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银行的破坏性创新及其对传统银行的挑战

2016-10-17 01:08任静朱方明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3期
关键词:网商破坏性银行

任静 朱方明

互联网银行的破坏性创新及其对传统银行的挑战

任静朱方明

内容提要:互联网银行,指没有物理网点和柜员机、仅以网络作为交易媒介的纯网络银行。它具备技术不连续与市场不连续的特征,是一种破坏性创新。互联网银行之所以将最终发展为一种颠覆性力量,在于它对传统金融的进攻是从低端开始的,具备很强的隐蔽性和拓展性。而传统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银行低端进攻的防御,却可能因路径依赖、需求约束、利润增长与成长需求错配而失败。正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低端进攻,要认识到这种进攻是一种创造性破坏,警惕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创新监管机制,做好金融竞争格局的再平衡。

互联网银行破坏性创新低端进攻

一、引言

2015年可说是中国互联网银行发展元年。2015年1月在李克强总理的见证下,中国第一家真正的互联网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简称微众银行)开业。紧随其后,2015年6月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作为第一股东的浙江网商银行(简称网商银行)开业。互联网银行开启了中国金融业的新篇章。

尽管互联网银行在中国刚刚兴起,但在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肯尼亚等国家早有先驱。美国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形成两种模式:一是发展全面金融服务的。如世界上第一家纯互联网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ies First Network Bank,简称SFNB)、印第安纳州第一互联网银行(First Internet Bank of Indiana);二是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的。如康普银行(Compu Bank)、荷兰国际集团美国直销银行(ING direct USA)、美国互联网银行(Bank of Internet USA,BOFI)(陈一稀,2014)。除美国先驱外,以云计算增进核心竞争力的德国FIDOR银行、以客户为首要驱动因素的英国Fist Direct银行、通过移动支付创造辉煌的肯尼亚M-PESA银行的发展也颇有特色(克里斯·斯金纳,2015)。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为我国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但从国外经验看,迄今互联网银行尚未能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重大威胁。一是因资产规模小,二是受发展阶段所限。中国互联网银行起步虽晚,但背靠大树,互联网基因显著,微众银行的最大股东是腾讯公司,而网商银行则留有深刻的阿里烙印。展望未来,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会对金融竞争格局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人们认识不一:有“补充说”,认为互联网银行是对传统金融的补充;有“竞合说”,认为互联网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是竞争合作关系(《2015年中国互联网银行发展报告》,2015;邱峰,2015;张爱军,2015);亦有“颠覆说”,认为互联网银行会对传统金融竞争格局产生颠覆性影响(张力军,2014;谢平,2014)。为寻求正确答案,可从破坏性创新视角进行分析。

二、互联网银行是一种破坏性创新

破坏性创新与不连续创新、根本性创新、突破性创新等概念,词义有重叠。破坏性创新最早由著名创新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提出,他认为,破坏性创新需要企业家把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构造一种的新的生产函数。在这个过程中,将破坏旧的经济结构,建立新的经济结构。1997年,美国哈佛商学院的克莱顿·克里斯坦森教授在《创新者的窘境》一书中把这一理论发扬光大,并明确提出判断破坏性创新的两种标准:是否出现技术不连续、是否出现市场不连续。

技术不连续,指基础研究取得重大突破,技术不再沿着原有路径演进,发生了跳跃(不连续);市场不连续,则指原有的主导产品与市场标准不再生效(不连续),被新的市场主导设计和行业标准取代。技术不连续与市场不连续,正是创新“破坏性”的来源。

从技术看,互联网的出现,颠覆了现实世界,技术系统与社会系统交互作用,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这种全新技术,前所未有,技术不连续性显而易见。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孕育出崭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银行,业态之新,甚至需要监管部门重新制定监管规则。尤其在中国,互联网银行的互联网基因显著,是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基础进行征信和放贷,与传统商业银行征信模型截然不同,出现了技术上的跳跃。传统商业银行虽然也致力于发展网上银行,并号称使用大数据,但网上银行是由网站单方面提供信息内容并采集数据,而互联网银行则是采用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网络数据——用户基于情景制造的数据,这才是真正的大数据。

