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鹏鹏
【摘 要】 文章解读了我国著名经济史专家梁方仲的《明代粮长制度》。首先介绍了全书梗概:粮长制的历史渊源及其设立目的,粮长的职务和特权,粮长的演变。分析了该书的特点:史料翔实,大胆引用历史学以外学科的方法,视野宏大。认为该书阐述了明朝经济的发展脉络,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小生产者社会经济地位的变迁,商人资本及其经营的发达,农产品和手工制造品的商品化程度以及货币权力逐渐增长,借此说明了明中叶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面貌。
【关键词】 粮长;《明代粮长制度》;梁方仲
梁方仲先生(1908—1970年)是我国著名的经济史专家。他毕生致力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和教学工作,研究方向主要为明清经济史。对于梁方仲的生平事迹,汤明檖早有专文论述。仅就此书而言,该书的始发行于1956年。2001年7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再版。《明代粮长制度》一书分为四章。该书虽以粮长这一群体的兴衰发展贯穿于全书,但背后却蕴含了明代经济的发展变化。内容丰富,史料翔实。
一、全书梗概
第一章,粮长制的历史渊源及其设立目的。有关粮长制的历史渊源,作者认为可追溯到秦代。从秦代的公职人员“乡官”到两宋的保正、户长以及元代的村社编制,这些人身上多少都有着粮长的部分职能,但不成体系。至元末明初,粮长制的雏形才真正形成。最早推行粮长制度的地方是浙东金华县。而此时的里长也就是后来粮长的前身。明初,朱元璋听从郑沂的建议,由民户佥取税粮较多者,主持供应官物递运的船只。这种方式即后来粮长解运职责。其后粮税征收的任务也分派给了这群供应船只的粮多之户,这样一来粮长的最主要任务征收、解运就已经形成。至洪武四年(1371年)九月,粮长设立。关于设立粮长的目的,方仲先生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说明。第一,免除吏胥的侵吞。朱元璋自小深受吏胥之害,建立明朝后更是加强了对于地方官吏的管制,设置粮长一职则可视为其治吏之法。第二,取缔缔揽纳户。揽纳户多为投机的无赖,对于征粮的亏空中饱,朝廷多无法追赔损失。粮长的设置,虽亦有从中取利之人,但是他们便于政府的控制。第三,利便官民。这方面特指征收手续的简便。第四。争取地主阶级的支持。朱元璋对待富人有软硬两种手段,一是高压防范政策,如迁富民于濠州,打压富首沈万三等。二是笼络政策,如授予富民官职,大开士族入仕之途。粮长在解运的过程中可以面谕皇帝,而且如果回答得体,见解独到,就会直接被皇帝指派为官。
第二章,粮长的职务和特权。明代的田赋分为夏麦和秋米两部分。粮长的首要任务就是负责征收秋粮。就其工作而言则分为催征、经收和解运。作者对粮长征运粮税过程论述的十分详细。概括而言,即每年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听皇上宣谕,领取勘合回乡催办税粮。征收完毕,由粮长带领,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征人户,运载粮米。然后粮长清点数量是否足够,最后由里长带领运粮人户起运。等粮食运到指定的地点之后,由仓库在勘合上填写并盖印证明其粮数已交足——这就是“通关”。最后,粮长便缴上内府户科代表,再赴户部注销。在此过程中,初期粮长还可以进京活动,谋得一官半职,参加官僚集团。其次,作者还论述了粮长的附带的任务和法外特权。粮长附有劝导教化百姓及检举不法官吏和“顽民”的任务。这样的附带权利,使得粮长俨然成了地方一个隐形的“权威人物”,对于百官的监督,更是让他们成为了皇帝的“眼线”。身负皇命,检民察官,粮长几乎可以和地方官员分庭抗礼了。有些地方的粮长有听理讼狱的司法权力。第三,对于粮长所享有的法定特权,最主要的就是粮长杂犯自死刑以至流、徙,皆得纳款赎罪。由此看出,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隐权力”又兼具法外特权的粮长俨然成为地方社会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第三章,粮长的演变。在这一章中,首先,作者对于以往史料中两点错误做出了辨正。第一,粮长制度并不是通行全国。而是最多还不到全国总数的2/3,且都是田赋收入最多的省份,贫瘠或边远的省份,如两广和云南仅占全国总额6.48%的地区是不设立粮长的。第二, “每粮一万石设粮长一名”的记载有误。他认为这仅仅是一个大概的约计的数目,并且这个数字似乎仅适合于像苏、松、常、嘉、湖等一类税粮特丰的府县,一般的府是远不逮此数的。其次,就是针对编签粮长的选用演变,书中也做了说明。从明初多由乡里推选,再由周县政府加以委任,到朋充盛行,推选的意味完全消失后,便纯粹由州县派定。总的说来,粮长的任期是从长到短,粮长的职务也逐渐分散,人数的增加导致的是粮长逐渐的“失宠”直至最后,竟成为痛苦的差役。质言之,权力削弱,在官僚体系中被逐渐排斥,由皇帝给“大面子”到后来成为吏部官员的“小面子”,粮长不禁要感叹“今时不同往日了”。
