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方案发布

2016-10-20 00:54
商业会计 2016年11期
关键词:基数过渡期增值税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方案》明确,(1)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2)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3)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4)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5)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6)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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