从第二个标准——市场不连续看,新的金融业态也演化出新的主导设计与市场标准。若原有的金融服务应用于新的市场,而不是传统主流市场,市场就出现跳跃。传统商业银行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大型优质企业,即市场中的“头部客户”——“二八效应”中带来80%利润的那20%的客户。而互联网银行则把金融服务转向了长期未被覆盖的小微企业,即市场中的“长尾客户”。新的市场规则是以长尾理论(克里斯安·安德森,2006)与利基文化为基础的。单个小微企业给银行带来的利润薄,且风险大,但无数小微企业集合在一起带给银行的利润会形成新的“百分之八十”,且风险分散。在信息科学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出现之前,银行难以大批量、规模化地有效调查小微企业的信息与数据,所以致力于发展关系型业务,提供复杂的金融产品给主流用户。但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银行除了从公安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收集征信数据,还可以从电商平台、社交网络、游戏网络等获取结构化交易数据与非结构文本数据——这使批量获取个人与小微企业的数据成为可能。因此,定位普惠金融,提供简单、快捷的金融产品,发展交易型业务,成为银行业新的主导设计,为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树立了市场标准。

有人提出,互联网银行只是渠道创新,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与功能。但破坏性创新研究中,诸多经典案例表明,哪怕只是性能的重新组合,只要能以全新方式满足“非消费”(克莱顿·克里斯藤森,2004)——某种从未被好好满足的需求,创新产品或服务也会具备不连续性,对旧产品、旧服务产生破坏性冲击。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银行金融专业能力弱,提供的金融产品较单一,甚至有一定的网络安全风险,但其满足了消费者一种从未被好好满足的需要——便捷获取金融服务的需要。比如,无论是微众银行还是网商银行,发放的贷款都是信用贷款,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间,使潜在信用合格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快速获取了亟需的金融服务。牺牲功能的齐备,对性能组合的内部结构重新布局,把从未被很好满足的某种需求置于性能完善的首位,这是破坏新创新的重要表征。

从定义与特征判断,互联网银行确实是破坏性创新,理应对旧有的金融格局产生巨大冲击。

三、互联网银行发展的路径特征

互联网银行将最终发展为一种颠覆性力量,还在于它对传统金融的进攻是从低端开始的,具备很强的隐蔽性和拓展性,这使其破坏性创新的本质未能被主要对手及时、充分地辨识,为其拓展市场空间赢得了时间。

1.隐蔽性

克里斯坦森·克莱顿的《创新者的困境》、詹姆斯·阿特拜克的《把握创新》、理查德·福斯特的《创新:进攻者的优势》与《创造性破坏》,都令人信服地描述了原有的行业领先者是如何猝不及防就被破坏性创新的浪潮吞没。这是温水煮青蛙般的过程,危险似乎很弱,却一点点增加,直至无药可救。为何无法及时察觉?因为破坏性技术有以下特点:①更简单、价格更便宜,而且性能更低;②利润率通常更低;③能带来最大利润的客户通常不会使用,也不接受;④首先应用的市场是不重要的或新兴的市场。这四大特点使得破坏性技术的发展不易受到主流厂商的强烈关注,进攻悄然从低端发起。

一个经典案例。当3.5英寸磁盘开始被应用于个人电脑,5.25英寸磁盘的生产商不会觉得有很大威胁,刚兴起的个人电脑市场太小,产品利润率低,他们的主流用户是大型计算机制造商。起初,小尺码磁盘的制造商处于价值链低端,“小体积+小容量”让他们无法满足主流市场的需要,只能暂时在一个利基市场(niche market)求生存。但很快,随着个人电脑市场的蓬勃发展,小磁盘制造商的客户迅速增加,利润不断增加。这为技术改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小磁盘容量很快得以提升。小体积+大容量,使低端进攻成为可能,小磁盘制造商也开始为价值链上游的大型计算机制造商提供产品,最终,把原有的5.25英寸的磁盘商全部赶出了市场。纵观历史,除磁盘驱动器行业,在挖掘机、钢铁和零售等行业,相似的故事不断发生,破坏性创新从低端发起进攻、直至完全改变行业竞争格局。