第四章,粮长的危害及明朝资本主义发展。粮长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梁徇私舞弊,征多解少。自永乐之后,粮长手中控制了更多的粮食,商品经济的发展,粮长便运用这批粮食作资本,经商取利。其二,粮长买通地方长官及胥吏以后,便可以包打官司,捏报小户欠赋,为所欲为了。后者是特权衍生出的弊端。作者对于明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论述。梁著中写道:“正德初年以后,中国的封建主义经济已发展到了一个更为成熟的阶段。发生的种种情况,是以前历史上所没有的。”从手工业者到农民再到市民和商人。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大,商业和商业资本有了“一马当先”的迅速发展。他认为,此时的资本主义经济是“虚有其表、外强中干的,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因为它并未建筑在农业和手工业相适应的基础上。”究其原因,盖有两端:统治阶层的消费刺激了经济的虚假繁荣和银两、银元势力的抬头及国际贸易之不等价交换。对于明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论断,也当可看作是先生对其著《一条鞭法》中对于明代如何在既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下引起结构本身变化问题的答复。
二、本书的特点
首先,史料翔实。《明代粮长制度》一书,是既有细密的考证,又有宏观的概括。这与先生“视野宏阔,细密扎实”的治史风格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书中每章后注释中可以看出先生对于史料的重视。再细化之,该书所引用的史料不仅有学界常用到的《明实录》、《明会典》以及《大诰》等法律条例还有皇帝诏令、地方志、个人文集、笔记等珍贵的史料。书中对于史料的见解,可见功力。
其次,大胆引用历史学以外学科的方法。这一点体现的最明显的就是先生书中的四个数据表。如第一个表,作者根据《明会典》所作而成,对于表的分析中,先生论证了粮长并未全国通行,多是纳粮数多的地区设立。其后数表则主要针对明代田赋收入及土地数量而作。其目的是为了论证明代土地虽多但相对集中于地主手中。以此来论证明代后期商业超过农业实为空穴来风。这和先生具有经济学知识的功底是分不开的。
第三,视野宏大。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方仲先生对于明代资本主义经济虚假繁荣的论断。对于明清经济的发展,至今仍然是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明代粮长制度,现今也是学者们研究明清地方基层组织中所避不开的研究题目。这本著作的价值,经历了半个世纪以后能够重新得到认识,说明其代表的,是中国史学发展的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方向。
最后,书中写道,粮长制度后传入日本,但是并未做详细说明,不免有些遗憾。笔者认为,粮长制度在明代如此受到朝廷的重视,而且粮长制度也并没有因为取消地方粮长一职而消失殆尽。影响如此深远,而方仲先生主要论述的是明代的粮长,那么传入日本的粮长制度究竟是个什么形式,其粮长的地位和职能是否与中国不同?这些问题至今没有定论,有待学者进一步探究。
三、结束语
作为华南学派的开创者之一,梁方仲先生的治史思想以及其对经济史研究所做出的突出成就,都是后来学者学习的榜样。《明代粮长制度》是方仲先生经过五次易稿而成,有学者称:“粮长制度一书始于30年代中期,前后20年成书。”由此可见,先生在本书中所付诸的巨大艰辛。田赋制度既是先生治史的切入点也是先生毕生所关注的问题。书中通过对粮长制度的论述,为学界打开了一扇通往明代基础经济结构的大门,有待后来学者继承先生之治史遗风,继续深入探究这一领域的相关专题。
【参考文献】
[1] 梁方仲.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集遗[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1.
[2] 汤明檖.梁方仲传略.收录于《汤明檖文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6—207页.本文引自王传的博士论文:《华南学派探渊》,广州:华东师范大学,2012.3.222.
[3] 朱元璋在占领的浙东金华县实行了一种与朋充粮长制相通的佥役办法,即以粮多者为正里长,寡者为副,民自实田。见《明代粮长制度》,10.
[4][5] 所谓勘合,就是一种二联单式的文册,在骑缝中间加盖官府印信,使用时撕剪下来,双方各执一纸,以凭日后校“勘”对“合”之用。见:《明代粮长制度》,31.
[6] 刘志伟,陈春声.梁方仲先生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