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深层链接的著作权性质

2016-10-19 00:00高倩
商情 2016年43期

【摘要】深层链接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兴起而踏上互联网的舞台,链接侵权问题亦接踵而至,关于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属性认定众说纷纭。本文旨在探讨深度链接技术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其是否为网络传播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侵权责任予以认定,使著作权人、传播者及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均衡。

【关键词】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

全球化背景下,网络技术迅猛发展,走向寻常百姓家。在数字技术支持及大众需求的碰撞下,各种传播方式在网络环境中纷至沓来,链接技术脱颖而出。用户在设链者的网站中点击链接时,计算机自动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进入具体的指定内容,在此页不显示被链网站的网址,使用户误认为自己仍然在设链网站,并将其内容当做设链网站所有。

在此基础上,深层链接技术为信息的查找和传播提供了便利,促进网络间的互联互通。然而,网络链接在给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著作权纠纷。

一、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为传播行为

深层链接由网络用户将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公共平台,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深层链接将信息上传至第三方网站,有需求者在第三方网站看到深层链接后直接点击,便可获得其所需要的信息资源,并且用户在获得资源的过程中,绕过权利人的主页,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但是在此过程中,网络用户已经获取了自己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设链者或者网络用户上传的深层链接,在网络上使用公开,只要用户浏览此设链网页,即有可能获得信息,因此,此种行为是向不特定的人进行传送和传播,使有需求的网络用户能够成功获取其想要的资料信息。

二、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深层链接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需视情况而定。若设链网站在自己的网页中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设链网站向虽是在网站上放置链接,给予公众引导,但是用户点击链接即可获取资源,为公众间接提供作品,网络用户在其方便的时间和任意一台服务器上皆可获得。另外,网络用户在点击链接时,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上,显示网址仍是设链者的网址,这无疑“偷换”了被链网页的内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被链者预设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从而影响被链网站的传播,甚至足以造成上网者误认为被链接的网页内容是设链者所有,可能导致被链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

若设链网站只是通过链接引导网络用户进入被链网站,仅是为用户提供定位服务,而非向用户提供作品。这种方式实现了互利共赢,方便用户的资料搜寻,为其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利于被链网站的信息传播,并未损害被链网站的利益。符合搜索、链接服务的“避风港”原则,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构成侵权。

三、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

实践中,对于判断深层链接是否侵权,采用何种标准,存在两种观点,即“用户感知标准”和“服务器标准”。按照“用户感知标准”,若用户感知到是设立深层链接的网站提供的作品,则其已经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若按“服务器标准”,只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文件上传至网络服务器的行为人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设立链接的网站只有在知其所链接的对象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时才应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如果链接的对象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则深层链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目前多数国家认同“服务器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亦坚持采用“服务器标准”。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直接以“用户感知”为标准,甚至是仅以被告网站提供深层链接为由,直接认定被告实施了“网络传播行为”和构成直接侵权的作法。例如,在“广东梦通文化公司诉北京衡准科技公司案”中,原告权利人起诉被告网站未经许可在线播放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贞观长歌》。被告则以自己提供的服务仅为视频搜索,被链接的视频来自第三方网站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直接判定被告网站构成直接侵权。在此情况下,法院未做充分调查判定被告直接侵权的做法是欠妥的。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服务器标准”。“服务器标准”是相对客观妥当的一种判断标准,并且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同。行为人擅自将未经权利人同意的链接作品上传至服务器,而设立链接的网站只是给用户提供一个交流分享的平台。当然,网站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若设立链接的网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链接作品侵权,仍不对其整顿、删除,网站构成间接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用户感知标准”太过于绝对,对网络用户提供者的要求相对苛刻,并且以用户是否能感知到被链接作品源自该网站,而不会注意到第三方网站,此种观点依赖于用户的主观感知,用主观感知作为判断直接侵权的依据是不严谨的。“向新公众传播”的标准以权利人在进行初始传播时是否对作品的接触进行限制为前提,网络是无分层的开放式平台,任何人皆可通过计算机搜寻想要了解的信息资料,并且有用户间的共享平台,数字技术的发展无疑使权利人对作品接触的限制日趋艰难,如果权利人无法对新的作品进行接触限制,则深层链接不构成侵权。据此,将会产生大量的网络服务网站设置深层链接来获取利益,危及权利人的著作权。综上所述,采用“服务器标准”作为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标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能更好的保障著作权中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迁.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J].东方法学,2009.4

[2]薛红.因特网上的著作权及有关权保护[G].知识产权论丛: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马晓.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1,(1):1014

[4]胡宏,刘亚昌.网络链接中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探讨[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作者简介:

高倩(1991-),女,安徽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