相同的故事,正发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浙江网商银行的成立,引起广泛关注,但普遍认为不会对现有银行业格局造成重大影响。真的如此吗?浙江网商银行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与中国四大行的千亿级注册资本、股份制银行的百亿级注册资本相差甚远。尽管如此,网商银行并不缺钱,实力雄厚的大股东可随时增资,同业合作也保障了网商银行的资金来源。何况,网商银行的经营范围本身就含有存款业务,只是碍于技术和时机,尚未开展而已。为获取政策支持与规避竞争,网商银行定位发展普惠金融,“小存小贷”,聚焦服务小微企业,设定5年服务1000万家企业的发展目标。“网商银行永远不会去碰那20%的高价值客户群”(俞胜法语),不做500万以上的贷款业务。网商银行宣称客户目标是“长尾客户”,这些客户不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主流客户,发展此类客户不会引起主要银行机构的强烈戒心与猛烈反击。但,大企业都是从小企业发展起来的。这些小微企业有千万家,若获得足够资金支持,哪怕是以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的比例活下来,成长为大企业,亦将成为浙江网商银行的稳定客源与利润源泉。且,浙江网商银行不会只服务于小微企业,在累积了客户服务经验、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后,它自然会向价值链的上游发展,向主流市场发起进攻。

同样的低端进攻,也可能由微众银行发起。微众银行注册资本30亿元,宣称目标客户是低净值的客户,但当发展了占客户总数80%的长尾客户之后,积累了足够的资金实力和用户口碑,它难道不会向高净值客户或者企业客户伸出橄榄枝吗?

2.拓展性

互联网银行从价值链低端向上游拓展的动力,源于大数据。互联网核心创新就是大数据,但互联网并不天然等于大数据。大数据是随着Web2.0、UGC网络的兴起,发展形成的。典型UGC网络包含社交网络、咨询共享网络等,阿里巴巴的电商网络是其中一种类型,提供的数据是结构化的交易型数据,而腾讯的社交网络与游戏网络则是另一种类型,提供的数据是结构化的文本型数据。互联网银行可以围绕UGC网络提供的大数据进行征信,逻辑是“场景-导流-大数据-征信并授信”,即:围绕客户需求,创设应用场景,鼓励用户在自身平台上踊跃互动;将数据转换成能够用于征信的有用信息;多渠道收集数据的来源,使大数据尽量“大”;梳理征信信息,建立授信模型,海量、快速地进行授信、放贷(《2015年中国互联网银行发展报告》,2015)。

微众银行依托QQ与微信创设的社交情景、游戏情景与生活情景,累积了大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资源;此外,还充分利用多渠道收集数据信息,建立了公安数据模型、央行征信数据模型、手Q社交模型、微信社交模型、财付通支付数据模型和资金饥渴度模型(晨灿,2015),并根据这六大模型的综合测算决定信贷额度与相应利率。网商银行则通过阿里电商平台设计的交易情景,收集了千万家小微企业的经营数据与数亿个人消费者的交易数据,这些交易型数据,相较文本数据,更易转换为有效的征信信息。加之众多合作公共机构与合作伙伴提供的数据,网商银行可从用户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构建水文数据库,为借贷者评分、授信。由于网商银行的交易型大数据比微众银行的文本型大数据更易被征信系统直接采用,网商银行的大数据征信优势更明显(见表1)。

