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日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开始印发各地执行。
根据《细则》,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义务。
同时,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库使用管理制度,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