也导致候选人的质量下降,村级组织后备人才空缺,村委会成员的选择面越来越窄,无形中加大了村委会履行自治功能的难度,对村民自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四)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程度与村民自治开展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农民更多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要想真正调动起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就必须使村民自治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挂钩。而农村集体经济恰恰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不仅能够吸引农民对经济利益的关注,也能引起农民的政治参与。
有了集体经济,村委会才能充分发挥各项功能,通过履行职能,为农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从而获得农民的认同和支持,树立村委会的权威,增强农民对村委会干部的信任。事实证明,集体经济雄厚的村庄,农民关注和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普遍较高,而集体经济发展薄弱的村,农民对村民自治的兴趣则不大,这正是部分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状况。
二、加强村民自治的主要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
村民自治要想深入地发展下去,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如同前文所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方,农民的民主素养就高一些,政治参与意识也比较强一些,村民自治工作就发展得好一些。那么,如何发展农村经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大大地提高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农村的耕地资源有限,生产方式也主要是以手工劳动为主,农民的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加上缺乏科技方面的指导,使得一些地方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的并不是很理想,农民为了生存,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很多都外出打工,大大限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恩格斯认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3]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村民自治要求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配置,时代的迅速发展,要求我们要把农民土地集中起来,搞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程度,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提高农民民主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
村民自治工作的运行离不开农民这个主体,农民民主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发展的程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民自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村民自治的推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实践的操作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一些事项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比如不依法选举、恶意破坏选举活动、不坚持选举的原则,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惩罚?并没有明确规定;村党支部法律地位不清晰等等,这些问题使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信心倍减。
为了使村民自治工作更加顺利深入开展,必须要不断完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提高农民的民主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农民积极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来,在具体的民主活动中,真正提高农民的民主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
(三)加强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村民自治的運行发展,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干部。因此,加强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十分必要。
培训工作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千万不能搞形式主义。培训对象主要有选举的骨干、政府的工作人员、各村组织选举工作的人员,包括登记员、唱票、计票、监票员等,同时要把乡镇干部和“两委”干部作为培训的重点对象。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知识,民主与法制的知识、市场经济和领导管理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干部在村民自治工作方面的认识,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执法的水平,增强班子成员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村民自治实效性
村民自治必须接受监督,没有了监督,权力就会失去制约,就可能会出现以权谋私,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现象。村民自治不能游离在政治体系之外,必须接受监督。
为了保证村民自治的实效性,必须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首先我们应当做到村务公开,确保村务公开的真实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尽可能做到专题公开。其次加大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村级民主制度是否健全及其实际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乡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等等。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上而下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村民自治的实效性,推动村民自治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友田.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研究[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64.
[3]恩格斯.反杜林论[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