表1 微众银行与网商银行的大数据征信

阿里巴巴的电商交易数据以及支付宝的互联网金融数据,余额宝、招财宝、煤电水气等生活缴费和信用卡还款等支付宝业务数据,央行与公安网等提供的公共数据,根据个人用户的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构成的水文模型征信大数据,不仅使互联网银行能精准获客、海量授信、严格风控,还优化了其成本结构。中国四大行员工人数超10万,而业务覆盖全国的网商银行员工仅300人。传统银行信贷员的数量在人员构成中占比最大,而互联网银行依托大数据征信,信贷员为零。据测算,国内大银行每个账户1年的IT成本大概在50元上下,小银行则在80到100元之间,而网商银行这一成本则在1元以下(李倩,2015)。另外,因无人工干预,通过机器和大数据判断用户信用,互联网银行每笔订单的成本不到2元,而传统银行获得一笔订单的成本是2000元。每一个价值网络,都会形成独特的成本结构。与成本相对应,传统银行在所处的价值网络需要更高的利润率才能维持生存,而互联网银行在低端价值网络仅需更低的利润率就可赢得竞争优势。

尽管传统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较早,也试图发展大数据与云计算,但不擅创设情境引导用户生成数据,始终未能真正积累与运用大数据,而互联网银行则背靠电商网络或社交平台,共享大数据资源,精准获客、严控风险、优化成本结构,这使其拓展市场边界、从价值链的低端向高端发起进攻成为可能。

四、传统银行防御低端进攻的组织障碍

美国的伦塞勒创新小组研究发现,成熟企业(mature company)在破坏性浪潮中常因组织障碍而失败(Richard Leifer,2000)。金融领域,传统银行是成熟企业,而互联网银行则是新侵入者。作为进攻者,互联网银行已发起挑战,而作为防御者,传统银行试图发展网上银行业务进行防御,却可能因路径依赖、需求约束、利润增长与成长需求错配而失败。

1.路径依赖

资产专用性导致了路径依赖。资产专用性,指用于特定用途后被锁定很难再移作他用性质的资产,若改作他用则价值会降低,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的资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性有五类:人力资产的专用性、物理资产专用性、完全为特定协约服务的资产、地理区位的专用性以及名牌商标资产的专用性。传统银行在漫长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全国铺设了大量网点和ATM机,招聘并培训了大批专业人才,设计了众多复杂金融产品,累积了大量关系型客户,形成了独特的价值网络与成本利润结构。若要像微众银行与网商银行一般竞争,那么需要重新招聘人才——特别是数据专家,铺设类似阿里云这样的网络基础设施,按照互联网思维设计产品,更为艰难地是,要想改变成本利润结构,需要大量解雇员工和减少门面租金——这几乎不可能实现。资产专用性与路径依赖,使传统银行彻底转换技术轨道与经营方向困难。

2.需求约束

主流用户的需求,亦抑制了成熟企业对破坏性创新的兴趣。围绕客户需求重塑流程,是组织理论的进步,并上升为组织设计原则,被奉为组织管理中的圭臬。这里所指的客户,不是一般的客户,而是为企业贡献80%利润的、保持着长期稳定关系的主流用户。主流用户会青睐性能尚未完全成熟的创新产品吗?主流用户不是极客,不是领先用户,他们也存在资产专用性与路径依赖,他们的需求在既定方向上延伸,对于创新性强的产品,他们好奇,但不会轻易大规模尝试。主流用户的需求,决定了企业的变革动机与创新偏好。比如,大型企业客户,为传统金融机构贡献了最多的利润,也喜欢金融触网带来的便利性,但不会对规模较小、结构设计简单与功能单一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与创新服务趋之若鹜,他们在观察、在等待,却不会站在变革的潮头,于是,为之服务的机构也踌躇不前、创新动力不足。

3.利润增长与成长需求错配

破坏性创新带来的利润增长,与成熟企业的成长需求并不匹配。破坏性创新首先发生在一个小型的新兴市场,市场规模决定了收入与利润短期较少,难以满足增长导向型成熟企业增长与盈利的要求。互联网银行开启的新兴市场,起初也很小。开业几个月来,微众银行向QQ“白名单”客户发放贷款超过8亿元,网商银行则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约30亿元,这与传统银行的贷款规模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如此,我国互联网银行的注册资本只有三四十亿元,新市场的规模与产生的利润,与它们的成长需求相匹配。而1000万元的利润,对于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是一个大数字,但对于盈利规模以万亿计的老牌金融机构,仅是杯水车薪,难以满足其增长需要。利润增长与成长需求错配,也使得传统银行发展网络创新业务动力不足。

