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凤兰(化名)家住大连市西岗区,85岁,瘫痪在床10余年,生活不能自理,但意识清楚。为了让母亲安度晚年,2006年1月,王凤兰的儿子张大军雇黑龙江伊春市农民明素芹照顾老人起居。双方口头约定:明素芹周末不休息,包吃住,其劳务费为王凤兰的退休工资800元外加劳务报酬400元,共1200元。
在明素芹的精心照顾下,王凤兰起居正常,张大军对明素芹也比较满意。但自2014年3月起,张大军不再向明素芹给付400元劳务费,并于2015年3月将明素芹解雇。
2015年5月,明素芹将王凤兰和张大军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给付自2014年3月到2015年2月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4800元。
明素芹认为,张大军雇佣她照顾老人,承诺给付劳务报酬400元,就应当由他来支付。张大军认为,母亲工资一直由明素芹来支配,他每月还给母亲部分赡养费,有时该费用由明素芹代收,用于王凤兰的日常生活支出,这已经包含了之前承诺的400元劳务费,因此这部分费用不应由自己支付。
【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张大军每月给母亲的赡养费由明素芹代收,这部分费用并非明素芹的劳务报酬。劳务雇佣的雇主,应按约定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动报酬。张大军虽有义务赡养母亲,但并非明素芹的雇主,张大军与明素芹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明素芹的劳务费应当由其雇主王凤兰给付。
2015年8月3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凤兰应给付明素芹劳动报酬4800元。
(据《工人日报》/刘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