五、直面破坏性创新:鼓励、约束与平衡

1.中国互联网银行的低端进攻,是一种创造性破坏

中国互联网银行,定位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与“三农”,改变了原有交易方式,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交易渠道,加速了金融脱媒,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因此,应大力鼓励互联网银行健康发展。针对互联网银行发展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如弱实名电子账户与远程开户难,应积极给予政策支持。考虑到互联网银行发展初期规模有限,建议其存准率参考农村信用合作社或村镇银行。

2.要警惕硬币的另一面

互联网银行在创造性破坏过程中,可能引发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安全性的风险。一是互联网银行是新事物,风险的曝露尚需时间。二是互联网银行的本质还是金融,具有金融经营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特征。三是监管还不能完全跟上互联银行发展的实践。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与监管主体,却没有把互联网银行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业态,这可能与互联网银行才兴起有关。对互联网银行加强监管,已迫在眉睫,但监管难点颇多,比如,如何预防远程开户和人脸识别过程中的欺诈?这亟需创新监管机制。考虑到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应推进工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对互联网银行的协同监管。

3.传统银行要在网上业务与互联网银行竞争、实现金融竞争格局的再平衡,须突破组织障碍,构建二元化组织

如前文所述,传统金融机构历史包袱重,资产专用性强,路径依赖明显,主流用户需求约束导致创新动能不足,而且即使进入新市场也难以满足成长需求,因此,在原有组织内部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很难有效适应新的竞争态势。建议传统银行构建二元化组织,成立独立组织发展新型网上业务,与传统业务相隔离,摆脱原有制度与文化的束缚。国外成功经验之一是,建立与原有组织完全分离的直销银行。追随国外先驱的步伐,我国商业银行也开始成立直销银行。2013年,中国第一家直销银行——北京银行直销银行正式上线(张赟、刘欣慧、朱南,2015),随后,直销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截至2015年9月底,国内已有近30家直销银行平台上线。这些直销银行以独立法人的资格参与市场竞争,既能摆脱传统组织的束缚,也能利用关联企业的品牌优势占据独特的竞争地位。

4.伴随互联网银行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金融业的力量可能过于膨胀

当前金融竞争格局,是国有企业一枝独秀,但随着互联网银行发起低端进攻,将改变力量对比,民营资本在金融业的地位将显著提升。国有资本主导的传统金融机构在未来如何能保持对金融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是须谨慎考虑的问题。历史经验表明,依靠成熟企业的自我改造、自我升级,是很难适应竞争变化的。外延式扩张是更好的选择。传统金融机构参股、控股或并购部分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保持未来竞争优势的有效举措。

1.[美]阿特拜克著,高建译:《把握创新》,清华大学出版社1900年版。

2.陈一稀:《美国纯网络银行的兴衰对中国的借鉴》,《新金融》2014年第1期。

3.李倩:《网商银行何以不一样》,《浙江日报》2015年6月25日。

4.[美]福斯特著,王宇锋、韩丽华译:《创新:进攻者优势》,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

5.[美]福斯特、卡普兰著,唐锦超译:《创造性破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光大证券、艾瑞咨询、平安证券、工商银行:《2015年中国互联网银行发展报告》,《资本市场》2015年第5期。

7.[美]克莱顿·克里斯坦森著,胡建桥译:《创新者的窘境》,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8.[美]克莱顿·克里斯坦森、迈克尔·雷纳著,容冰译:《困境与出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9.[美]克里斯·安德森著,乔江涛译:《长尾理论》,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10.[英]克里斯·斯金纳著、张建敏译:《互联网银行——数字化新金融时代》,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11.邱峰:《新兴金融业态——纯互联网银行模式研究》,《吉林金融研究》2015年第4期。

12.谢平:《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与颠覆》,《商界(评论)》2014年第1期。

13.[美]熊彼特著,郭武军、吕阳译:《经济发展理论》,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

[责任编辑:吴群]

F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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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382(2016)03-0010-05

任静,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重庆401120);朱方明,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导(成都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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